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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河北省统计条例 提高统计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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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河北省统计条例 提高统计法治水平

贯彻河北省统计条例提高统计法治工作水平公务员之家

一、新公布的《河北省统计条例》是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重要法律武器

《河北省统计条例》是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实行的,这是我省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条例》是与《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相配套的地方统计法规。《条例》的公布实行,对于进一步确保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进统计法制建设进程,发挥统计工作整体功能,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河北省统计条例》的公布实行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公布的《条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统计现代化。在《条例》公布之前,我省实行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在1989年6月30日公布的《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统计依法行政进程的逐步推进,原《条例》的有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为使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我省按照修订后的《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了《河北省统计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对有关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传输公布、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权力义务、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都做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使之更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解决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建立健全统计法制。只有依法统计,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数据质量才会有可靠的保障,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现象才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为此,新公布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例》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得授意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种类,增强了对统计违法行为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加大了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也增加了对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为统计部门加强统计执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从法律的层面上保证了统计数据的质量。

三是有利于维护统计资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统计调查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它在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多而乱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统计调查的管理。《条例》提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的措施,特别是社会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报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成果,为避免各行其是、多头公布、数出多门,保证统计资料依法公布,以地方法规确立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法律地位,对于维护地方统计资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是非常必要的。

四是为统计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针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够稳定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情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这是依照《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省统计工作的实际,规定的组织保障措施。这些明确的规定,为加强统计机构建设,保障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职权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二、深入广泛地开展《河北省统计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一是广大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理解、掌握好《条例》等统计法律武器,在统计工作中真正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做学法、懂法、守法的模范。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起来,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其实质。要把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与做好统计工作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增强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实践法律原则。公务员之家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治意识。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是提高社会统计法律意识,营造依法统计氛围的有效途径。统计普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各县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其他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加深对《条例》的学习领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

三、切实贯彻执行《河北省统计条例》,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

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切实贯彻执行《条例》具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执行作为落实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一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条例》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特别是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要注意批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增强社会各界的统计法治意识,从而形成统计执法的良好局面。同时,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的要求,继续完善执法检查责任制,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统计执法水平,使全市统计执法工作取得新突破。二要从严治统,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认识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从严治统,规范统计活动,强化统计管理,在统计系统内部建立起一整套防范制约机制和监督检查体系。防止弄虚作假,人为数据等问题的发生,向决策机关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以利于科学决策,向社会真实的统计信息,以利于正确引导社会取向。各级领导要关心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建设、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统计监督。三要加快统计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化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化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统计技术水平。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统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增加投入,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尽快提高我市统计信息自动化水平,为新形势下的统计改革和发展提供科技支持。

随着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统计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我市要以深入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努力提高我市统计法治工作水平,推动我市统计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市统计法治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