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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属下列情形按规定免税的,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
1、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
2、出口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的;
3、出口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包括国家规定出口应征税货物)取得普通发票的。
二、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有关单证,如实填写《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向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
三、外贸企业向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须报送下列凭证资料及电子数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4、出口发票;
上述资料按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其中《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一份随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份退税管理部门留存,退税管理部门审核完毕签字盖章后返企业二份。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1、退税管理部门应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准确,《申报表》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2、退税管理部门应审核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3、退税管理部门需将企业申报的报关单及核销单与审核系统里的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审核通过后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申报表》返企业二份,退税管理部门留存二份。
五、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8号)的规定将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