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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我们围绕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制定进行了广泛的凋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正确理解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涵义和建立的目的意义,为制定制度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组和考察人员以及有关部门、人员在整个考察工作过程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制度。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目的是通过制度的形式完善和规范干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部门、考察人员和有关方面的责任意识,明确职责,提高干部考察工作台的质量,减少和避免考察工作的失察、失误。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对于解决干部考察工作存在的问题,选准用好干部,促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是防止干部考察工作失真失实的必然要求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党委、组织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深入探讨干部考察工作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调查中,大家都有反映,当前的干部考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主要是:(l)评价标准过于抽象,不够具体,难以把握。对于干部考察工作,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干部考察内容难以量化,缺乏具体的、便于操作的量化标准,尤其是缺乏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要求的各具特点的考察指标,使考察工作在操作时难以把握“尺度”;同时,对考察对象的内在素质方面的情况,比如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道德水准等情况,缺乏具体量化指标,不便于考察人员把握?(2)群众的参与不够,干部考察的方法和手段显得单一、滞后,考察不够全面。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开放程度日益提高的新形势下,干部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宽;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的行为往往真实地反映了一个干部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而我们目前的考察范围比较窄,一些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纳入到考察范围,同时,由于受市场经济负面的影响,一些人的组织观念逐渐淡化、功利取向日益增强,在反映情况、评价干部时,对干部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意识日趋淡薄,往往以个人利害为是非标准评价干部,使得干部考察时听到真话、掌握实情的难度越来越大。干部考察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创新?(3)考察材料干人一面,没能反映考察对象的个性和特点。由于考察人员对考察对象的情况掌握得不具体、不全面、不准确,因此在考察结束后形成的考察材料,也往往是下篇一律、千人一面,好像是谁都像,但又谁都不是:比如在提到缺点不足时,往往是不疼不痒的高度概括的一两句话。再比如反映考察对象的工作能力强,强到什么程度,工作水平高,体现在什么地方,等等,体现不出于部的个性特点和个人特长,也就难以对考察对象准确把握。(4)考察人员的素质与考察工作的要求有一定差距,部分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不高,直接影响了考察的效果。有的考察人员态度不积极,工作不认真,认为考察对象都是经过民主推荐、下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人选都是各方面条件不错的同志,考察不过是例行公事.走走程序;有的考察人员谈话技巧差,既不能创造和谐、融洽的气氛,也把握不住谈话内容,结果劲费了不少,却没有获得有价值的东西;有的考察人员知识面窄,概括能力差,听不到“弦外之音”,更抓不住要害和本质;还有的考察人员自恃经验丰富,固执己见,或受自身工作经历的影响,导致对干部认识的偏差;还有的考察人员作风不扎实,嫌麻烦,怕吃苦,考察干部只满足于一般性了解,或凭自己的好恶来衡量干部,导致考察结果出现偏差。
出现上述干部考察工作的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考察制度的不完善,考察人员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将《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选拔任用标准具体化,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明确参与考察人员的责任,将干部考察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增强参与考察工作的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防止考察工作失真失实情况的发生。
(二)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是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关键环节
选准、用好干部的前提是做好干部的考察工作,从而获得准确的考察结果。然而缺乏责任规定的考察工作是保证不了考察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的。因此,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是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关键环节。
首先,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有利于减少用人上的风险。从目前情况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确有遗珠之憾,在我们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中,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干部刚提拔或调整到重要岗位不久,就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将腐腐一窝”现象;有的干部德才素质较差,甚至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却能在推荐、考察、任用等环节上顺利过关;有的干部德才素质一般,政绩平平,却被提拔重用,等等。选人、用人的失误往往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出现用人上的风险。干部考察是准确识别干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性环节之一。考察准确,任用才能得当,从而才能减少用人上的风险;考察失真,任用必然失误,甚至贻害无穷。
其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能为党委用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就目前多数地区和部门的情况看,党委在研究干部的任免时,所依据的大都是考察材料,或者说,大多数党委成员的意见是依据考察材料做出判断。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党委成员不可能对下属的每一个成员的情况都很了解。一般情况下,只是对自己所分管工作的下属有了解,而对其他领导的下属的情况往往了解很少。所以,考察材料的准确度,就直接关系到党委用人的准确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使《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具体化,明确负什么责,怎样负责,真正做到考察人员对考察材料负责,无疑有利于考察人员加强责任心,杜绝“千人一面”的考察材料,确保考察材料的真实无误,使党委的用人决策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
