前言:在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财政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民经济运行和监管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财政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和风险,诸如被动为企业融资担保、过滥的补贴和配套资金、居高不下的债务、财政收入质量存在问题等。如何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成为当前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强化财政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财政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应得到加强和重视,财政机关发生的涉及诉讼事务、法律纠纷的调处、合同的法律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事务,必须由财政法制机构归口管理并依法处置;涉及行政处罚行为,一律应由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并牵头实施,切实起到依法行政的闸门作用。财政法制机构应当全面参与财政部门涉及法律的工作事务,包括重要决策的法律分析和论证;重大投资项目的论证和风险评估;重大案件、事故的法律调查;组织法律或政策听证;提供举债和担保方面的可行性意见及风险评估意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及重大事项工作规程,防范财政风险。
(二)建立重大财政事务法律处理责任制,强化各项风险约束机制。一是建立财政项目债务责任制。明确规范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将偿债责任列入责任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放弃职责、放松管理致使项目失败、偿债发生困难的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二是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和评估制。重大项目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经过切实的论证和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且风险评估报告需报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备案,待条件具备通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三是完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内部工作人员因办理工作事务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国家资财、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清理划分政府老旧债权债务。一是划清债务人。对以前形成的债务要严格划分责任,分清债务人,该由政府负责的应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列入政府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对于纯商业性的债务则由企业负责。二是理性消化存量。对合法有效的政府或有负债,要在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偿债主体、划清偿债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整顿,使其合法化和公开化,并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转换、债务转移或财政直接支付等方式盘活和消化因转贷、垫付、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尽可能地将部分财政风险转移出去,降低地方财政或有债务的负担。对不合理的政府或有负债必须从财政身上分离出去,坚决阻挡偿债主体向财政不合理的转移行为。三是建立财政风险预警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应制订一套财政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以债务作为财政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内容加以考量,准确反映地方财政风险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年度为时间段,实行定期制度,对地方财政风险状况做出预测评估报告。政府在举新债和进行重大投资工作中必须考量风险程度,量力而行,量财而为,风险评估报告须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建立合理有效的债务管理机制和债务清偿机制。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体制。由地方政府授权,责成地方财政部门负总责,管理和登记政府各类债务的发生,彻底扭转目前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被动局面,逐步建立规范和统一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制度,形成完整的地方债务监测管理体系。二是严格规范和控制政府担保行为。对地方政府合法的担保、承诺行为,必须确立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关工作规程,由财政法制机构牵头,进行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然后出具财政评估报告,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对于高风险和财政无法承受的项目,财政应明确拒绝。三是建立债务清偿机制。地方财政结合财力情况,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财政结余调剂等途径,建立财政偿债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各种政府债务的偿还。偿债基金应保持其稳定性,且不准他用,每年保持有所增长。对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财政或有负债项目,财政部门应对其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督促项目单位制定并落实偿债计划,按时还本付息,必要时可将偿债资金汇入财政部门专设的偿债基金专户,统一由财政部门还本付息。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全面贯彻落实《市区“五民工作法”实施方案》、《市区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法”实施方案》精神,经乡党委研究决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紧紧围绕“创新群众路线工作法,实现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拓展联系群众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涉稳隐患的工作机制,确保我乡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评估项目:乡场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评估范围:乡文兴社区全体居民,场镇各单位,乡“两委员一代表”,乡其他群众。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适用范围;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科室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2年工作规划》及《*市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教育局各行政职权科室。
第三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就是对科室、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第四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第五条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第七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七)应急反应措施。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第九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三章评估第十条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第十五条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第十六条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一)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二)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三)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四)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一)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二)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第十七条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第十八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第四章公布第二十条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部反馈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农业部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或申请国际评估认可。第二十三条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单的区域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农业部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疫情扑灭后,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可以向农业部申请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二十四条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为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和安全状况,制定了《怀化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事项报告制度》,组织各二级经办机构和县(市、区)对辖区内基金安全运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撰写基金安全运行风险评估报告,确认风险指数和安全系数,进行基金安全预警预测。风险评估报告要求重点分析当期缴费基数、平均工资、缴费人数、缴费率、征缴额、支出额、资金使用效率等指标变化情况,并要求有明确的风险分析和情况说明,尤其要认真分析当期收不抵支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堵塞、弥补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指导、帮助经办机构做好基金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确岗限权
怀化市按照经办机构不同的内控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合理调整确定经办岗位权限和职能,严格操作程序和行为规范,严格人员配备和定期轮岗交流,通过确岗限权,增强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
施行行政问责
怀化市印发了《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施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每年年初与所辖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签订基金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和责任。还进一步加大重点监督项目的细化、量化力度,把基金合规运作和基金安全完整两项重点监督指标纳入行政绩效考核范围,细化为四大块十一项具体指标,明确检查标准和要求,实行量化考核。同时下发了《怀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列出了社会保险基金违规使用18种情形和行为,规定对因监督不力或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使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和落实,做到横向覆盖五大险种,纵向延伸到基金征收、支付和结余全过程,确保基金合规运行率和安全完整率100%目标任务实现。
推进电子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