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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9日,我和县种子管理站的负责同志分别走访了我县*农场种子公司、县种子公司、县城及部分乡镇种子经销商。通过调研,我们看到近年来我县种子市场发展较快,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40号)下发后,我县种子体制及种子流通领域都有了较大变化,取得了很大成绩,农作物种子基地全面落实,优良新品种推广速度加快,新品种引育工作取得新进展,种子经营渠道进一步拓宽,良种购销力度加大,种子市场管理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但是,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缺乏售后服务。据不完全统计,*近年上市的水稻品种有上百个,农民对新品种性状难以掌握,因此在客观上新品种存在适应性风险。乡镇农技服务站也不完全了解所有品种的特征特性,难以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种植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另外,法律上对种子经销商售后技术服务和相关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客观上经销商的义务没有落实,而且绝大多数种子经销商限于自身素质,也往往难以提供优质的栽培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近几年来,灾害性天气发生频率、程度加重,人们往往缺乏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造成一些品种大幅度减产;过迟过量施用除草剂等药害的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土壤缺乏某种微量元素;品种的抗病性和对高温、低温的适应性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高温或低温及当地小气候的影响与品种的自身特性存在相关性,有时恰好与药害或其它问题混在一起,确实难以说清楚,一旦问题发生,受害农户往往将其归咎于种子质量。
二是种子市场管理薄弱。由于种子市场全面放开,种子经营企业不断增加,建立种子委托代销点已成为种子经营企业扩大销售、抢占市场的有效手段。于是,种子经营企业在随意办理种子委托代销,对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人员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只要拿钱进种,就可成为种子委托代销人员,建立委托代销点,导致委托代销点多、乱、杂,代销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代销人员对种子专业技术、种子经营、种子法律法规一窍不通,根本不具备经营种子最基本的要求,大大增加了种子管理工作的难度。有些代销人员为农意识淡薄,只追求利润,不宣传品种种植栽培技术,对农民提出的技术问题不能认真解答,对种子质量纠纷不能冷静处理,甚至不闻不问。这种不懂技术而造成的种子纠纷不断增加,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为规范种子市场,提出以下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第一,加大对新品种展示经费的投入,新品种审定后须先展示示范后再推广应用,严明种子经销商售后服务和相关责任。目前,审定的品种只有审定结果,而没有生产应用结果,我们认为,国家、省两级审定存在一定弊端,审定级别能否下移或以其它的方式增加审定品种的适应性要求,加大对新品种展示经费的投入,作出先展示示范后再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并明确种子经销商售后服务的相关责任。
第二,全县应统一印制种子经营委托代销票证,加强对委托代销点的监督管理。种子经营企业在办理种子委托代销时,必须限定最基本的委托代销经营条件:一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便于农民购种;二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便于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理赔;三要具有业务精、素质高的代销人员;四要合理布局,种子经营企业在委托代销时,委托代销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五要定期对代销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六要配合种子管理部门加强对委托代销点的监督管理,种子管理部门严查不合格代销点,没有代销资格不允许经营农作物种子,不发给统一票证,向群众大力宣传购种时索要统一票证,同时,要求各合格代销点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对种子销售去向逐一登记,出具统一票证,便于售后跟踪服务。
第三,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权责关系。建立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岗位责任制,公开行政执法检查结果,明示行政执法责任及相关服务的落实情况,杜绝越权执法和滥用职权行为,树正气,刹歪风,净化种子市场,保当地一方农业生产用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