再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有利于防止用人上的不止之风。不可否认,在我们目前的选人用人工作中,主要领导干部和关键领导干部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有着历史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建立在领导干部个人素质基础上的选人用人方式在今天的情况下,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用人上的向上跑官、买官和骗官等吏治腐败行为无不与之有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说,《干部任用条例》正是针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制定的。但是,条例只能对大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做出规定,不nj能规定得很具体。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干部任用条例》已颁布多年,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然存在。例如,主要领导对考察工作施加影响,考察人员按领导的思路来进行考察,只是把考察当作一种形式,考察材料只不过用来验证主要领导者的意图,万一考察对象出了问题,主要领导对考察的过程心知肚明,不好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而考察人员则认为是领导的意图而求得自我解脱。严格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明确考察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尽的职责,独立承担因考察失真失实应负的责任,有助于考察人员克服各方面的千扰,客观公正地进行考察。
(三)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是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是我们形成‘‘选准人,用好人”的有效机制的根本要求。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有助于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首先,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反映了干部考察活动的规律,是干部考察工作的行为准则;干部考察责任制明确规定了考察失误失察的责任追究,遵循了管理中相对封闭的原则。其次,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是干部工作中民主的制度保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准确识别干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的需要。干部考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很多,但是最根本的方法和途径还是真诚地依靠广大群众,因为任何干部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他们的言行群众最清楚。在考察环节中,《千部任用条例》规定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并提出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还必须对此提出具体要求,才能使《干部任用条例》所体现的民主精神落到实处。只有将《干部任用条例》所体现的民主精神落到实处,群众才愿意真讲话,才敢讲真话,我们的干部考察工作才能进人良性循环的轨道。第三,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是干部工作制度化的需要。用制度选人是改变“伯乐相马”、“少数人选人”等落后的选人方式的根本途径。将干部考察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用责任制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规范考察主体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明确失职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形成干部考察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必须明确和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要制定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必须明确建立下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责任主体是谁,应该从哪些方面负责,出现责任问题怎样追究。也就是要解决好由谁负责,负什么责,怎样负责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广泛听取了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意见,进行了深人的思考和探讨,形成了共识。
(一)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
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目的是通过制度的形式完善和规范干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部门、考察人员和有关方面的责任意识,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减少和避免考察工作的失察,失误。具体地说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的目的:(1)通过制定内容细化、权责明确的干部考察责任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下部队伍提供制度上的保证;(2)通过建立下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规范考察的行为,使干部考察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3)从源头上防止“向上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良现象的发生;(4)加强和促进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于部考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5)增强考察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促进考察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制定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明确职责,又要符合实际,恰如其分,以选贤任能为目的,以发扬民主为基础,以制度为保证,以科学规范的操作为手段,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干部考察机制。
(二)明确干部考察工作的责任主体
干部考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该包括实施干部考察的组织部门和参加考察工作的组工干部、相关部门、考察对象和负责提供考察对象情况的谈话人员。具体说应该包括以下的部门和人员:
一是组织部门。它是干部考察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它所派出的考察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考察的结果。
二是考察组。考察组是直接承担干部考察工作的组织形式、是干部考察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对考察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考察组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考察工作的质量。
三是考察人员;考察人员是考察工作的直接实施者,他们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都对考察工作的结果有直接的影响。
四是考察工作相关部门。如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综合治理部门、信访举报部门等,是否对考察对象在清正廉洁、遵纪守法、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作出准确的评价,都对考察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
五是谈话对象。谈话对象能否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考察对象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也是影响考察结果的很重要的因素。六是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在考察期间的各种行为对考察结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是否积极配合考察工作,是否如实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是否通过一些非组织活动来影响考察结果。
