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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是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笔者在此,对近年来章贡区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和做法,商业贿赂出现的新问题及其长期存在原因,以及治理商业贿赂问题的几点对策,谈析我个人的看法。
一、章贡区治理商业贿赂的做法与经验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章贡区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治理。笔者在此,就该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所取得的成效,在此作简要阐述:
(一)、政府采购实行审批和采购分离制
近年来,为预防、减少或避免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各单位(部门)收受回扣等贿赂行为的发生。章贡区实行审批和采购分离制度,并强化监管,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和物品采购相分离,区采购办负责采购事项的审批和采购的监管工作;区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进行物品采购。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出台了《章贡区采购中心公文办理制度》和《章贡区政府采购中心职能及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专家档案库,制定评标纪律和评标规则,严格实行评标回避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增强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建立采购追踪服务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用户协调,确保产品质优价廉,售后服务跟踪到位;建立用户投诉制度,按“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圆满答复”的方式,认真处理每件投诉,规范供应商行为,保护采购单位和其它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仅20*年,全年共采购物品263批次,金额达701万元,节约资金90万元,节约率达11%。
(二)、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和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为加强源头预防腐败,遏制部门不正之风,促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该区成立了财会核算中心,推行了部门预算和集中核算制度。对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了预算和核算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同时,该区采取了三项措施,进一步规范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一是建立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出台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对区级预算单位开设、变更银行账户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清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独立核算的区级预算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有专项资金、基建项目的预算单位,批准后方可开设;统一规范镇(街办)的账户,按照“零户统管”的要求,统一设置民政专户、工资专户、政府机关经费专户、村级资金专户等财政资金专户。三是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对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的台帐管理。至今,已撤消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共56个。
(三)重点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全程监督制
为改革、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防止和减少商业贿赂现象的出现,要求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招投标。在招投标工作中,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要求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综合应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监督等手段把好监督关。同时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以便其承担起把好质量关的责任。对不符合规范和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的项目,停止拨款;对不负责任,违反监理规定,甚至弄虚作假的监理机构,一经发现,取消其监理资格。对工程事故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必须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近年来,特别加强了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了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以保证工程质量关和防止商业贿赂问题。
(四)、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管力度
在某种程度上来,政府的公权力主要是通过领导干部的实施来体现,领导干部往往是某些人进行商业贿赂的重要对象或参与者。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管很有必要,因此,该区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1、大力推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商业贿赂工作。章贡区20*年开始在重点部门试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为:述职主要是就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如何整改等四个方面进行报告。述廉主要是就以权谋私建私房和多占住房、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红包”、长期借用和拖欠公款、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在选拔使用干部等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和个人跑官要官、用公款大吃大喝和以各种名义公款旅游、参与赌博和生活作风不检点等八个方面进行报告。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实事求是,尤其是个人廉洁自律的八个方面要逐项对照,不能以大话、套话回避问题。
20*年又出台了《关于科级党员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在全科级领导干部中全面启动述职述廉活动,并深化了述职述廉效果。为深化述职述廉效果,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派员参加述职述廉大会,检查指导述职述廉工作。在述职述廉后,组织与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并当场公布民主测评结果。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测评结果将进入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评优评先、业绩评定、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仅20*年,参加述职廉的领导干部人数600多人次,通过述职述廉发现处理不称的领导干部有5名。
2、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三推一考”制
为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章贡区在科级领导干部的日常选拔任用中采取“三推一考”方式。“三推”即:一是区分管领导推荐;二是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推荐;三是单位干部职工民主推荐。“一考”即区委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三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对考核指标所应达到的标准进行硬性量化,超过标准的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
“三推一考”方式的实施,明确了推荐干部的主渠道,干部推荐工作更加公开、民主,有利于防止“跑官要官”现象;制定了确定考察对象的具体标准,按规操作,有利于避免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充分发挥了区分管领导、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单位干部职工对干部熟悉了解的优势,有利于较全面地了解干部,并把工作责任与人事建议权紧密结合,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
3、新任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和廉洁责任状制
为防止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同时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建设的自觉性,从20*开始,该区对新任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廉洁谈话制和廉洁责任状制。对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前考察期间,由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考察组,由考察组人员找有关的群众和本人进行面对面地谈话,通过谈话,主要了解该同志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廉洁性等方面的情况,以防新任的领导干部“带病”上岗。通过考察合格后,该同志还要签订廉洁责任状,保证本人自己在今后领导岗位上的廉洁性,签订的廉洁责任状将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这不但加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设,而且也增强了领导干部反商业贿赂的防预能力和抵抗能力。20*年,新任的16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全部签订了廉洁责任状。
二、商业贿赂出现的新特点及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从调研中发现,当前商业贿赂问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表现比较突出,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呈显出新的问题和特点。其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现象普遍化。商业贿赂现象在一些行业渐趋普遍化,甚至被认为是“行业惯例”和“潜规则”。从行业看,以商贸流通行业最多,其中尤以商贸交易频繁的大商场、药品业最为突出,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都给国家带来相当大的损失;其次是金融行业、建筑行业。从分布的范围看,以民营公司、企业为最多;发生在国有、集体公司的次之;再次是外资公司和企业。从主体上看,主要是公司、企业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最多,其次是经营、销售业务人员。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有的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查处难度化。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目或者做假账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经调研,当今章贡区的商业贿赂现象还普遍地存在,究其原因,其原因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2、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3、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
4、当今的商业规则形态受脱胎于熟人社会商业习惯和计划经济时代商业规则残余的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交易行为的全过程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
三、治理商业贿赂问题的对策
针对该区商业贿赂出现的新点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笔者在此,对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的治理对策。
(一)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1、先厘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
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厘清。否则,有法难行,那就更谈不依法而治的问题。
2、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法》,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有待政府出台一部新法。否则,今后的治理商业贿赂“风暴”只会成为一场“海市蜃楼”。笔者认为,可考虑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
(二)、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打击商业贿赂而言,绝非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依法治理,仅可以消灭打击公开的违法行为,这恐怕也难以取得很大的成效。笔者认为:因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商业贿赂的现象,还得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规制垄断地位企业。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这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釜底抽薪之举。
(三)、加大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
要发挥惩处职能,贯彻从严执纪的方针。对接受商业贿赂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财产处罚,不姑息任何商业贿赂行为,避免惩处时“过轻而纵奸”;要关注“实权人物”。当前在医疗、金融、建筑、教育等诸多行业中的一些“实权人物”,具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实权人物”官位并不一定很大,但其所在的岗位却很重要,掌握了住审批权、决定权。二是“实权人物”往往负责大额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具有较大的财权。三是“实权人物”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外人难以染指。他们常常是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因此,要加强各执法执纪机关的相互配合。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对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要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
1、把治理工作与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扭转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把治理工作与健全企业自律机制结合起来。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要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竞争规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在商品(服务)购销、工程承(发)包等活动中,要坚决执行招投标等制度。
3、把治理工作与深化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要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投资体制、价格管理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当前,特别要注重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开展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