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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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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管理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4号),自20*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市商务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并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对于已经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我局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意填表要求:经营者名称及经营场所需翻译成英文,英文要规范,字母必须全部大写,经营场所前必须加“河南省”,英文译名的地址要与中文相对应;日期及电话、传真要规范格式,日期由8位数字组成,如20*-07-26,电话及传真号码应为固定坐机,前面应加区号0371—;打印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需抄下“登记表系统编号”,否则无法打证。

(三)送报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盖章和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打印到A4纸,打印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境外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相关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后续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尚未加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后,即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下称获权企业),获权企业需及时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获权企业在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后,要及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反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和该企业的海关代码,以便进行外贸进出口相关数据的统计。

获权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反馈信息,配合市商务局外贸处做好统计工作。对不及时反馈信息的企业,商务部门将有权不予办理企业的出口商品奖励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后续事宜。

(三)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到河南省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六)在有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帐户。

(七)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

涉及海关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经办部门咨询。

三、事项变更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工商登记注册号

6、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司公章的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号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号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原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务局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上报国家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四、补换证书

(一)补换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市商务局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由市商务局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证书的右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7、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资格注销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记录,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省级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六、备案登记受理时间

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两天

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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