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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分局):
*县地税局*镇地税所,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及今年四月至七月期间,派人携公路运输货票(发票)到贵阳市填开使用,并征收交通运输营业税,给贵阳市交通运输行业税款征收及发票管理造成混乱,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发票使用有关规定,后果是严重的.特此通报如下:
一、*年I0月和今年4月至7月期间,*县*镇地税所部份工作人员为完成地方政府下达的收入任务,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先后多次携带交通运输货票31本,计775份进入贵阳市,通过委托该市10个运输服务单位代开发票,代扣税款,将属于贵阳市级收入的税款转引入*镇,截至七月二十四日已转引税款4,085元.同时,这一做法还造成贵阳市一些运输服务单位乘机采取“大头小尾”的方法,虚开、乱开交通运输发票进行偷税,给国家税款造成严重损失。目前,贵阳市地税局对运输服务单位非法收受和填开发票偷税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黔地税征字*第08号]具体明确,“发票只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不准跨县(市)使用,临时跨县(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县*镇地税所部份人员利用发票转引税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扰乱了我省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的正常秩序,也给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以可乘之机,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必须严令禁止.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应当引以为戒,从*县*镇地税所发票管理违章案件中取教训,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发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严格各项管理规定,防止类似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