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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理解新的指导意见
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代替了原用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并从20**年开始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指导意见》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点主要有五方面:
一是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二是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三是由于视力及肝功能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四是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是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二)几种常见的问题
1.做过眼部手术(PRK、LASIK矫正近视眼手术)的考生应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PRK”“LASIK”手术适应症,必须18周岁以上方能实施该手术;术后未满6个月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
鉴于“PRK”“LASIK”手术后亦为矫正视力,其原有高度近视的本质并未改变,也不能阻止近视的发展。因此实施该手术后,招生体检结论仍维持原有近视度数的体检指导意见。
实施“PRK”“LASIK”手术的考生,在参加招生体检时,必须出具手术证明(内容:手术医院、手术时间、术后疗效、原有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度数),以便作出适当的体检结论。凡隐瞒手术病史者,一经查实作体检不合格处理。
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考生实施过“PRK”“LASIK”手术者,参照征兵体检规定为体检不合格。
2.体检中要注意的问题
考生在接到招生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按指定程序接受体检,同时应注意空腹前往以做肝功能检查。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到体检现场。在接受检查时,考生要克服紧张心情,保持正常心理状态,与医生配合好并如实地回答医生的询问,不要因为精神紧张过度导致心率加快,血压升高等现象的出现。如有这些现象出现,应如实向体检医生反映,请求稍事休息,再进行重新测量,以免因精神紧张而导致体检部分项目不合格,影响专业的选择和学校的报考。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工作人员探询结果。体检未结束,考生不能擅自离场。在需本人填写体检表时,考生应认真仔细,如实填写。不允许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找人替检,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在体检时患病(如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不包括肝炎等影响参加高考报名的病)的考生,应事先向老师和医生说明情况以作体检项目调整,由老师与医生约定复检时间。另需提醒注意的是,在体检的前几天,同学们应注意充分休息,并做好眼保健操,避免因学习时间太长,用眼过度造成的视力下降。总之,在体检之前要劳逸结合,这样才能有最佳心理及生理状态,不至在高考体检环节留下遗憾。
3.对体检结果有怀疑的处理办法
允许复查的范围:肝脾肿大、可疑肺部病灶、心脏杂音、听力、嗅觉、色弱、视力、身高、尿常规等。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者(血压、过早搏动等不得要求复查),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两天内,由考生本人向当地(县、区、市)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同意,招生办公室批准,到指定医院复查或由市(地)中心体检组会诊。
体检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可向当地招办申请复查一次;复查后若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当地(县、区、市)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不合格者,不再复查。复查所需费用,一律由考生自理。考生不经批准自行联系复查者,其结果一律无效。
4.入学复查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需退回的新生,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抄送省招办备案。对于在体检时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考生,经查出取消其入学资格,且下一年不准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