以上部门和人员的相关活动,作为或不作为,都有可能影响干部考察的结果,因此,他们对干部考察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合理准确地界定干部考察工作责任主体的责任
要围绕责任主体所承担的具体职能、必须履行的义务,合理准确地界定责任主体应该负的责任,使干部考察工作的责任更加明确、具体,使责任制的可操作性更强。具体来说:
1.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应承担的责任。组织部门是干部考察的主管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为:(1)按《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组建考察组并组织培训,切实保证考察组的质量;(2)制定考察方案,提出考察工作的具体要求,对考察对象的现任岗位要求及拟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并对考察工作的方法、程序提出具体要求;(3)加强考察指导和监督,定期了解考察的进展情况,监督考察组的工作,对考察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4)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免的意见和建议;(5)建立考察档案登记备案制度,将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考察材料等整理归档备查。
2.考察组应承担的职责。考察组、考察人员对于部考察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考察组的具体职责为:(1)细化考察方案,拟定考察计划;考察计划要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对考察工作的各项规定并切合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2)认真组织考察计划的实施。严格执行考察计划所确定的原则、程序、方法。(3)采取各种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广泛听取意见是干部考察的主要途径,考察组要以深入细致的作风、创新的精神认真做好听取意见工作,充分掌握反映考察对象情况的第一手材料。(4)对考察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汇报。(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认真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对考察材料负责。(6)保证考察工作纪律的执行。对考察人员在考察工作中的行为负管理责任。(7)考察情况反馈。
3.考察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考察人员是考察工作的直接承担者,是考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职责为:(1)认真履行考察职责,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规程和要求实施考察,(2)本着对党组织和考察对象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听取淡话对象的反映和评价,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第一手资料,对谈话内容作详实的记录,及时汇报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并对有关重要线索进行调查核实。(3)全面客观地分析考察情况,准确评价考察对象,认真撰写考察材料。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4)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人员要敢于讲真话,客观准确详细地向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汇报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地提出考察意见。(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的纪律,对干部考察评价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考察情况。
4.考察对象应该承担的责任:认真配合考察人员做好考察工作,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考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回答和说明。
5.谈话对象应负的责任:根据考察组的安排,积极配合和支持考察人员开展考察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以及存在的不足和其他有关情况,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6.相关部门承担的责任:纪检监察、计生、审计、公安、信访、党校等部门要对组织部门提交的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清正廉洁、遵纪守法、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真实准确地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的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材料负责。
(四)认真落实考察工作责任主体应有的权限
为了使干部考察深人细致、结果更加客观公正,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根据责任权利相当的原则,我们既要明确考察的责任,同样要明确考察的权限。相对于干部考察人员而!言,干部考察工作主体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选择灵活有效的考察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和发挥考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干部考察工作更加切合实际,并收到实效。
2.查阅相关资料,找干部群众谈话,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这有利于考察工作人员全面、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考察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3.要求提供考察工作必需的条件以及要求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主要表现。
4.依据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明确提出能否使用和怎样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拒绝其他人,包括不相关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有利于考察人员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独立、负责地开展考察工作。
6.干部考察人员因考察干部而遭到打击诽谤的,有权要求组织予以澄清事实和处理相关人员。
7.当考察人员与考察组集体形成的意见不一致时,考察人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做出书面说明。
此处,其他考察工作责任主体都有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对考察对象的看法、评价及使用意见的权利(包括考察对象本身)。
(五)切实执行责任追究,确保考察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对干部考察过程中发生的责任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及承担责任的考察主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要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1.责任追究要以责任主体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有关责任主体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例如,考察主体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给考察工作内定框框,干扰考察工作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不认真听取和处理考察组汇报的情况,放松对考察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行为,属于过失的行为。对以上故意和过失的行为造成考察工作失真失实的,都应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2.责任追究的大小要与考察失真失实所造成的后果相联系。自古到今,知人是最难的事之一,所以有“伯乐相马”一说。虽然现在强调“赛马”、“众人相马”,但考察主体由于种种原因,也难免会出现一些失察的现象。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应该承认这一事实。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考察失真失实导致用人上的失误而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而不是为了责任追究。因此,责任追究必须与考察失真失实所造成的后果联系起来。对一般性的考察工作失察可从轻追究或免予追究,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考察对象的重大问题且已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考察人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提拔不久就严重违法乱纪等情况,对相应责任主体要从重追究。
