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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
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在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批建新房时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老(旧)房原则上均不予补偿。但如果在镇拆迁办规定期限内能自行拆除的,则可以按楼房180元/平方米、平房90元/平方米、简易房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材料、人工费。逾期未自行拆房的,不予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二、安置奖励
1、被拆迁当事人因拆迁搬家的,在安置之前,由镇拆迁办给予1500元/户的搬迁补助费。
2、在房屋动迁到安置房的过渡时期内,临时过渡过住房由拆迁当事人自行解决。镇拆迁办根据实际所需过渡时间,按在册常住人口每人15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补偿。安置房交付后,再付三个月的安置补助费。
3、拆迁安置房价格的结算(结算表附后)。
4、对拆迁户有粮田种植的,按每亩500元/年的远耕费进行补偿。亩数按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在册底数(包括自留田、口粮田、责任田)。
5、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每提前拆迁期限一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的,以交出的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除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每户每天300元的拆迁期限奖,拆迁期限奖奖金的计算日最高不超过40天。
6、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提前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的,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迁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为: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及之前完成搬迁的奖励楼房60元/平方米、平房25元/平方米,6-10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楼房40元/平方米、平房15元/平方米,11-15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楼房20元/平方米、平房8元/平方米。(具体需待应拆房屋全部拆除并经拆迁办验收确认后方可兑现)。
三、有关问题的界定
1、被拆迁人有二处房屋的,其中一处是在集镇上购买的所谓的商品房,也可给予房屋产权置换。
所谓的商品房,是指到集镇或镇郊结合部所在村自行购买宅基地后自建和向所在村购买村开发的住宅房。
2、分户情况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符合居民分户建造住宅条件的:是指家庭成员多子女中有年满18周岁的子女,因规划控制,而建造住房的,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
3、不动产指:房屋、门(大门除外)、窗(包括纱窗)、抽水马桶、搪瓷浴缸、地板、吊顶、装饰橱(柜)、水池(包括台盆)、防盗设施、电器开关、楼梯扶手、锁具等。
四、本实施细则由镇拆迁办会同镇建管所、镇司法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