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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业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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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业绩报告

一、财务业绩报告两大难题解读

(一)非常损益的确认与报告

何为非常损益?我国会计制度规定,非常损益指的是“非经常发生的、计入损益的重大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损益,包括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和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等”。非常损益是否应该计入企业收益,传统会计理论对此争论不休,主要有两种观点:当期营业观和损益满计观。当期营业观认为,只有“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变化才是相关的。收益的计算必须特别强调“当期”和“营业”两个方面。只有管理上可以控制的价值变化和事项,以及当期决策所产生的结果才可包括在收益的计算之中。如果净收益仅与当期正常的可控经营相关,那么,它与其他年度、其他企业的比较就更有意义。而且,管理上的相对效率在这里反映得就最为明显。

这不仅有利于反映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对投资者的决策也更为有用。损益满计观则认为,收益表中所计列的收益数量,应该既包括正常的营业收益,也包括非常损益。其理由主要有:第一,当期营业观下必须对“正常”营业活动和“非正常”营业活动进行区分,但是,到底怎样的发生频率才算“非正常发生”?究竟哪些项目才能归为非常项目?对于这些问题实践中很难给出一个量的限定。不同企业的划分标准存在着很大分歧,这些分歧会使各个企业所计量的收益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使用计算出来的净收益缺乏可比性。第二,计算净收益时忽略不计某些特殊事项或前期调整的借项或贷项,则每年的收益数字就有可能被企业管理当局操纵或修匀,这已被众多事实所证明。第三,囊括当年确认的所有借项和贷项的收益表更易于编制,更易于为使用者所理解。第四,非营业性活动可能也受到管理效率的影响,以企业连续的整个历史经验为基础,对经营效率和对未来经营成果的预测可能比当期营业观更为准确。

从FASB提倡的财务报告内容质量来看,损益满计观比当期营业观提供的财务业绩信息确实更为有用。损益满计观可以防止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使提供的信息更具有可靠性。至于相关性,由于包括非常损益的企业收益范围更大,如果分别列示正常营业收益与非常损益,理应具有更强的相关性。但是,从财务报告表述质量来看,笔者认为,损益满计观并没有解决非常损益的报告问题。

将非常损益计入收益后,如果不将营业收益与非常损益分别列报,显然不利于使用者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也不利于使用者对企业经营效率进行评价。这样虽然提高了可靠性,但大大降低了相关性。如果将营业收益与非常损益分别列报,则仍然遇到非常损益与正常营业收益的区分问题,它与采纳当期营业观所碰到的问题是一致的。换言之,传统会计理论可以解释损益满计观比当期营业观更为有用,非常损益应该计入企业收益,但并没有解决非常损益如何列报的问题。

根据高质量会计准则理念,财务报告表述最重要的质量就是透明度。按照透明度的要求,企业必须清楚、确切地表述与投资人相关的信息,把这些信息综合成一个描绘企业经营真相与诚实财务状况的图像。从行为意义的角度上看,会计人员和管理当局的评判标准也不可能适用于全部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特定需要。因此,企业如何划分正常收益与非常损益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必须让投资者知道企业是如何划分正常收益与非常损益的,而且,还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让投资者可以按照他们各自的需要重新进行划分。如果对当期不同性质的收益进行了充分揭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或许会比会计人员及管理当局作出更为恰当的分类。笔者认为,企业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在财务报表中分别列示正常收益与非常损益,然后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划分正常收益与非常损益的标准。并且,为了使投资者能够按照他们各自的需要重新进行划分,企业还必须根据重要性原则,分别披露各项金额较大的正常收益与非常损益。

(二)未实现利得的处理

未实现利得,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未实现损益,其处理分歧来源于收益计量的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的争论。资产负债观主张,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负债而得,所以,收益等于“(期末资产一期末负债)一(期初资产一期初负债)”。当然,因所有者的投资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而造成净资产的减少,不包括在收益之中。这样,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确实增加了,就应该作为收益的内容之一予以确认。收入费用观则认为,必须先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然后根据配比原则,将收入和费用按其经济性质上的一致性联系起来,确定收益。因此收益的确定公式就是“收入一费用”。

主张资产负债观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认识:第一,按资产负债观确认的收益属于经济收益,是企业的实际收益,它既考虑交易的影响,也考虑非交易因素的影响,比按照收入费用观确认的会计收益更加全面,对使用者更为有用。第二,资产负债观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只要企业的净资产确实增加了,就应该作为收益的内容之一予以确认。这样,传统的历史成本模式下受实现原则所限制而不能确认的很多内容,如物价变动或自创商誉而导致企业资产或盈利能力的实质上的变化,在资产负债观下可以“名正言顺”地成为收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资产负债观碰到了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资产负债观下必须采用现行价值对企业资产进行计价。例如,澳大利亚学者钱伯斯(Raymond.J.Chambers)所提倡的“脱手价值(exitvalue)”会计模式。但现实中的现行价值难以寻找,即使找到了,其可靠性也非常差。更重要的是,在资产负债观下,只能求得企业的收益总额,无法得到企业收益的各个组成部分信息。这样的收益数据对使用者基本上没有使用价值。

