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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审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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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审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汇报

根据省法院高法【】309号《关于开展年以来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和中院党组的部署,依据《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我市两级法院对年以来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

一、案件检查情况

接省法院通知后,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开展检查工作。首先由各业务庭对案件进行自查,摸清具体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书面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在业务庭自查的基础上,审监庭对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进行了核查,做出书面核查报告,并由审判委员会最终确认。年至年6月,两级法院共有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4449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4126件。在这次质量检查中,两级法院共自查案件4044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3731件;核查案件3769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3456件;提请审委会确认1265件,其中中院17件、基层法院1248件。

在自查和核查过程中,各单位基本上都能认真、深入剖析通知规定时间内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每一个案件,但由于一些特殊的客观原因,少数单位只对部分案件进行了检查。如,由于年下半年越秀区法院与东山区法院的合并及法院办公地点的调整和搬迁,有些资料无法找到,所以只对年1-6月的案件进行了自查和核查。

二、受检案件质量情况

(一)总体情况

经过检查,两级法院审委会确认案件原审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的案件645件,占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9%。其中中院17件,占中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5%,基层法院628件,占基层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

(二)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的案件

1、从问题类型看

从质量问题或瑕疵类型看,程序问题或瑕疵的106件,占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6.4%,(其中中院2件,占中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1.8%;基层法院104件,占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6.6%);实体问题或瑕疵的539件,占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3.6%,(其中中院15件,占中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8.2%;基层法院524件,占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3.4%)。

2、从案件类型看(以中院各业务庭为对象)

由于各基层法院是以本单位所有类型案件为对象进行集中检查和汇总报告,因而目前尚无法对各基层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立案、审监等各类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状况进行对比分析。现仅以中院为对象对这一问题进行报告说明。

年以来,中院共收到省法院退回的上诉案件1309件,其中二审维持825件、改判248件、发回重审65件、撤回141件、调解27件。维持率、改判率、发回率分别为63%、19%和5%。民三庭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最低,合计仅为10%。见下表。

3、各基层法院之间的比较

从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数据看,各基层法院之间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参差不齐。12个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数占本单位已查案件总数的比例如图所示: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

1、各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的数量是由本院审委会自己确定,不同法院审委会之间在案件质量问题上的看法、要求难免有所不同,其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其他主观方面的考虑,使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本身就存在差异;

2、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各基层法院收结案数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数等基数不同,也会影响上述比例的形成。因此,此表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各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差异。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要长期坚持和深入

从这次检查活动开展的情况看,我市两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普遍的提高,都能认真负责、有步骤地开展自查、核查和审委会评定工作。但是,检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少数中院业务庭室和基层法院检查工作效率不高,上报检查数据和汇报材料不及时,影响了向省法院提交统计数据和情况报告的进度。

(二)审判质量总体较好,但仍有待提高

1、案件质量总体较好。

其一,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从中院的统计数据看,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9%和5%;从省院了解到的数据反映,基层法院年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7%和1.8%。这种比率应当说是合理的,相对于同期全部一审案件总数来说,比例更小。

其二,在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案件的比例仅为15.9%。要特别指出的是,中院审委会认定有问题的17个案件,全部都属于审判过程中的细微瑕疵,均没有达到构成案件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许多基层法院也有这种情况。

2、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办人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案件中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而导致实体处理出现偏差;未能准确把握证据的证明力,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注意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认定或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草率运用逻辑推理将“孤证”作为定罪证据;等等。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办人因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指导意见掌握不熟致案件处理不当;归责原则适用错误;等等。

3、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相对较少。主要有:宣判后一审判决书送达的对象不适格;审理过程中对不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处理或判决事项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当;对标的物未依法进行评估即进行实体处理;据以定案的证据未依法质证;委托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案件未收到受委托法院的送达回证即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将诉讼材料交当事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签收即视为送达;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前即采用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在三个月内审结;未依法行使释明权;刑事案件未为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指定辩护人;等等。

4、从中院刑事案件检查情况看,量刑不当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刑一、刑二庭被改判的案件中,因量刑不当被改判案件占到整个改判、发回总数的67%,这个数字是惊人的。更深入的看,这里的量刑不当主要表现为量刑过重,极少数表现为量刑过轻。这可能是基于两级法院的角色和理念等方面的不同所导致的,当然我们也发现有些案件省法院二审进一步从轻、减轻是没有充分依据。

