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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去年以来,我县的工业发展深受影响,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大幅上升,如何运用科学发展观理论,预防和处理企业停产、倒闭等引发的劳资纠纷,事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我县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一、基本情况
县是全国最大的木制玩具制造基地,共计有木制玩具企业近700家,产品90%以上供出口,出口量占全国木制玩具出口的50%,产品出口依存度高,是县的支柱产业。由于木制玩具企业为资源消耗比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银行贷款、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出口退税和人民币汇率等比较敏感,受宏观调控和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产品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致使部分中小企业经营惨淡、利润滑坡,有多家企业受此影响而破产、倒闭。去年以来,我院共审理涉木制玩具企业劳动争议群体性案件34起,涉案标的总额近706万元,审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32件,平均结案时间为15天,高效、有力地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案件特点
1、群体性案件激增。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去年,民工维权群体性纠纷大幅增长,我院共处理34家倒闭或半倒闭状态企业的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由于众多民工在同一企业打工,具有相同的事实背景和利益,甚至不同企业的民工因为相同的事实背景也存在着某种联系,维权行为表现出显着的联系性,民工维权人数也由过去的几人、十几人变为几十人、几百人。
2、法院审理难度加大。由于大部分劳动者与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财务、会记不规范;农民工诉讼能力普遍低;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用工主体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难以查实民工维权案件的事实,无法辨别农民工及工资数额的真实性;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民工情绪较为激动,在无法实现当事人全部诉求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思想安抚工作难度较大。
3、虚假工资现象增多。企业主外逃、企业用工、财务、会记不规范,加之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相关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和非法利益驱使,趁机“混水摸鱼”,通过伪造虚假工资凭证虚列工资、虚增工人冒领工资、以借款折抵工资从而获得优先受偿权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导致虚假工资案件大大增加,去年共查处虚假工资数额达150余万元,不仅损害企业、其他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
4、民工维权纠纷处理的“多米诺”效应。民工维权群体性诉讼案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而诉讼原因又基本上相同,多数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从众心理,同一企业甚至不同企业之间的民工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批群体性案件中往往有一些核心当事人,通常由这部分人先带领一定数量的当事人进行上访、仲裁或起诉,主导维权的进程,谋划行为的策略,其他人或声援或观望处置结果,试探政府法院的处理态度,再决定自己的行动。因此,政府、法院就纠纷的不同处理方式群体连锁效应。
5、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行为过激。由于民工维权纠纷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矛盾比较尖锐,加之人数众多、相互影响,容易产生过激行为。有的当事人怀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广泛串连,通过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采用较为极端的方式,形成某种压力,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在我院处置的多起民工维权纠纷中,出现了哄抢企业资产、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甚至于一边进行诉讼一边到相关部门和领导处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此类案件占所有民工案件的三分之二左右。
6、工资案件执行不能问题突出。由于企业主携款潜逃或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加上企业违规长期拖欠工人工资,企业一旦停产倒闭,工人集体追讨工资,企业已基本没有可供执行资产,去年以来此类“执行不能”的工资案件明显增多,成为法院在处置职工维权案件中的棘手问题,成为民工上访的主要原因。
三、具体做法
(一)合力调处全县联动
