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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自2003年5月以来的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设立的有关情况
针对我县矿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矿产品税费流失严重的问题,2003年5月,县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矿产业实行“五统一”管理的要求,成立了“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统征办),由县经贸局的一位同志任主任,县公安局经警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抽调了县“两税”、工商、国土、环保、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集中统一办公收取除属财务健全查帐征收企业外的矿产品税费;下设一个执法大队,由县公安局经警大队长兼任队长,负责对冲关等偷逃税费行为进行查处;在全县主要出境路段设立8个验票站,购置3把磅秤,招聘32个临时工,负责对出境矿产品进行验票登记。
2004年7月,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征办更名为“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定位为完全的服务机构,撤消了执法大队。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税费征管力度明显加强,出境矿产品税费流失现象得到根本好转,矿产品税费收入大幅上升。统征前的2002年,全县矿产品税费全部收入仅175万元,其中查账征收70万元,其它核定查验等手段征收的仅105万元。2003年5月统征后,统征税费达485万元,全年共计征收761万元(含查帐征收部分),分别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2.8倍和4.3倍。2004年1至10月,中心征收矿产品税费1050万元(不包括查账征收),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6倍。2004年,预计全年中心征收部分可达1300万元,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7.4倍;另国税自行查帐征收部分可达772万元,地税自行查帐征收部分可达到58万元,三项累计可达2130万元,是2002年全年矿产税费收入的12倍,是烤烟税收的近4倍。其中,行政规费可达430万元,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2.45倍,基本相当于我县今年的烤烟税收。
(二)理顺了征管体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节约征收成本。中心设立后,凡具有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职能的部门全部集中统一办公收取税费,同时通过验票登记统一收集征收信息,共享所有征收信息资源,改变了过去由近10个部门各自为政,单独征收的局面,节约了征收信息收集、人力资源、经费开支等成本。
(三)提高了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了企业缴纳税费的积极性。未统征前,矿业主面对的是近10个部门,不清楚应缴纳的税费项目,也不清楚应到哪些单位和部门缴纳,抵触情绪较大,一收费就认为是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绝大部分税费都需各个部门直接到企业去征收,难度较大。个别主动自愿缴纳的,也需到近10个部门去缴纳,十分不便。统征后,服务中心定位为便民服务中心,企业只面对一个中心,全部收到的税费项目均予公示,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次性缴纳结算,一条龙服务,缴纳的税费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办事方便快捷;同时,对税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了规费收支管理,消除了不良现象,促进了矿业企业缴纳税费的积极性。
(四)矿业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相关的征收票据只发给合法矿业企业,其它非法矿业企业没有票据就不能出关销售,从销售渠道的源头上打击了非法矿业企业,促进了全县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建立了由县政府主持召开的每月一次的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征收工作情况,分析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同时,中心建立了每月1号召开的由中心全体人员和8个验票站站长参加的例会制度,核对、报告矿产品出关验票登记工作情况,安排下步工作。
(二)规范运作。2003年刚成立统征办时,属于摸索阶段,运作程序如下:统征办统一制作矿产品税费缴纳登记票据,企业到统征办领取票据,矿产品需出关时企业自己进行登记,作为出关凭证依据,验票站对数量和品种进行核实登记,作为税费征收依据。企业于次月1至10日缴纳税费后由统征办开据县财政收费票据和税票。发生冲关等情况时,由执法大队负责查处。2004年运作进一步规范。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规费票据统一使用各相关部门的票据,撤消了执法大队。同时,中心主任由国税局的同志担任,职能定位为服务机构,规避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三)合理确定计征单价。2003年4月召开了全县合法矿业企业法人参加的矿产品价格听证会,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征收单价。
(四)强化征收管理。为防止、查处冲关、偷逃税费等不良现象,建立了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县政府与公安、交警、税费、工商等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合理确定各部门的工作经费。各部门落实一名领导和3到5人每天24小时开机,发生冲关等情况时,接到报告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进行处理。否则,每发生一次未及时处理的,按比例扣取部门的工作经费。
(五)严格内部管理。税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底,税款及工商规费全部划转税务和工商部门,其它规费全部划转县财政,中心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避免了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六)合理兼顾各方利益。收取的规费每半年按一定比例返还各部门上解市级部门,并留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在县直部门,合理兼顾各方利益。
四、存在问题
(一)冲关等偷逃税费的现象时有发生。统征初期,矿产品业主及运输户白天在验票点吵闹、不开票,单车冲关,甚至殴打验票人员等。今年年初又采取几辆甚至十几辆运矿车同时集体过关,有意造成道路堵塞逼迫放关或采取深夜集体冲关,之后又私制邻县过关单据蒙混过关。这些问题经公安、交警、国税、工商等部门的及时处理得以解决,但仍时有发生。今年下半年又出现矿产品业主及运输户采取与少数验票员勾结,过关不验票、验票不登记、过后又把票退回、票单少填多拉、票单矿名与实际运载矿不符、开低税费的矿产品单实运高税费的矿产品等手段偷逃税费。这些问题虽经服务中心努力监管,采取突击实地抽查、电话告诫,清理出少数人员等方式进行纠正,但由于点多面广、距离远,再加上验票点人员均是临时工,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仍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对冲关车辆及矿业主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罚。其原因是税法规定,在本月生产经营的应缴纳税费是在下月的规定时限内进行缴纳;其次现场处罚要两个以上的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现场,这就对冲关的车辆虽经查获,但要定性为偷、逃税费比较难,不能实施有力的惩处。
