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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劳动关系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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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劳动关系考察报告

区就中小企业劳动关系问题,今年5月。采取发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走访等方式,区内开展了一次实实在调查研究。此次调查以100户中小企业作为问卷调查对象(实际回收83户企业调查表)召开13个座谈会,参加座谈会人员有各办事处(工业园区)领导、社保所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劳资人员、工会人员、财务人员、新老职工、农民工代表等120多人。根据调查材料分析,目前这些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极其复杂,职工维权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难点,很有必要加强研究,增强应对的能力。

一、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企业用工稳定性较差。多数是流水式”职工。某民营股份制船舶运输企业从1993年成立以来,现有职工50余人,从开始到现在一直在企业工作的只有7人,包括4个股东,4只船仅船长一年就要换23人。某餐馆郭老板说:原来招聘服务员要年青的漂亮的有一定文化的实际上这种人留不住,一旦有更好单位,连招呼都不打一个就走了从1999年元旦开业以来,一直延续下来的老职工只有4名,而他现有职工150余名。

出现这些问题:

一是社会服务业近年来发展较快。出现一定的用人竞争,对于年轻、有一定文化,尤其是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能够比较顺利地找到或挑选较理想的工作单位和岗位,随时“跳槽”便成自然;

二是多数中小企业。成立时间不长,资金积累不多,较多企业只有微利,职工工资普遍偏低,职工一旦有机会找到收入更多一些的单位,舍旧求新”便成必然;

三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企业。对职工无约束力。

(二)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但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街道服务类企业、乡镇企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50%较多中小企业只与少数管理岗位上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与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少。据白涛办事处社保所调查资料反映,该办事处的城镇中小企业职工未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有18%左右,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有90%以上。有的虽然签有劳动合同,但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约束力并不大,要认真履行更难。少数企业只是为了应对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检查,规避法律而与职工签订形式上的合同书,实际上并未按合同上的条款履行。

出现此问题:

一是劳资双方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由于企业用工来源渠道多。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出现问题,仅以“感情”私交”义气”用工。职工也认为与老板“结交深”信得过”用不着签合同来约束双方。某运输企业有职工45人,其中骨干职工都是企业开办时就与老板一起“摸爬滚打过来的老板的同学或邻友,座谈会上双方都说“不会发生劳资纠纷,签不签劳动合同都一样”

二是企业或职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认为。一旦写成书面条文,想变就变不了如果企业想减员减不了不与职工签合同,随时可以减员或辞退不想再用的职工,工资支付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职工不愿签合同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拟订合同条文时没有与职工平等协商,甚至有一些“霸王”条款,职工认为对自己不利,不愿签订;另一方面部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后把自己“捆死了套住了想走走不了

三是企业和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学习理解不深。怕写具体了难以变更。

相关学习培训少。四是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具体签订指导工作欠缺。

(三)职工工资收入低。克扣,职工迫于“另寻出路”此次调查的83户中小企业职工人月平均工资统计虽达到1180元,但普通生产岗位职工月工资上1000元水平的却并不多,多数生产一线岗位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一般只有600800元左右。据某办事处社保所长组织人员对辖区136户中小企业走访,多数私人小企业职工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而工资有的还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60元)某国营造船企业的一名技术人员文某,2006年从哈尔滨工学院毕业进入企业时,企业想与他签订为期5年劳动合同,但文某认为企业付给他工资每月不足3000元,比起同学在沿海同类造船企业每月80001万元低得多,就迟迟不在合同上签字。企业认为像文某这种专业对口人才难得,一方面将文某调到更重要的科技岗位上工作,同时一次性给文某1.5万的科技补贴,使文某安下心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

出现上述问题:

一是多数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经济效益下滑,甚至处于暂时停产半停产状态,被迫调低职工工资标准,职工为了维护本人生计和供养家人,不得不中断原有的劳动关系,寻找新的就业门路;

二是少数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独资企业。获取最大利润,或达到软裁员”目的以金融危机影响,经济效益下滑为借口,有意采取压低职工工资或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等手段,迫使职工主动提出辞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某中外合资企业,从2007年底至今,采取这种“软裁员”手段就先后辞退了200多员工。

三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不合理。没有工资协商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基本上是老板说了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没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老板可以随意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劳动力价格太低。四是国家对企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不健全,同时督促检查乏力,企业自主分配基本成了随心所欲”分配,分配不公、差额过大的现象比较明显,有的企业内部职工收入高低差距达10倍以上。