针对因整体经济形式下化下滑形势下中小企业停产倒闭趋势蔓延,引发民工维权群体性纠激增,县委政法委依据《预防处置群体事件若干规定》、《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出台了《县关于因企业停产倒闭引发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应急处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成立了县处置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孙乐名担任组长,法院、公安、劳动、信访、司法、经贸、工业园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为小组成员,以实现分工协作、工作互动、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指导意见》创建了全县处置民工维权纠纷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处置流程,处置问题的程序,1、组织开展排摸。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对各自辖区和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因企业停产倒闭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摸。掌握濒困企业的具体情况,深入基层,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问题的重点。2、进行分析预测。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协调会,对排摸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评估,预测风险问题发生的概率,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从矛盾冲突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估。
3、各司其职,抓好落实。一是司法部门对因企业停产倒闭拖欠工人工资,部分工人的过激行为要提前介入,预防事态扩大化。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要积极做好追赃工作,尽量减少当事群众的经济损失。二是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正舆论引导,提高民众对当前因受国际金融风暴等的影响,对企业正常运转带来负面因素这一客观原因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三是法院加大对涉个诉讼案件的处理。以积极慎重、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对涉企案件进行执行时要做好充分的执行预案,尽量在保护好当事人权益的同时降低因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对因恶意融资、资不抵债等原因濒临停产倒闭的企业,对相关资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职工的利益。四是信访局要抓好导访制。做好信访人的引导、劝导、疏导、向导工作,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积极主动导访,规范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合情合理合法解决问题。五是人劳部门加大欠薪案件的追讨和仲裁工作,对效果不佳的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引导其进入民事诉讼的有序司法轨道,同时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六是经贸、工业园区及时掌握停产倒闭企业情况和濒困企业信息,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积极开展企业职工思想情绪、家庭状况调查,力所能及解决一些实际生活困难。七是金融系统要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金融机构要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督和引导,控制系统性风险。4、形成评估预测报告。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对掌握的问题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汇集到处置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结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况形成预测评估报告后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使县领导及时掌握作出决策的第一手信息。
同时法院出台《审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群体性案件流程管理细则》,将具有法官资格的行政人员全部列入承办人范围,由清欠领导小组统一指定、调配,将民工案件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分配,由承办法官负责到底;同时明确立案、审判、执行、审监、法警等部门的职责,成立财产保全组、审判组、财产变现组、货款追查组,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并出台《民工群体追薪案件内部流程》,规范、有序办理民工案件。立案阶段:1、只要民工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诉讼,马上由立案庭对企业的厂房及机器设备进行动态查封,要求制作查封物品清单,并对其在银行开户的帐号与其相关的债权进行冻结;2、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群体性案件,由本院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各庭、室的工作确定具体承办人,原则上一个承办人负责一个企业的民工工资案件;3、立案庭负责案件的受理、审查立案,为了保证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真实性,原则上一个民工立一案,审查立案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天内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承办人。