(三)市级考核激励机制未形成。上级对税费特别是税收的年终考核政策是:对完不成任务要扣发工资,但对超额完成部分不予奖励,收的越多,成本越大,造成中心工作经费只能用规费来解决。另我县未出台对乡镇的激励政策,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市县利益难以平衡。未统征前,有关部门面对上千万的税费流失,采取不了任何有效措施。统征后,由于规费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引起市级有关部门的极大关注。一些部门提出要由其下属县级部门单独收取,个别部门甚至提出如不由部门单独收取,就不给予办理县上的有关手续。如此,势必回到统征前的状况,税费大量流失。同时,有的提出要对收缴的规费按比例全额上解,如此将造成中心的运转和增加设备投资等所需经费就没有保障。
(五)验票点的规范定位问题。近期,省治理交通“三乱”检查组在我县的检查中,对我县设立的矿产品验票站提出异议。如撤消验票站,将不能对矿产品税费进行有效监管征收,造成税费大量流失,亟待解决验票站的定位问题。
(六)全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环境有待改善。我县对矿产品税费的征收,均是以验票站登记的矿产品类别和数量进行税费缴纳和进行查帐征收,邻县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额远远低于实际征收额,造成一些商户把洗选等粗、深加工厂建到邻县,使我县粗、深加工矿产品税费外流。
(七)矿产品税费流失仍很严重,增收潜力巨大。一是计量问题。由于缺少经费,8个验票站只有3把磅秤,造成不能准确计量,一部分税费被流失。二是县内销售的煤炭税费流失严重。现我县仅对县外销售的税费进行征收管理,未对县内销售的优质和民用煤税费进行有效监管,造成税费流失。据统计,全县每年的煤炭产量在60万吨以上,而统征的只有30万吨,另县内销售的30万吨450多万的税费被流失掉。三是县内的矿产品从采掘到粗、深加工环节的税费基本流失,难以有效征管。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为解决好以上各种问题,我县在10月底组织人员到今年征收煤炭税费达5300多万元(其中规费2000多万元)的四川省筠连县进行考察学习。借鉴筠连及曲靖富源等地的做法,我县已初步拟订了《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管理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统征工作:
(一)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实行“依法征缴、税费同行、加强验票、方便营销”的原则,加强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实行源头管理与宏观控制相结合,充分调动部门和乡镇积极性。
(二)征管机构:成立“彝良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全面对矿产品税费征缴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中心负责业务管理,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管理,相关乡镇相应成立管理小组,负责对辖区的矿产品进行管理。
(三)服务中心及验票站的管理:逐步减少验票站临时人员,抽派相关部门人员加强验票站工作,抽派人员由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轮换制,任期一年,由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分别派人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担任(工作情况好的经批准可连任)。副主任由公安局派人担任。
验票站站长及班组长分别从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环保局等部门抽调担任,半年一换。验票员由服务中心重新进行聘用。
蚂蝗沟、大寨、红石岩验票站是我县矿产品出关的主要通道,服务中心进行重点管理,其他验票站委托属地乡镇进行责任管理。
(四)征收业务管理办法:仍然按服务中心确定的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税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绩效考核办法:对相关部门签订考核责任书,明确职责、明确任务。对部门没有税费收入、签订了责任书参与该项工作的部门,在年终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乡(镇),以上年度验票站的规费收入为基数制定考核办法,对超基数部分的规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所有鉴定责任书完不成任务的进行处罚。
(六)规费的上解及部门的工作费用解决办法:由相关规费部门与市相关部门确定一定的总数,对超出部分全留县级财政。对县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费用,由财政局根据2003年度部门的收缴情况及工作情况确定总额或比例。
(七)验票站的定位:由公安局、交通局向上级部门争取三个以上的检查站和超限运输整治相关的站点,定位在矿产品出关主要通道的验票站上。
(八)加强煤炭采掘企业的税费核定征收工作。按照规定,煤炭采掘企业的规模必须要达到3—6万吨/年以上的规模,但我县绝大部分企业还未达到规模要求。为督促其加大投入,搞好技改,提高产量,参照曲靖富源的做好,拟对煤炭采掘企业税费实行规模产量核定征收。
(九)落实责任:税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全县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搞好组织、协调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征收和内部管理,及对部门、乡(镇)的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和服务,做好税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抓好矿业企业的建账立制工作。煤炭、安监、国土等部门负责做好煤炭采掘企业煤炭产量的核定工作,同时负责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有偷、逃税费不良行为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公安、交警、运政等部门负责对有冲关等不良记录的车辆实施重点的动态跟踪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六、请求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及建议
(一)请求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
1、请求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合理确定规费上解比例,兼顾好各方利益;同时帮助协调市国税、工商部门,帮助解决一部分矿产品税收征收成本,确保统征工作正常运转。
2、请求帮助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合法定位验票站。
(二)建议:经调查了解,全市除个别县区对煤炭税费实行统征外,其他县区均没有对矿产品税费进行统征,均实行的是各部门各自核定征收税费,造成税费大量流失,良好的征收环境难以形成。我市是云南重要的矿业基地之一,每年矿产税费的多少,是衡量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为此,建议:
一、成立市矿产品税费征收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税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的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成立由税务部门牵头组成的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中心,将具有矿产品税费征管职能的部门集中统一办公,统一制定征管办法、统一核定单价、统一征收范围。
三、全市利用、木材、动植物检疫检查站等定位,统一设立验票站、统一监督管理,相互协调,减少验票点的设立,强化对矿产品税费的监管,提高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