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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遭遇执行暴力抗法事件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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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遭遇执行暴力抗法事件工作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纠纷大量出现,并呈不断增长趋势,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逐年增多,在执行中时有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有的手段极其恶劣,性质十分严重。2010年6月8日,市长洲区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陈宏生、廖凤娟夫妇执行买卖货款纠纷等案件时,被执行人从楼上突然向前来执行的法院、公安干警泼下硫酸,致使6名干警不同程度烧伤,其中长洲区法院院长廖克东、执行局局长吴志斌等两名法官伤势严重。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研究分析暴力抗法成因,如何预防暴力抗法,制定解决暴力抗法的对策,是法院必须要做的工作。下面,就法院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试论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的成因与对策。

一、暴力抗法的类型与表现

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案外人无视法律尊严,公然以威胁、暴力或其他方法妨碍、阻止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暴力抗法的类型与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胡搅蛮缠,抗拒执行。由老年人或妇女儿童出面,采取哭闹,漫骂、撕扯、围堵执行人员或执行车辆,使强制执行无法实施。他们软磨硬泡,甚至躺在车下,不让执行人员或执行车辆离开执行现场,以此阻止法院抓拘被执行人或对其财产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从而达到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目的。

二是恶意中伤,制造混乱。被执行人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情况,谎称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人员偏袒执行或受贿、执行中态度粗暴、打人等,在执行现场大肆喧染,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换取别人的同情,以此挑起事端,制造执行现场的混乱,趁乱逃离执行现场或转移财产,从而达到其逃避强制执行的目的。

三是幕后操纵,煽动群众。大多是企业单位负责人幕后操纵、指挥,以国家政策不公、企业单位困难、下岗职工生活困难为借口,煽动本单位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围攻、漫骂、推搡、侮辱执行人员,毁损执行器材、车辆,恶意中伤政府,以此对抗法院执行。

四是不计后果,严重犯罪。被执行人亲自出马,召集家人、亲属赤膊上阵,摆出拼命的架势,以威胁言语、武力恐吓、甚者故意殴打、伤害执行人员,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以此阻止法院对其强制执行。长洲区法院执行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就是不计后果,严重犯罪的典型事例。

二、暴力抗法的成因

暴力抗法成因复杂,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的原因;有法律滞后的原因,也有执法不严的原因;是文化、经济、法制发展不平衡等综合原因造成的,其中法制意识落后,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打击不力是产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原因。

1、法院自身原因导致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法院执行人员素质不高,不能把握好执行契机、执行气氛、执行尺度、执行策略和执行技巧,麻痹大意,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法院执行人员国情、社情意识淡薄,对执行环境的优劣缺乏判断能力,不能敏锐察觉暴力抗法的苗头,不能控制暴力抗法局面。法院警力与经费不足,案多人少,执行力量薄弱,不能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执行行为的不规范、不文明,部分执行人员甚至滥用职权,执法行为简单、粗暴,野蛮执行,导致被执行人产生逆反心理,诱发暴力抗法。

2、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暴力抗法。

被执行人大多为群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法律素质相对不高,不清楚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认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我就没有犯罪,你法院就拿我没办法。组织、参与暴力抗法者,往往抱有“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使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积怨深,有些虽是邻里相处,鸡犬之声相闻,却老死不相往来,一旦矛盾加深,引发诉讼,就很难化解,极易引起暴力抗法事件。

3、企业单位负责人故意煽动、诱导单位职工实施暴力抗法

一些企业负责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单位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的工资、养老金或其它生活保障费用,为掩盖自身问题,借法院执行之机转移矛盾,故意煽动、诱导单位职工实施暴力抗法。职工认为有单位领导支持、纵容,参与人多,“法不责众”,且有单位领导承诺给予的个人利益,就借机起哄,发泄不满情绪,行为较为激烈,容易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坏。部分群众不愿或不习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采用殴打、谩骂执法办案人员,损坏财物的过激方式对抗要挟法院执行,以达到少数人的不法目的。

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诱长暴力抗法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诱长了暴力抗法。部分当事人自认为有地方和部门保护,“靠山”大,不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甚至藐视、抗拒法律,动辄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暴力抗法,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不管我使用什么方法,只要能阻止法院扣押不了我的财产,对我实施不了强制措施,事过之后自会有人为我撑腰、说情”。一旦得逞,还自诩为英雄,对欠债、赖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阻碍,形成极坏的影响。