审理阶段:1、案件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及时对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进行审查,三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告本院工作指导小组;2、承办人将审查后确定的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清单及举报电话、承办人向社会公告三天;3、承办人负责民工工资分配方案的制作;4、承办人在三日内将企业可以变卖的资产报告审判监督庭,联系可变卖资产的购买人并及时通报审判监督庭;5、承办人负责查封异议的处理。
执行阶段:1、审判监督庭负责企业可变卖资产的委托评估、变卖工作;2、由承办人根据民工工资分配方案进行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二)创新机制突破瓶颈
1、分开立合并审,预防虚假诉讼。针对存在的假工资、假债权、假债务,特别是虚报工资及民间借贷充抵工资骗取优先受偿的现象,法院从平等保护各方权益角度出发,将该院关口前移,确立群体追讨工资案件“分开立、合并审”原则,即在立案和执行阶段群体追讨工资案件要求“一人一案”,不得集团诉讼,执行款必须由本人凭身份证件领取,避免部分人员“浑水摸鱼”;在审理阶段,同一企业或车间工人可以合并审理,同时出台了《关于审核拖欠工人工资数额的具体指导意见》,明确工资审点。
2、建分类处置机制,快速变现资产。根据企业资产性质,适用不同变现程序分类处置:
建简易快速拍卖程序,变现企业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器设备等动产。由法院审监庭统一归口对外委托评估拍卖,行业协会、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参与资产评估作价及变卖,确保拍卖过程公开、公平、高效。评估作价阶段,因玩具厂负责人下落不明及财务不全,导致玩具成品或半成品的基准价不明,法院审监庭通过行业协会、企业管理人员、工人代表各方给出自己的基准价,由中介机构综合三方的基准价进行评估作价;现场变卖阶段,为确保企业资产及时处理,法院进行拍卖公告的同时,由玩具协会出面联系具有购买能力的玩具企业,厂房代表、中介机构、工人代表全程参与现场变卖,如出现拍卖达不到评估价,当场与企业、职工代表商议调整评估价,确保了拍卖的高效与公平;
首创抵押借款方式,变现厂房、住房等企业或企业主不动产。法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以企业资产提供抵押的方式向国资委借款,变现企业不动产用于垫付工资,即法院向县国资公司出具公函借款,注明借款的金额、用途和担保财产,由分管县长签署意见,国资公司收到公函后从民工救济基金账户中划拨资金到法院,由法院组织向工人先行发放。事后,法院将担保财产拍卖所得款项重新汇入国资公司救济基金账户。该方案有效解决了不动产难以及时变现和政府垫付工资不具有优先受偿性难题,加快了清欠进度,同时保障了民工维权救济基金的基本稳定。开展清欠活动以来,法院以房产抵押借款的方式向411名工人发放工资近93万元。
3、启用非常用法律程序,缩短清欠期限。对欠薪事实清楚明确的工资案件,我们引导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利用法律督促程序有效缩短办案期限,共利用支付令这一手段向79名工人发放了47万余元工资;同时,对企业倒闭后老板下落不明的案件,引导民工申请先予执行,在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先予执行企业财产,提前发放工人工资。共利用先予执行程序共为651名工人发放了196万余元工资。
(三)平等保护服务发展
1、“放水养鱼”实现多赢格局。注重办案艺术,讲究执行方法,在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维持有市场、前景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实现了民工与企业双赢。根据企业的涉诉标的、企业资产、行业协会评价等情况,我们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以“非公示”方式对企业厂房、设备等进行“活查封”,即对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进行清点,列出清单,做查封笔录,但不在物品上面贴封条,尽量减少因采取强制措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保证民工工资得以兑现,我院在处理县禾豆玩具厂拖欠民工工资一案中,禾豆工艺厂业主联系了由半球工艺品有限公司(县玩具龙头企业)总经理邱潘秋提供担保,禾豆工艺厂拿出详细、可行的还款方案后,我们从县里的民工工资应急资金中借资60万元帮禾豆工艺厂垫付工资,借款过程由法院向县国资公司出具公函借款,注明借款的金额和用途,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然后由县分管县长在法院公函上签署意见,国资公司就将借款汇入法院帐户,法院及时地为禾豆工艺厂360名民工发放了工资727002.80元,缓解企业燃眉之急。垫资部分,从企业收回的货款中分期偿还。临近年关,民工们都盼望着拿了工资回家过年,如果不及时发放工资,势必引发群体性民工上访,如果通过拍卖企业资产发放民工工资,势必导致这家企业的倒闭,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这一举措,县禾豆工艺厂、旭丰工艺厂两家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员工人心稳定。
2、打击与保护并重查处虚假工资。从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我们确立“一人一案”的原则,不搞集团诉讼,防止“浑水摸鱼”,从而在源头上预防虚假工资的发生,并在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时出台了《关于审核拖欠工人工资数额的具体指导意见》,明确三方面审点:关于企业主拖欠民工工资期间问题,关于诉讼标的性质的审核问题,拖欠民工工资具体数额的审核问题。此外,我们还邀请民工推举的工人代表、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工资的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张贴公示,以利于民工之间互相监督,对于有民工反映、举报的,我们重新予以重点审核。如去年10月7日,167名工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要求企业支付梅某等167名工人工资款456085.90元。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调取蓝钥匙工艺厂财务账目、走访询问涉案工人、企业负责人,查明蓝钥匙工艺厂人梅玉美与其中89名工人串通编造虚假工资,虚假工资总额高达353950元,具体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其中19名工人虚报工资,总额达到85087元;二是6名工人将借款抵作工人工资,冲抵工资总额为75400元;三是3名车间承包人将自己应付64名车间所属工人劳务工资抵作蓝钥匙工艺厂工人工资,总额达到193463元。去年至今,我院共查实虚假工资237笔,涉及虚假工资总额150多万元。
