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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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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汇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农业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农业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纵观彬县法院近几年来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从发包方来说:一是滥用权力,恣意破坏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燕某与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燕某耕种多年,后不幸患病不能参加体力劳动,只得转包给其他村民经营,并在村委会备案。一年后,燕某因治病欠外债多,无钱交纳农业税,村委会利用权力,将承包的土地直接划拨给其他村民。不难看出发包方的个别干部不懂法律,也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处理问题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表现突出。

二是个别村委会,以个人好恶为标准,严重干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某村村民张某承包村委会土地xxxx,栽植果树,按期交纳承包费,经营三年,张某外出做生意,于是将承包地无偿借给其兄经营,并向村委会汇报后备案,该村新干部上任,撕毁合同,否定了合同的存在,并收回承包地,同时划拨给本村村民。三是个别发包方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时断章取义,曲解法律原意,对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认为是违背原合同强行解除,使农民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四是发包方换届干部,不履行交接手续,交而不接,接而不交的现象屡见不鲜,使经营者无法正常生产,妨碍经济的发展。

从承包方来说:一是承包方及经营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的流转中,主观随意性较大,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时,摒开发包方不管,双方进行协商,结果未征得发包方的同意,不但使土地经营权不能合法流转,而且引起与发包方的矛盾。

二是因承包方经营不善,只得另找经营较强的人转包。转包时对合同的具体问题约定不明,在实施中,矛盾百出,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为此吵闹,斗殴,造成流血事件。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往往为了经营的方便,互换承包地的现象尤为突出,互换后,经常发生纠纷。

四是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通过以上问题的剖析,笔者认为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发包方、承包方以及流转中的经营者都要认真学习法律,对经常运用的法律规范要有所了解,签订合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2、要有换位思想,发包方、承包方站在对方的角度上分析问题,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矛盾逐渐缩小,直至消失。

3、对发包方的个别领导,尤其邪恶势力掌权的坚决予以打击,按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同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一旦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问题发生纠纷,运用法律的有力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