5、对暴力抗法打击不力,助长暴力抗法

一些法院在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以保证执行人员及装备安全撤离执行现场。事情过后,为了社会稳定的大局等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处理或不便处理,以至对暴力抗法打击不力。对暴力抗法者处理过软、过于迁就,未得到应有的惩处,无形中起到助长作用,使某些被执行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不管有理没理,只要你来执行,先闹了再说,不让你顺利执行,只要带不走人,找不到财产,你法院拿我也没办法。

三、暴力抗法的危害

1、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与公信力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对法律规定的各类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并通过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事人耗费了时间、精力、财力提起诉讼,拿到的法律文书是书面意义的权益评价,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实际和充分的保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使人民法院在现代社会中本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受到阻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功能的信赖程度和期望值大大下降,为此,一些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而采用非法拘禁、拘留人质、强行扣押财物,甚至通过黑社会势力等非法手段来解决纠纷,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仅靠市场规则是不够的,市场主体经济利益的冲突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利而动,没有法律的强制规范和调整,社会必然出现混乱、欺诈,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使案件无法执行,失去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节功能和作用,市场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这样的市场经济必然驶入歧途,陷于无序的混乱状态。

四、解决暴力抗法的对策

1、坚持严格依法、从快打击暴力抗法事件

凡是暴力抗法,无论大小,都要坚持严格依法、从快打击,对构成一般暴力抗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已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应按照《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定罪量刑,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公检法协同办案,人民法院认为暴力抗法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而不能由于配合不好,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要加强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法律的操作性,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对参与闹事的人员绝不能姑息迁就,尤其是对那些组织者和别有用心、借机闹事,危害社会稳定的少数骨干分子、闹事人员,更不能心慈手软,使他们不敢藐视法律,公然与法律对抗。法院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情况,征得支持,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对参与闹事的组织者、骨干分子以罪定刑,快审快判,给予严厉的打击,用法律之剑惩治暴力抗法之人,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司法机关的震慑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从而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

2、充分做好执行工作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

人民法院在执行前要摸清、弄准被拘留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处的确切位置,以避免盲目出动、无功而返,造成执行资源的浪费。执行过程中要做到“短”、“平”、“快”、“灵”。“短”指执行时间要短,尤其是在强制执行或查封、扣押财产以及实施民事强制措施时;“平”指要选择恰当的执行地点和最有效的执行时机;“快”指执行要出其不意,执行手段要迅速果断,不给被执行人反应的时间,避免一些人阻挠或说情;“灵”指执行时要审时度势,灵活运用工作方式方法,随机应变,不能一味强干硬干。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前要十分注重与基层党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重大执行活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作专门汇报,争取支持。执行矛盾激化,可能引发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时,要事先向公安机关通报,请求其支持、协助。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要果断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和法院财产免受损毁。

3、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行干警的自身素质

执行干警自身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质量。法院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与培训,加强执行干警的自身建设,包括思想、政治、组织纪律、作风、业务的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严谨,公正兼洁的执行队伍,使之适应新时期执行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执行干警的政治思想道德的修养,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树立爱岗敬业,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调动执行干警的工作热情。在执行中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多为人民群众着想,理解当事人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执行干警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要注重技能素质的提高,只有具备综合的社会活动技能,才能在处理一些特殊的情况,遇有突发事件时临危不乱,果断妥善处理。

4、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实行文明执法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但是一些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少数法官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有的法官滥用执行权,也是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人民法院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解决少数干警“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在执行工作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讲究执行艺术,实行文明用语,文明办案。同时,人民法院要增强防范意识,做好安全工作,千方百计改善执法的物质条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和警械装备,提高干警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干警的执法安全教育,在执行前要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尤其是思想状态作必要的排查、了解,制定相应的疏导措施,及时化解对抗情绪,防止事态激化,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5、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要解决执行难,杜绝暴力抗法事件,必须加强教育,让人们相信法律,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氛围。要加强舆论宣传,要宣传暴力抗法的危害性,重点宣传暴力抗法典型事件的处理结果,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自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6、铲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统一尊严

法院要主动、全面、及时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执行情况,取得他们的信任、支持。当地党委、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明令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人大、政协要加强监督,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无立足之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公开暴光,坚决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蔓延。

以上简要论述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的成因与对策,归纳起来说,暴力抗法事件是社会各方面问题的综合反映,要彻底解决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是,我们只要在党委的坚强、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人民群众法制意识,惩治打击暴力抗法行为,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就一定能预防、控制和减少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从而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