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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
20*年9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我市幼儿教育建设发展情况的报告》后,发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通知书》(第7号),市人民政府经认真研究,就审议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
一、强化政府职能,保障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理顺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继续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部门主管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城区三街道的幼儿教育管理职能。将建立市、镇(街道)两级幼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市幼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宣传、教育、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物价、民政、公安、交通、劳动保障、人事、编办、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全市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镇(街道)幼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研究、协调本地幼儿教育工作。
(二)保障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从20*年开始,市政府已经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幼儿教育专项资金800万元,今后将根据市财政情况做到逐年增长,力争到2010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达到市财政性教育经费的5%。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办幼儿园、示范幼儿园、现代化幼儿园建设及市级师资培训、公派幼儿园园长(教师)工资补助、幼儿教育奖励基金、低保等困难家庭子女减免保育费补助、农村边远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扶持等。要求各镇(街道)每年也要根据在园幼儿人数以一定标准设立幼儿教育专项资金,并做到逐年增长,用于师资培训、业务辅导、提高合格幼儿教师待遇等。
(三)实施专项资金的奖励、补助政策。对新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含镇办民营)按额定规模给予每班两万元的专项补助。为积极鼓励争先创优,对于上等级及各类创建工作出色的幼儿园、承担示范辅导任务的幼儿园、教科研成绩显著的幼儿园与幼儿教师、优秀的园长和教师等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对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办理的社会保险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办理的事业保险,其园方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补助50%,教师个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给于一定额度的补助,以提高合格教师的社会保障水平;对家庭经济困难报考就读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在享受“寒窗基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农户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幼儿等,给予保育费全额补助。
(四)建立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督导制度。把幼儿教育列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实绩考核和新农村建设及政府年度考核的内容。建立幼儿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各地落实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同时还将加强对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和督导评估,并建立幼儿园的督导结果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学前教育规范管理达标镇(街道)评估,促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管理。
二、创新办园体制,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
(一)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幼儿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制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各镇(街道)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新区开发和旧城(村)改造时,做到配套幼儿园和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实施“交钥匙”工程,已挪作他用或闲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已要求尽快用于幼儿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新建、扩建幼儿园用地,将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实行优先安排,并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坚持多元化办学,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今后五年,将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力争每个镇(街道)都有一所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公办幼儿园。同时,还将积极倡导和推广“政府主办(或村集体举办)、园长公派、民园运作”的“镇办民营”、“村办镇管”等办园模式,建立政府主导、公办示范、满足需求的幼儿教育办园机制。
(三)继续调整布局,优化幼儿教育资源配置。在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下,将按照方便群众、相对集中的原则实施幼儿教育网点布局。积极探索连锁集团化办园模式,鼓励、支持优质幼儿园兼并薄弱幼儿园;引导“低、小、散”的幼儿园通过就近合并、新建扩建等措施,以合资、合股等形式整合原有资源,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档次。同时,积极鼓励各镇(街道)利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这一有利时机,把空余的校舍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一)完善园长、教师的准入和培训制度。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要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依据《幼儿园园长资格和岗位职责要求》和《教师资格条例》,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并按规定配足配好。对合格学历但尚未取得资格证的幼儿教师,开设辅导班,创造更多的考证机会,提高在职幼儿教师的资格证书持有率。同时,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将幼儿教师(园长)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每年有计划地开展教师全员培训、教科研骨干专题培训及园长岗位培训等。
(二)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规范幼儿园的用工制度,要求幼儿园与教职员工签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用工合同书》。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进修培训、评先评优、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非公办幼儿教师符合人事条件的要进入人事。要求幼儿园必须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建立教师队伍优化激励机制。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工程”,有计划地选拔、培养一批优秀园长和优秀幼儿教师;对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幼教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幼儿教师开展幼儿教育“园丁奖”评选活动,由市财政发放幼教特殊津贴。单独设立公办幼儿教师编制,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幼儿教育专业优秀毕业生,充实公办幼儿教师队伍,逐步提高公办教师比例。
四、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幼儿教育质量
(一)严格幼儿园审批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一些办园行为不规范、存有安全隐患、保教质量差、家长满意度低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必要时须勒令停止其招生和办园。对无证幼儿园,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当地政府一起,会同民政、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二)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重点要规范招生编班、控制班额,规范保教人员配备的数量和质量,规范教材使用和课程设置。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保姆式”的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将进一步完善对幼儿园的考核评估工作,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对有关幼儿园做好等级评定工作。继续实施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制度,完善幼儿园辅导工作考核机制。
(四)加强教科研工作。积极发挥市教科所、教研室和市教育学会幼儿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完善幼儿教育教科研制度,调整区域幼儿教育教研网络,激励教师积极参与幼儿教育教科研工作,做好课题研究与成果推广工作,促进幼儿教育内涵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