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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发改规〔2009〕496号)批准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设立项。2013年2月16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下发《关于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科社〔〕54号)确定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设“一中心、四分库”(即市本级建中心库,部、营山、蓬安和仪陇各建一分库),项目总建设面积9229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仓储及附属设施、购置安装传送、运输、消防、智能控制、救灾物资等设施设备和智能控制系统,总投资2141万元,其中国、省专项补助资金1957万元,地方自筹及其他资金来源84万元。
市本级中心库建设面积5100平方米(包括1000平方米专用堆场),总投资1397万元,资金来源均为中央财政安排灾后重建基金,建设工期2013年12月至2013年12月,项目建设地址市高坪区小龙镇。2013年3月17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施工图预算评审报告》(财评审〔2013〕07号)审定该项目施工图预算为669.0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19.51万元,预备费49.55万元)。2013年4月11日,市民政局在建设网上施工招标文件,5月4日开标。经法定程序,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施工标段中标候选第一、二名,候选公告于5月6日在建设网上。5月13日公告期满后,市发改委通知市民政局因该项目两个中标候选单位违反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被投诉暂不发出项目中标通知书。5月16日,市监察局组织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专题研究招标投诉问题,议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调查处理。市建设局于5月21日发出处理意见,取消了两个单位的中标候选资格,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2013年6月3日,市民政局第二次施工招标文件,经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为广安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8月12日双方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中标合同价556.6578元。2013年9月12日,市财政评审中心(财评审结论〔2013〕159号)审定该工程基础超深增加预算85万元,扣除预备费49.55万元后,净增加35.45万元。项目于2013年1月15日竣工,市民政局提供的由建设、施工、设计等共同参与的交工验收证书显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该项目自开工建设起我局便按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府发〔〕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府发〔2013〕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跟踪审计。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市民政局在工程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责任明确,制度较为完善,较好的完成了工程任务。但该工程也存在工程量变更时程序履行不完备、施工单位多报工程价款的问题,应加以纠正。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工程结算多计工程价款783296.04元责令纠正
根据该单位提供的现场签证变更资料、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审计组在工程现场进行了核对,并对工程结算进行了复核,发现工程结算中存在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问题,未能真实反映工程造价。该项目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价款7247786.16元,经外聘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初审认定6543149.79元,经我局工程造价人员复核审计认定6464490.12元,合计审减783296.04元。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府办发〔〕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和审计署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173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市民政局按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与项目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二)基础设计变更未通知跟踪审计组现场勘验责令纠正
市民政局和施工单位报送的设计变更2号内容:“1、地下室基础及独立基础超深部位采用C15毛石混凝土换填至-5.150米标高,阀板基础-4.55米标高。2、独立基础底部埋深与地下室柱基础埋深为同一标高。3、独立基础底部超挖部分放坡高宽比为1:0.33”,该项变更施工单位报送审计金额102.9万元,但发生变更时未通知我局跟踪审计组现场勘验(经财政评审基础超深增加预算85万元)。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府发〔2007〕1号)第十条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府发〔2013〕14号)第三条的规定。该变更涉及金额较大,我局跟踪组未现场勘验。但鉴于财政评审中心对此设计变更予以了认可,并出具了增加投资85万元的评审结论的情况,2013年5月7日我局协调业主、施工单位、咨询公司确定聘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岩土工程乙级资质)的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换填部分进行实际勘测。根据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毛石混凝土换填施工勘察报告”结论“ZKC-9:0.00m至4.60m为回填的素填土,4.60m-8.47m为毛石混凝土,毛石混凝土厚度为3.87m。ZKD-7:0.00m至4.70m为回填的素填土,4.70m至9.16m为毛石混凝土,毛石混凝土厚度为4.46m”为依据及由业主方提供的经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关于毛石砼配合比的说明”中毛石混凝土的比例,审计确认该变更金额为727005元。鉴于该局还有项目正在建设中,对此责令市民政局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特别是市政府最近出台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府发〔2013〕3号)对项目变更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