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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适用性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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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适用性情况分析报告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内容及原则;我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尝试;在公诉工作中饯行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一些建议;“宽”的适用;“严”的适用;进行讲述。其中包括: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在如何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在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为构建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作出贡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保证案件的处理作到“宽要有节,严要有度”、从适用人群上看、从适用的犯罪种类看、采取的适用方法等,具体材料详见:

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工作中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相关原则和制度,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指明了方向和办法。结合作为最基层工作的我院检察工作实际,现在此谈一谈如何在基层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如何通过每一件案件的办理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服务。

一、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内容及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同时确立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的原则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2、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3、严格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4、注重效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二、我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尝试

结合我省今年的检察工作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在如何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在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为构建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作出贡献。我院确立了实行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原则——要因事因案而定,不能因人而定。并确立了主要在以下四类案件上考虑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创检察工作新的局面:第一,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第二,残疾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三,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把立案关;第四,恶势力、地痞、恶霸行凶滋事,受害方反抗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为使上述四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准确把握,我院公诉部门还确立了一定的程序措施予以保障。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采取能组织民事和解的从中协调和解,防止“一案结,千日仇”,通过解铃的方式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案件,采取简便快捷的办理方式,充分利用假期等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方式,并尽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在认识自身错误的同时能够快速回归社会,不受歧视,增强庭前改造的效果,保证在开庭后能够改其向善,针对第四类案件则联系侦查机关,多收集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证据,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与法有据、与情有原。

三、在公诉工作中饯行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一些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保证案件的处理作到“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在保证不枉不纵的基础上同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为更全面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使案件的办理做到宽而有据、严则有度,结合我院所处的社会实际和以往案件办理的经验总结,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认识“宽”与“严”,才能更好的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并通过案件的办理促进司法的和谐。

四、“宽”的适用

(1)、从适用人群上看: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为的。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外,对各个诉讼程序均应实行简化和保护。在公诉环节,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能不诉的尽量不诉;在审判环节,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尽量采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在执行环节,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承受压力,与成年犯分开羁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优先考虑减刑、假释。

2、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身体原因而为的。但与未成年人不同,其宽缓是有一定限度的。对孕妇的宽缓主要体现在逮捕、死刑判决、收监执行三个方面,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捕、不判死刑、不收监;对残疾人的宽缓主要体现在其犯与身体残疾有关的犯罪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精神病患者宽缓主要是因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弱势群体”犯罪同样要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犯罪往往与自身生活和工作有关,值得同情,对其犯罪宽缓处理,人们可以理解,也较公平。但“弱势群体”的范围还很难有个准确的概定,一个共同点应该是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包括下岗失业者,无业者,农民工,生活无着的老人,普通农民等。由于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他们往往为了生存而实施了一些犯罪,对此,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除罪大恶极外,一般应从轻处理。当前,很多地方企业或单位给予的农民工资极低,工作环境很差,有的还长期拖欠农民工资,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如有的农民工因家里急需用钱,而老板长期拖欠,以致激愤杀人等。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贯彻宽缓的政策。

(2)、从适用的犯罪种类看:

1、职务犯罪应重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它危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而是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着整个国家。这类案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不严厉打击,就有亡国的危险。历届党和政府也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宽缓过度,且越来越宽。据统计,20**年到20**年,全国贪污贿赂案件判免刑、缓刑的从占51.38%上升到66.48%,渎职侵权案件从占52.6%上升到82.83;20**年到20**年,全国有33519名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年均缓刑率为51.5%,远远高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缓刑判决19.74%的比率。这还不包括达到死刑标准而被判死缓“留条小命”的罪犯(《检察日报》7月25日报道)。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2、黑恶势力犯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要坚持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称霸一方,鱼肉百姓,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很坏,是严打的重点;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犯罪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也是历年打击的重点,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则威胁着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当然应该从严打击。

3、对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要依法打击。相对于前面的犯罪来说,这些犯罪的危害性要小些,但也要区别对待,依法打击。同时,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某些特定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增大,也必须严厉打击。如走私、强迫、金融诈骗罪等。

(3)、可采取的适用方法

1、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不起诉权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检察权。根据对案件起诉或不起诉有无自由裁量权,可以将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决定。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然而,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更是将轻微犯罪人推入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使一些本可以通过其它非刑罚化措施得到改善的犯罪嫌疑人承受过多的诉讼负担,遭受短期自由刑,甚至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因此,要发挥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之功能,除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作人为的限制比例而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外,还要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对于未成年涉嫌犯罪、过失涉嫌犯罪以及初次涉嫌犯罪的案件不起诉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扩大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从而使检察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有一个更大的空间,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利于实现有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

2、引进刑事和解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不仅带来监狱压力大、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严重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本体地位。因此,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贯彻“宽大”的刑事政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和解制度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上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避免加害人负面的标签效应;在程序上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之参与地位;在法理上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有利于提升加害人社会责任感,回复法秩序的和平。它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它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刑事和解是一项操作性强的准司法活动,它有三方面要求:一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做有罪答辩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二是当事人和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德;三是当事人和解后,无论在何阶段,相应的国家机关都应以此作为撤销案件的依据。

3、扩大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因此,“两高一部”于20**年3月15日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把这两个《意见》的贯彻实施作为提高公诉部门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措施,作为落实“宽大”刑事政策的重大举措。在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鉴于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笔者建议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五、“严”的适用

(1)、从适用的对象看:

一是从行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①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八类严重刑事案件;②聚众性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③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机劫船、涉枪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④有组织犯罪,主要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⑤,,,组织犯罪;⑥贪污贿赂犯罪。近年来,这些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是从行为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累犯、再犯。职务犯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其行为侵犯社会关系的多重性及对职务的违背性等,表现出更广泛、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职务犯对社会的不良示范作用较之其他犯罪人更大,因此,要“从严治吏”。而累犯,我国历来将其作为惩治的重点,现行刑法也对累犯专门作了修订,表现了我国对累犯从严惩治的决心。同时,笔者认为对不成立累犯,但一而再犯罪的人,就是俗话说的“几进宫”的人,这类人多次犯罪而均未改造回归社会,其主观恶性显然大于初犯、偶犯,因此也应加大对其的打击,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在适用的方式上:

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在公诉环节就应在量刑建议上着重强调对其从重处理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处以在法定刑范围内的偏重处理。

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所谓“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以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不予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起诉,决不能久拖不决,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检察公诉环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