3.责任追究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层级负责,责任到人。为保证考察工作责任制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将考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职责都要落实到人,使参与考察工作的所有人员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考察组是考察工作的直接承担者、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根据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我们认为,要明确区分考察组长和一般考察人员的责任。一旦出现考察严重失真失实的情况,考察组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考察人员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这样有利于发挥考察组的整体功能,防止出现“人人负责,无人负责”的现象。同时,为强化考察人员的责任心,应明确规定,考察人员有权对考察组形成的考察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在失实的考察材料上提出不同意见的考察人员不应受到追究。
4.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分别做出处理。
干部考察工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文化、群体的整体素质特别是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单位群体对考察对象的主流评价;权钱交易、行贿受贿通常是在私底下进行,知情人很少,群众的反映大多缺少证据。对一些群众反映的重大情况,考察组在短时间内是难以下结论的;对考察对象才能的评价我们目前还缺少系统科学的评价方法,要求考察人员都具有一双“识英雄”的“慧眼”也难以做到。这些情况说明,目前的考察工作还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可以对考察工作提出严格的要求,但责任追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
三、制定和推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干部考察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能使干部考察工作达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制定和推行考察工作责任制时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主观努力与客观限制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交通的便利、通讯的快捷方便,使人们的活动领域大大地扩大,人与人交往的频率大为加快,而作为个体的人是处于动态的状态中,人的活动除公开的形式,还有大部分不公开或半公开的隐蔽形式,客观上对考察工作造成极大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考察人员的主观努力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可能不能完全了解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甚至会出现较严重的遗漏-因此在制定考察工作责任制时,应认真处理好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限制的关系。发生失察时,应实事求是地区分情况,明确责任。考察人员已尽一切所能,但由于客观限制并且该限制非考察人员所能克服,由此引起的失察,不应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客观条件难以克服,但考察人员没有在主观上采取必要的措施,所引起的失察,也应由考察人员负责;客观限制条件可以克服,但由于考察人员的失职而引起失察,完全由考察人员负责。制定考察责任制时,通过科学地区分主观努力是否足够、客观条件限制的大小等情况,才能明确责任,给考察人员正确的指引。
二是任前考察与平时考察的关系,对考察对象的考察除任前考察外,还应注重平时考察。平时考察是干部考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时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和年度考核,日常考察主要是伴随干部平时工作过程中的动态跟踪性考察。年度考核主要是对下部年内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如果单纯依靠年度或届中届末的集中考察或任前考察来了解干部的情况,评价干部的实绩,难免会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主管干部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对所管辖的干部观其言、察其行,注意积累,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人,为用人打好基础。任前考察是选人用人的重要环节,但由于时间短促,考察范围有限,对考察对象的全面了解带来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制定考察工作责任制时,要认真处理好任前考察与平时考察的关系。任前考察靠平时考察作补充,平时考察为任前考察做准备,既要重视任前考察结果,也要重视平时考察材料,做到任前考察与平时考察相结合。存在不同结果时要慎重处理,通过深人考察得出正确结论。
三是考察结论与考察情况的关系。为了能准确、全面地评价考察对象,应尽可能地、大量地收集材料,听取广泛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考察结论。这些材料和意见包括与相关人员谈话记录、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表、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这些材料和意见从各个侧面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局限性,要靠考察人员归纳、分析,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才能得出对考察对象的中肯的、恰如其分的评价。由于考察材料往往来自某一方面或某个人的评价,考察人员要注意全面掌握,切勿偏听偏信、先人为主,过早地形成定论,因此要求考察人员提高素质,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在制定考察工作责任制时,要界定和分清提供考察材料的责任,对因个人成见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甚至诬陷考察对象的个人或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没有事实依据,只靠道听途说而提供的材料,考察人员要慎重对待。对上述两方面情况,考察人员应从各种材料中加以分析甄别,由此而引起考察结论失真失实,考察人员应负一定的责任。
四是责任追究和大胆用人的关系。考察干部是为了准确用人,制定考察工作责任制的目的是防止用人上的各种不正之风的发生。制定考察工作责任制时,要明确考察工作每个环节的责任,但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要注意保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考察不仅仅是防止用错人,更重要的是通过考察发现人才。当今,各种情况层出不穷。只按以前的标准去衡量人,就很容易出现偏差,例如对待群众意见的问题,如果平时工作抱中庸的态度,处事圆滑的老好人,很多时候票数会很高,而敢于开拓、敢于创新,往往会引起别人的误解,并且创新过程往往考虑欠周全,会存在缺陷。我们要提倡开拓创新,就必须保护敢于开拓创新的人。因此,在用人的责任追究上,要正确处理责任追究与大胆用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