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竣工验收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工程概况
XX橡胶XX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XX年12月4日,公司位于XX县XX大道39号,占地面积约156亩,法定代表人为xx。
本公司于20XX年4月动工建设年产“4.5万吨食品添加剂丁本项目、1.5万吨食品添加剂聚醋酸乙烯酯项目”的一期工程1.5万吨食品添加剂丁苯橡胶项目,并于20XX年8月竣工。
目前,本项目一期工程已建成,现在我公司正处于试生产阶段。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由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并由XX博环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及施工。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完成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定总投资1006万元,其中:国债资金投资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06万元。该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为:①、大坝前坝坡1563高程以上改为浆砌块石,加固上游坝坡,在大坝左坝肩心墙与溢洪道右侧墙接触面的齿墙后增设一道砼防渗墙;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③、更换弧形工作门及平板检修门,更换弧门启闭机;④、加固改造上坝及进库公路;⑤、增设大坝观测设施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工程于20xx年x月xx日开工建设,20xx年x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3个月,除险加固工程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坝前坝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坝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护坡及3.2公里的沥青路面铺设,以及公路桥1座,过洪涵洞6座;完成输水泄洪洞事故门、工作门、启闭设备制安工程;完成大坝自动化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其它工程等,由于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大坝砼防渗墙工程未能完成和坝体渗流水位测量仪未安装,其余主体工程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该工程共完成投资额915.24万元(不包括待验费20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8.39万m3,土石方回填2.02万m3,浆砌石1.16万m3,砼0.15万m3,耗用水泥1782T,钢筋(钢材)40.54T,木材11.26m3,沥青93.70m3,劳动工日5.69个工日。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虽然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使个别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竣工审计。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市水利基本建设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试运行中,工程能正常运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镇污水厂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到2020年污泥产量将突破6000万吨[1]。城市污泥产量急剧倍增且成分复杂,具有典型污染特征及其环境危害性。为此,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已成为目前污水处理厂所面临的重大挑战,而污泥处理厂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是检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效果的有效手段。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以某污泥处理厂为例,就环保验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概述
某污泥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脱水污泥600吨。目前,主要处理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约255吨/天,污泥含水率约80%,采用厌氧发酵/工业化制气的处理工艺,目前污泥处理后作为优质的肥料,可用于绿化覆土、肥料等。污泥厂处理的来料污泥通过计量单元准确称重后在污泥前处理单元实施装卸,未脱水污泥和沼液处理后的回用水,将含水率80%的来料污泥稀释至含水率90%左右。经过处理调节后的污泥送至厌氧罐区,经过22~24天厌氧发酵。厌氧反应后消化液自流至消化液缓冲池,经离心脱水后固液分离,沼渣送至沼渣堆放间,含水率55%。沼液进入厌氧氨氧化一体化设备进行脱氮处理。经DEAMON池脱氮、除磷,处理后的沼液部分回用,部分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少部分用于厂区绿化。厌氧反应后,沼气经脱硫、送沼气锅炉,其余经脱碳去除二氧化碳后,天然气并入煤气管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泥储存调制系统、污泥厌氧产沼系统、沼气储存外送系统、污泥加热系统、沼气沼液处理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生物除臭系统等主要生产设施及中央控制室、化验室、配电室、消防泵房、消防蓄水池、汽车衡、沼气燃气锅炉等辅助生产设施,另外还有综合办公楼等配套工程,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7.2%,全年工作350天,每天24小时连续运行。根据环评报告书描述及现场调查,敏感保护目标为西厂界方向的A村,距离800m,东南方向的B村,距离约1.2km。本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声环境功能1类区,海域环境功能二类区。
二、验收监测步骤
收集资料、实地踏勘。明确各要素执行标准及考核指标,收集企业基本资料,了解企业建成现状、处理工艺,运行工况、主要污染物和环保治理设施等;编写方案、布设点位。确定监测频次和项目。现场监测需对点位进行定位,各监测要素在采样、运输、现场监测、交接和实验室分析等环节均需做好全过程质量控制;报告编写与审核。报告编写内容要求全面、客观、准确,报告审核除了数据的准确性之外,还要关注标准使用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全面,是否出现异常数据及对其解释的合理性等。
三、标准确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市范围内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计划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一般由计划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国土、规划、环保、质监、消防、档案、审计等其它有关部门组成。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以及接管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承担下列职责:
摘 要: 在现代社会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民事法律行为及权利“相遇”的情形越来越多王某诉四川鸿天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因为该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而变得相对复杂要解决该民事法律纠纷除了要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必须分析案涉行政法律关系必须对行政法有关行政备案、行政委托、责令改正、行民交织等理论分别进行分析论证从而为最终解决行民交织类案件提供一定的理论和技术支持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在这样一个公私法融合的时代现代行政法将进一步影响民法的发展同时其自身也会受到民法的“感化”平等、自由等民法理念将让行政法变得更加柔软
关键词: 民法典行政备案责令改正行政委托行民交织
一、源起:行政备案作为交房条件引发民事纠纷
2016年6月王某与四川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11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提供已取得的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15条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该提供第11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如果出卖人出示的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因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2016年11月王某与鸿天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6条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办理期间的可由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所在楼栋取得的经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代替除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外买受人不得因法律法规对出卖人与行政部门间的管理性规定要求出卖人达到超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2017年12月31日前鸿天公司通过邮递和报纸的方式发出«交房通知书»但王某等业主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2018年4月18日N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接到群众信访投诉称鸿天公司开发的楼盘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各购房户使用质监站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和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9)251号)作出了«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拟对鸿天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鸿天公司立即停止违规交房由职能部门对违规行为立案查处二、将视整改情况对该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人员按照行业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2018年9月王某起诉鸿天公司认为鸿天公司未按期交房要求鸿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案中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由最初的“交付时出卖人应提供已取得的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变更为后来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竣工验收报告»代替”其中的备案行为以及质监站对房产公司的责令停止违规交房行为等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使得该案由一个单纯的民事纠纷变得相对复杂虽然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案涉«补充协议»中有关逾期交房责任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7条等规定认为该条款将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备案登记这一法定交付条件予以了变更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鸿天公司案涉房屋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未经验收合格也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已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以及质监站对房产公司的责令停止违规交房行为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备案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质监站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责令改正行为?要解决该民事法律纠纷除了要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必须对以上问题以及行民交织等行政法理论知识逐一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为最终解决此类行民交织案件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二、争议:民事法律纠纷中的行政法问题
在现代社会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民事法律行为及权利“相遇”的情形越来越多王某诉鸿天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是一个民事法律纠纷但由于该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其中诸多行政法问题需要厘清否则这一民事纠纷将无法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