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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系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于1986年元月21日病故。县联社根据广劳人函(85)17号、广财函(85)43号文的有关政策及遗属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86年7月起对其妻子及身残的女儿进行每人每月20元的生活补助,如今后实际情况有改变及有关政策变更,对上述补助问题另作决定,但此后从来没有调整。鉴于其遗属现在的实际情况,能否根据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川人工(1995)42号、川人福(1994)2号文件精神,给予其妻晋克蓉(现年68岁,雒城镇人,无业)生活补助调整为230元×70%=161元,其女儿张富玉(现年40岁,雒城镇人,残疾无业)生活补助调整为230元×70%=161元。
特此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