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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针对目前部份消费者和经营者反映的我市散装白酒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就流通领域散装白酒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流通领域共有散装白酒经营户xx户,年销售量约xx吨,其中:市城区散装白酒经营户xx户,年销售量约xx吨,其它县、区散装白酒经营户xx户,年销售量约xx吨,散装白酒的经销商和消费群体大多集中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在xx户散装白酒经营户中,已办理营业执照的xx户,xx户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正在催办中。我市流通领域散装白酒质量不容乐观。2005年,我局组织对全市流通领域散装白酒质量监测抽查xx个批次,合格xx个批次,不合格xx个批次,不合格率达到了xx%,主要不合格指标为总酸、总脂、固体悬浮物、酒精度,个别批次的散装白酒还出现了甲醇超标。大量的质量不合格散装白酒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商部门对我市流通领域散装白酒监管中采取的措施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川编办[2005]14号转发的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一直以来,我局对流通领域散装白酒质量问题高度重视,对散装白酒的经营进行了严格的监管,采取了以下措施:
1、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
申请从事散装白酒经营的申请人,除须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租用协议等办照的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我局坚持不提供卫生许可证一律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则,同时加大了对无照经营散装白酒的查处力度,做到了一经发现就严厉查处,决不手软。2005年,我局对无照经营散装白酒的x户经营户进行了限期整改及处罚。今年,我局又以川工商x办[2006]x号下发了《关于开展依法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的通知》,把依法开展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作为了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严格进行清理。目前,针对部份消费者和经营者反映的散装白酒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又把散装白酒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资格清理规范作为了清点,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2、建立散装白酒质量监管长效监管机制
我局在全市流通领域推行了“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的监管模式,加强了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在食品经营户中重点推行了“查验登记制”和“承诺制”,要求食品经营户特别是散装白酒经营户严把进货质量关,对其销售的散装白酒建立进、销货台帐,向进货方索取发票、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进行严格登记,向消费者承诺其质量安全。经营者的自律行为,使散装白酒的进货质量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3、充分运用监测抽查等手段,加强对散装白酒的质量监管
2005年,为清查部份经营者打着“高梁酒”的旗号,销售用酒精勾兑的散装白酒欺骗消费者,尤其为了堵绝用甲醇、工业酒精和工业合成乙醇掺水勾兑而成的散装白酒在我市流通领域销售,我局以川工商遂办[2005]2号下发了《关于对全市流通领域散装白酒质量进行重点清查》的通知,对散装白酒经营户进行了重点清查,全年共进行专项整治x次,对散装白酒监测抽查xx个批次,对销售不合格散装白酒经营户进行了限期整改及处罚。今年2月,我局又组织了对全市流通领域散装白酒进行监测抽查了x个批次,针对散装白酒的大部分销售商和消费者集中在农村的特点,我局将监测重点区域放在了xx、xx、xx、xx4县(区)的农村市场,目前,检测结果正在确认中。
三、在今后对散装白酒的监管中,我局将做作好以下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散装白酒质量的安全意识
继续指导和督促经营者树立诚信自律意识,把好进货质量关。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向消费者广泛宣传购买散装白酒时一定要查看经营方是否有营业执照,销售的散装白酒是否有厂家提供的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不要只图便宜,购买质次价低的散装白酒。尤其要通过社区、市场、农村工商所等设立的宣传栏将其宣传到出租屋住户、民工、农民等购买力较低的最基层群众。
2、继续将对散装白酒质量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大对销售质量不合格散装白酒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流通领域散装白酒的质量问题,我局将其作为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将组织对全市流通领域散装白酒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各类食品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的巡查力度。今年我局还将把食品安全特别是散装白酒的监测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确保农村消费安全。
四、几点建议
1、散装白酒生产前置审批和市场准入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强化生产许可证管理,不具备生产和经营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2、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的卫生、质量监管,防止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3、工商、卫生、质监等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对散装白酒质量的监管。
4、鉴于个别经营者销售不合格散装白酒屡禁不止的情况,建议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对连续2次抽检质量均不合格的经营户严重警告,若再次抽检不合格,取缔其经营资格。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