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调查与思考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调查与思考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调查与思考

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带动者、市场开拓者和营运中心,内联千家万户,,外接国内外市场,具有开拓市场、增加附加值、提供全程服务等综合功能。一个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既能带动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综合开发,又能促进当地的劳动就业和农副产品的转化增值。近日,为全面掌握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情况,县委农工委组织专人对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供各位领导参阅,不足之处请指正。

一、基本情况

(一)产业分布情况。据统计,全县共有156家(以下所涉及企业数字均为正常生产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中甘薯加工企业56家,米面加工企业42家,酒葡萄加工企业12家,饲料加工企业10家,果品加工企业6家,乳制品加工企业4家,畜禽产品加工、豆制品加工及其他加工企业26家,这些企业充分依托我县农业主导产业的资源优势布局,初步形成了特色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带,如蛤泊乡、木井乡、卢龙镇一带的薯制品加工,刘田庄镇、蛤泊乡、县工业园区范围内的酒葡萄加工,印庄乡、双望镇的饮料和果蔬加工,县城副食品加工,刘田庄一带的畜禽、乳品加工,205国道沿线的米面加工等。

(二)经营规模情况。2005年,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产值89566万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3319万元,实现利税3548万元。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达27家,2005年实现产值42786万元,占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总产值的48%,实现工业增加值5253万元,占总增加值的39%,实现利税1481万元,占总利税的42%。

(三)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到目前,全县已有高成食品有限公司、华新食品厂、光友薯业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被评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其中香格里拉(秦皇岛)葡萄酒有限公司、大天龙食品有限公司、金豆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了国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些企业注册的“香格里拉”、“奥星”、“皇威”等7个商标被评为国家或省级著名商标。永平牧业有限公司和环增蛋鸡养殖有限公司带动发展的生产基地获省级无公害生产基地称号。

(四)主要经济成份构成。我县156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均为个体私营企业,其中外资独资企业4家,即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高成食品有限公司、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和大湖果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2家,即大天龙食品有限公司、鑫马腾祥食品有限公司;内资企业151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规模不大,带动能力不强

就全县来讲,我县农产品加工企业总数已达156家,但其规模较小,辐射范围不宽,虽然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带动能力明显不强,无法带领更大范围农业和更多的农民进入国内国际大市场,无法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发展。我县156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创产值还不到9亿元,平均每家仅为577万元,这种不大不强的局面,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更延缓了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化的进程。

(二)从事农产品粗加工的多,精深加工的少

我县蛋鸡养殖业虽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所产鲜蛋基本上用于群众直接消费或外运,没有一家鲜蛋加工企业;蔬菜加工上,我县仅有春平酱菜厂和蛤泊酱菜厂,而且规模较小,我县的蔬菜大部分仍还只是筐装、袋提、草绳捆。

(三)精品名牌少,知名度不高

现代市场是知名品牌的市场,虽然近年来我县也产生了像“一奇”、“香格里拉”、“秦康”等农产品品牌,但无论从品牌质量,还是从知名度上,整体来说还不算高。如甘薯粉丝是我县的一大特色产品,并已经有“一奇”、“十八里”等20余个品牌在有关部门注册,但获省级以上商标仅有2个,许多品牌还未能被消费者认识,甚至有部分小企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在市场上鱼目混珠,同时,有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大量使用木薯淀粉,使产品质量较以前有所下降,品牌也受到一定影响。

(四)加工技术与设备落后,产品质量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

我县大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偏低,还停步于传统的手工和简单的机械生产,生产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工艺和生产设备的限制,深层次加工的数量比重小,多层次开发的产品少,产品质量较低,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消费市场的需求,而且受资金投入及企业主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创新能力不强,生产加工能力与水平整体上还不能得到较快的提高。

三、对策与建议

近年来,我县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尤其是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来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面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我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尤还显得势单力薄,产品销路不太顺畅,效益不够高。因此,亟需做大做强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尽快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

(一)要高起点谋划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首先,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要立足于全面开展和利用县域资源优势。我县甘薯、酒葡萄、猪、禽、蛋、果、蔬和淡水鱼等资源都很丰富,只有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条件,将农产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才能真正收到好的成效。其次,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要适应市场需求。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膳食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必须立足我县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食品工业整体质量和发展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的食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三,农产品加工发展要结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要将农产品加工业作为我县工业化的重点之一,进行合理布局,既要防止新的雷同,又要避免分散、低效的“乡村工业”格局。

(二)要切实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身建设

一是培育和壮大品牌。引导企业树立做大做强品牌的意识,帮助他们积极主动地与重点院校、科研机构挂钩,在提高产品品质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农产品品牌注册和名优品牌创建工作。二是明确发展方向。要根据国内外食品工业发展和农产品消费结构变化的趋势,坚持市场导向,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同调整区域生产布局、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小城镇和扩大内需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三是要加强科技攻关。要注重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在企业建立强有力的科技研发体系,把高科技与农产品加工工艺、农产品加工装备紧密结合,致力于多层次、深层次开发生产。同时,加强技术引进、科技攻关、科技创新,提高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从而提高农产品加工业整体素质。四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尤其要注意从源头抓起,生产绿色、环保、无污染、安全的农产品。五是要善于搞好企业内部管理。要抓好内部责任制,加强目标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和经济核算。

(三)要营造宽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农产品加工、流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经常深入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为他们排忧解难,出谋划策;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积极为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确立一批重点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并挂牌予以保护,同时要着手试行并逐步健全推广“绿色110”制度;要向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公布报警电话及责任人姓名,实行重点保护。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偷、扒、抢、盗和假冒伪劣产品坑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加强对“三乱”的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让农民敢于、勇于放手调结构促发展。

(四)要抓好项目管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要充分发挥我县农产品资源优势,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引进项目、技术、人才;要逐步完善县、乡农产品加工项目库,完备项目前期工作,增强招商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继续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围绕产业规划,联系资源条件,有针对性开展产业招商和链条招商,千方百计引进大龙头,洋龙头,名龙头,对重点龙头企业要鼓励实行贸、工、农、技结合,积极为企业销售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它们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给予财税政策扶持。对全县重点龙头企业,可在财力和政策允许的权限内给予一定年限的税费减免。二是在信贷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上级精神,继续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三是在投资政策上支持龙头企业。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开发资金,商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都要重点向龙头企业或与龙头企业相关的支柱产业、农产品基地投放。要通过政府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来降低农业生产者的成本和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竞争力。四是在科技政策上扶持龙头企业。对与龙头企业相关的农产品和加工制品的生产技术,要给予科研攻关支持和技术推广服务。

(六)要努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一要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要积极采取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重点推进经营模式由“公司+农户”向“公司+中介组织+农户”转变;鼓励龙头企业在与农户签定合同订单中充实最低保护价,在种子、资金、技术等方面向农户提供无偿或低偿等系列化服务,为基础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等内容,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二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发展和壮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队伍;鼓励科技人员、农村经济能人领办、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各龙头企业要结合各自的产业特点,积极创办合作经济组织或协助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辐射带动能力。三要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农口各部门要牵头负责建立行业协会、商品协会等中介组织,争取让每一条主导产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发挥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价格协调、利益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农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