(四)社会保险参保面还较窄。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影响较大。此次调查的83户中小企业五大社会保险,除国营企业外,集体企业、民营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相对好一些,其余四项社会保险均较差,企业的参保率只有50%左右,职工的参保率不到20%另据某办事处材料反映,该辖区内105户小型企业,参加了五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只有20户左右,80%企业只选择参加了其中一、二项(多数企业选择养老、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有15户企业不给职工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费。某矿山企业,现有职工325人,其中农民工219人,除参加工伤保险外,农民工没有参加其它社会保险。某办事处辖区内有民营水陆运输企业23户,职工3000余人,参保职工只有200余人。

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中小企业普遍经济效益较差。难以承担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多数企业采取选择一两项险种参保,或只为少数管理层人员、技术骨干职工投保。

二是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主观上不愿为职工投保,尤其不愿为全体职工五项险种都投保。某餐饮企业老板郭某说得很直率,说:餐厅仅职工工资每年就要支付130140万元,如果再给每位职工都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每年需要增加支出4050万元,这样用工成本太高。

三是部分职工有现得利思想。工资收入本来就不高,扣缴社会保险后工资收入更少,难以生活和养家。特别是多数农民工,出门打工就是为了挣钱,供养老人和子女入学,只能将全部收入用于现实需要,对养老保险等问题无力顾及。因此,部分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有将社会保险费直接计发给职工的约定。

(五)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不健全。建有工会组织占一半多一点,但其中1/3左右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或职代会制度。据有的办事处调查,私营企业和小型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工会组织及职代会制度。

出现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小企业职工人少。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难以建立;

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内心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

三是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或工会小组和职代会制度检查、指导不够。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不够。监管办法和措施不到位,未能将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及早发现和消除。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设备缺乏,手长衣袖短”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目前只有专职监察员3人,劳动争议仲裁人员3人,要面对全区4000余个各类企业、数十万劳动者(仅2009年15月就调处劳动争议案件500余件,其中涉及劳动关系方面案件120余件)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建议

(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将人力资源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政策调控和指导。用职工的经济收入增长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变目前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分配政府基本不管或无法管理的状况。国家要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认真研究国有垄断性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措施,保证工资分配的相对公平公正,控制社会分配不公继续蔓延,提高劳动力价格。

(三)健全完善统筹城乡的统一的社会保险一体化体系。将社会保险扩面单位重点放在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上。一段时期内,可以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率,减轻企业和职工个人的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经济困难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等,可以推行“弹性社保”政策,包括缴费时间“弹性”缴费基数、费率、方式等“弹性”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的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分步走战略,缴费比例允许分阶段逐步到位,不搞“一刀切”对暂时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应允许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对过去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老职工,只要企业和职工本人都愿意补缴,应放宽补缴条件,减少相关手续,使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能有15年以上,能每年领取到养老金,对稳定社会和民心有利。

(四)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小型企业。以此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人力社保部门、地方工会组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等要把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指导、检查作为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热情帮助,尽快实现劳动合同化管理的规范化,稳定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对于只有几名、十几名职工的微型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季节性、临时性雇工、职工流动性较大、更替频繁的生产工作岗位,可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岗位式”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到这样的企业或岗位工作,无论是否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都受集体合同或“岗位合同”约束,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都以这种合同作为处理依据。这样既适应职工变化的需要,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减少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合同的麻烦,又可以起到应用劳动合同约束双方,调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难以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能建立工会小组的建立工会小组,连工会小组都无法单独建立的可按街道社区若干个企业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每个用工单位民主选举工人代表参加,成立地域性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这种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发挥其作用。

(六)发挥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将目前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地方工会组织、经委等三部门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扩大为四方。组成劳动关系四方协调机构,有利于调解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要把维护其成员单位和单位劳动者双方的合法利益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上给予研究、指导或调解,保持成员单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把基层维权、中小企业维权、乡镇企业维权、非公企业维权、个体雇工维权等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起牢固的相关部门都能积极主动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增加监察执法社会效果。要注意将事后执法,变成事前预防,尽可能把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中。要加强政府投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站)人员、经费、设施、装备,提高办事效率和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程序司法化、管理行政化建设速度和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发挥更大更实际的作用,培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依法调解劳动关系的能力。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也可以建立企业调解组织,将劳资纠纷尽可能在本企业内自行调解消除。要畅通劳动者信访、投诉、举报渠道,改进办案程序,缩短案件查处时限,对困难职工和外来职工的权益受损案件、尤其是工伤案件,更要抓紧办理,加大查处力度,以切实有效的举措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