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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发展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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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发展汇报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提高民政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做法

(一)多方借鉴,充实基础。为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细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年初工作安排,20*年8月至11月,我们召集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先后研究了《辽宁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市民政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市*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等对我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借鉴意义的材料。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还通过电话等渠道,了解我市其他县(市、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设计及运行情况,为我局建立合理、规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深入调查,全面研究。结合民政“走百访千”活动,我们围绕民政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一重点问题,积极开展社会调查,从各个角度,特别是群众的角度对民政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环节、范围、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对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我市其它市县和执法部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总体看,我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还是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设计的。

(三)广泛征询,集体讨论。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征求各科室意见,有人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过细会束缚行政执法人员手脚,不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通过集思广益,我们仔细斟酌度量,最终结合温州特色、*民政现状形成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二、存在问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我局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处罚不公。一般来说,民政业务涉及范围广,各执法业务之间无交错关联,执行过程中,不可能由一个人决定裁量。而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畸轻畸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显失公平的现象。

(二)裁量权运用不当。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如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中,包括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同志,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理解法律条文比较肤浅,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定,常因个人能力、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偏差。

(二)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特别是价值判断标准如果受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影响,再加上“人情关系”,自由裁量权就会发生偏差。容易造成轻错重罚,重错轻罚,同案不同罚的情况,最终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三)执法依据与地区实际情况的差异。自由裁量的依据一般是中央、省级单位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实涵盖面广,对基层实际操作的指导相对较为模糊,而地方长期以来管理执行的差异较大,特别是民政执法的几项业务,比如生态墓规格的要求,就可能导致“大家都超标,谁超得多”的情况,最终,使我们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陷入类似“以五十步笑百步,罚百步不罚五十步”的境地。

三、工作建议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细化,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其积极意义:

一是建立和完善裁量细则,对授权过于宽泛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细化,以弥补法律不周延的固有缺陷,延伸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二是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将宽泛的幅度具体化,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三是裁量基准直观,容易操作,对行政执法人员形成约束,有效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四是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建立动态检查和静态审核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量化工作的指导。对检查和审核中发现的裁量问题,要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

五是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有关量罚标准。特别是作为关系民生的民政执法工作,我们的裁量细则作为明晰的准线,不仅使执法者心中有谱,当事人也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这样行政处罚的标准既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