(四)保障弱势注重救济
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解决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防止因“执行难”而诱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我们制定了具体的民工工资受偿比例分配方案,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企业资产达到支付民工工资受偿比例70%以上的,我们按照实际比例进行分配;企业资产支付民工工资受偿比例低于70%的,在按照资产实际比例分配基础上,加上50%的司法救助,但实际放发工资比例不超过70%;部分玩具企业无资产支付民工工资的,我们按照工资额55%的比例发放司法救助金(上述民工工资发放比例方案征得了县政府的同意)。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去年我院共对412名确需救助的申请工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443093元。如在办理孙腾工艺厂欠薪案件过程中,企业民工都清楚业主孙腾已经外逃,且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案件起诉后,民工们均表示能拿到30%的工资就非常满意了,该案在本院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时,蓝院长就提出要结合省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从保障民工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商定了以55%的比例进行司法救助,在工资发放日,民工们都感到非常的惊喜。由于措施得当,正确确定发放标准,并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在我院处理的所有34家企业涉及2032个民工工资案件,在处理完毕后,无一人上访。
(五)强化保全彻查资产
依申请或职权,及时有效保全企业现有资产,避免企业主转移和职工哄抢,保证资产顺利执行变现;设立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利用执行联动机制,通过多种渠道掌握企业的财产状况及债权情况,并全力追查资不抵债企业的资产,发现一处保全一处,保证企业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在掌握情况后,货款追查组多次远赴上海、广州等地,为数家倒闭企业追回应收货款73万余元。
四、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一)行政监管不到位,企业潜在不稳定因素加大
企业监管漏洞的表现:1、企业主拖欠工人工资严重。部分工人每月只能向企业主领取基本的生活费,工资长期拖欠,在处置民工工资纠纷中,跨年度工资屡见不鲜,导致工人被迫继续留在厂里打工;2、企业财务会记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专门财务、会记人员,企业账目由企业主或其亲戚进行流水记录;部分企业虽有专门的财务、会记人员,但许多进出现金都是企业主直接操作,没有经过财务、会记人员,导致财务、会记账目不完整;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突出。处置的34家企业中,基本上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民工维权纠纷激增,直接原因是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经济形势的整体下滑,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企业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企业主长期拖欠工人工资是民工维权纠纷发生的内在原因,而企业财务、会记和用工的不规范,给法院处置民工追薪带来了极大的困境,工人及工资的真实性难以查明,虚假工资频现。
对以上企业监管问题,我院将进一步调研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二)审理程序复杂,快速维权机制存在法律瓶颈
法院相比行政机关而言,法律程序繁多、复杂,立、审、执各阶段均需要办理大量的手续,民工快速维权机制难以快速:1、公告期间过长。企业倒闭,老板下落不明,工人起诉追讨工资,送达成了两难问题,一方面企业主全家下落不明,企业管理人员成了案件的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另一方面公告送达期间长达60天,对于没有工作急于回家的民工,这是难以承受的负担。2、先予执行程序难以终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为高效处理民工维权案件,我院通过审前工资真实性审查,利用先予执行程序提前发放工资,发放比例根据企业资产情况分为100%、70%、55%三类,70%、55%的比例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政府的救助基金,这要求工人放弃余下工资要求,一次性处理完毕,此类案件审理阶段已失去了意义,但根据现予执行规定仍然需要继续审理,这将大大增加法院和工人的负担。
建议制定民工快速维权简易程序,简化法律程序,提高维权效率。
去年以来,我院坚持“维权、维企、维稳”的“三维”方针,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受宏观经济影响,企业困难或倒闭引发纠纷猛增的现象还将在一段时间内显现,我们将继续在维持有市场、前景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规范中小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平等并有力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多做有益探索和尝试,运用和解重组、债权转股权、指定清算、指导清算等方式方法,灵活处置涉企纠纷,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