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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8户省、市重点耗能企业,其中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4户,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4户(以下简称全国千家企业、省百家企业)。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8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办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8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能耗指标和市工业经委认可的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和8户省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上年度或当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8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当年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本企业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工业经委(市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业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法,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工业经委(市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三)对全国千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委、市工业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工业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市工业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委,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和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对省百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市工业经委(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工业经委(市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委。市工业经委(市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委。省百家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工业经委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对县(市)区节能项目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该县(市)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有关部门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该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工业经委和市监察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并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属全国千家企业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属省百家企业的,省经委和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属全国千家企业的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经委;属省百家企业的上报市政府,并限期整改。对全国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