5、文书质量也应引起重视。虽然检查没有涉及裁判文书质量问题,但也发现有些文书错漏明显,中院还有个别案件被省法院在发回重审函中特别点名,许多基层法院也在检查报告中强调了文书制作上的疏漏对案件质量的影响。文书质量虽不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它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信任,也可以从侧面反映我们办案人员的责任心问题。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检查认为,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

其一,当然归因于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部分案件的经办人或在审判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或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较为明显的错误,对于证据的采信和法律关系的定性分析有着较为严重的偏差,对于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策性文件的精神掌握不熟、理解不透,这是影响一审案件质量的主要原因。

其二,审判作风也是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庭提交的案件从干警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核查,未发现有违法、违纪等徇私枉法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情况,这说明我院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相对较高。但在核查中也发现,部分案件出现的错漏完全可以避免,但由于案件经办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完备,导致出现了一些低级错误:如,送达程序简单粗暴;核查证据不仔细,对于证据中微小但极其重要并直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未发现;数据计算错误;裁判文书有错漏或判项的文字表述不规范;遗漏法定量刑情节或遗漏认定事实;在装订上诉案件卷宗时漏订涉案主要证据;等等。

(四)不属于质量或瑕疵问题的情况

检查发现,有相当部分一审案件虽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但并不属于质量或瑕疵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其一,二审出现新证据或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主要是指二审出现新的证据或查明了新的事实足以推翻原判,以及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二审中退赃。

其二,不同法官对法律理解和的差异导致两级法院对案件处理的看法不同。这次检查活动中,我们发现很多案子虽然一二审在对案件的处理上有较大差异,但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不一定归咎于一审对案件事实的查实和认定不准确或对相关法律适用不当,而主要是因为不同法官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考虑的角度不同,以及对法律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审判活动本身就是主观思维见之于客观证据和法律实施的能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主观意识活动的个体差异以及法律理论的分歧,不同的法官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上考虑的角度不同,从而导致案件结果迥异,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四、改进工作的方向

1、充分重视案件质量问题,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和日常化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虽然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也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市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未走上正轨、还未建立制度化和日常化的管理和操作模式,省法院要求的立体、动态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还远未形成。我们应该以这次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把我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启动起来,完善起来,争取真正达到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

2、摆正心态,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案件质量问题,提高审判质量。

这一点非常重要,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部分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不太合适,但多数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都其合理性,或者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的理解更加恰当、或者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合理。所以,一审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上级法院裁判的基础上,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客观、理智地对待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结果。中院各庭室和各基层法院应当对本单位上诉案件的二审审理结果予以充分的重视,对相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和总结并告知相关的一审案件经办人。尤其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更是应当仔细分析,找出原因,改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各经办人也应及时找出自身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程序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尽量避免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审判人员办案水平。

各单位切实抓好证据规则的落实,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也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依据法官良知、逻辑推理及理性对证据进行独立自由的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判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同时正确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稳步向前,我国立法工作不断上新台阶。不断有新的法律颁布实施,旧的法律法规也适时修改,司法解释工作不断跟进。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审判质量,审判人员就必须要讲学习,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努力培养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通过对立法原意、法的价值、司法原则、国情社情的综合把握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条件、立法意图,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诚信、公平等基本原则为指导作出裁量,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4、加强审判作风,狠抓审判纪律,树立公正、严谨的良好司法风尚。

在两级法院大力开展审判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责任心,强调办案人员必须一丝不苟地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决不允许审判人员和书记人员再出现完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奖惩及通报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案件抽查和质量评查工作,引导两级法院干警逐步形成深入、细致、完备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两级法院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5、切实增进一二审法院的沟通和交流。

对法律的理解每个法官可能会有不同,这也是合理的,但不可否认,理解不同多到一定比例则仍应属于不正常的现象,毕竟对法律应该有最为合理的理解,应该有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否则很难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对一致性极为重要。这就使得加强一二审法院沟通显得至关重要,应当力争一致理解,形成符合法律、法理的共识,尽量减少、避免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