收入费用观下必须通过确认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收益,因此可以得到各种性质的收益明细数据,这些明细数据比一个收益总额无疑更为有用。这是收入费用观最大的优点。然而,由于收入和费用都可以追溯到原始的交易和交换活动所确定的数据,因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成为收入和费用确认的较为现实的属性。但是,如前文所述,当今全球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历史成本原则使得大量缺乏客观证据的事项,却对投资者来说可能极为有用的信息,不能确认为损益。此外,收入费用观强调收入和费用必须匹配,配比原则是收益确定的核心,而那些不符合配比原则要求但又会对企业的收入或费用产生影响的项目,将作为跨期项目暂记到资产负债表中去,等到下一个会计期间再将其逐步转入收益表。比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种待摊费用、递延支出、预计收益等。这使得资产负债表成为前后两期收益表的过渡或中介,大大降低了资产负债表的有用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收入费用法与资产负债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费用法可以得到更为有用的收益明细数据,而资产负债法得到的收益总额却更为相关。收入费用法与资产负债法计算的收益总额的差异就是未实现损益。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既使用收入费用法又计算未实现损益,也即采用介入收入费用法与资产负债法之间的一种方法,则可以同时获得收入费用法和资产负债法二者的优势,还可以弥补收入费用法的两个缺陷。由于传统上我们一直采用收入费用法,后来基于谨慎性原则,各国会计准则都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即确认未实现损失,因此,我们现在的焦点实际上就是未实现利得的处理。然而此时仍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方面,计算未实现利得时,仍然碰到难以对企业资产采用现行价值进行计价的问题。在传统的会计理论下(FASB概念框架),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如果确认未实现利得,得到的信息不可靠;如果不确认未实现利得,得到的信息缺乏相关性。实务中,一个折中的做法是只确认部分相对较为可靠的持有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如FASB曾规定可销售证券和交易性证券期末都必须按现行市价计价。另一个传统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就是收益确定后该如何在报表中进行披露。关于未实现利得的处理,还有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就是企业的未实现利得将来实现后是否应该进行重分类调整。英国的准则(ASB)是禁止这样做的,而国际会计准则(IASC)和美国的会计准则(FASB)没有禁止。禁止重分类调整主要是考虑到未实现利得既然确认,那就应该属于企业的收益,将来即使实现了,也仍然是以前持有期间的收益,如果进行重分类调整,势必模糊收益的性质。而重分类调整的支持者则认为,未实现利得与已实现收益的性质不同,专门列示过去确认的未实现利得在当期实现的数额,可以增加收益信息的预测价值与反馈价值。笔者赞同这一看法,按照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表述质量(SEC模式),财务报告必须展示给投资者一幅企业经营的真实图象。因此,企业必须诚实地披露当期已实现利益中过去已经确认为未实现利得的部分。

按照高质量会计准则理念,财务业绩报告最重要的是能够诚实、充分、不偏不倚地披露企业的经营成果,展现给投资者一片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图像。由此,企业应该在报表中分别列示企业传统的净收益和未实现利得,前者包括已实现的收益和按照稳健原则提前确认的未实现损失,后者是当期还未实现待将来再实现的企业收益。根据财务报表内容质量的要求(FASB模式),企业可以仍旧只确认部分资产的未实现利得。但是,按照财务报表表述质量的要求,企业还必须依据重要性原则分类别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企业资产的未实现利得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产所采用的资产计价属性;企业选择资产计价属性的理由;按所采用的资产计价属性,资产的现行价值金额;资产的未实现利得金额以及将来可能实现的时间与数量分布。总之,关于未实现利得的报告必须使得使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来重新计算企业的收益。

二、高质量会计准则理念阐释

什么样的财务报告是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即评估财务报告质量的标准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什么。FASB主张企业财务报告目标是提供对现在的、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做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它认为财务报告的主要信息质量为相关性与可靠性。而Levitt在《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的演讲中则提出会计准则必须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为目标,认为诚信、透明、公允、可比和充分披露等才是财务报告的主要质量要求,这同FASB提出的信息质量标准不尽相同。沿着这种理念,美国多个会计专家与职业团体开展了财务报告质量评估问题的重新探讨,并提出了评估财务报告质量的不同框架。虽然这些不同质量评估模式对财务报告的具体质量标准的看法不完全一致,但都认为:强调财务报告决策有用性的同时,还必须重视财务报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突出财务报告内容的质量的同时,还必须把财务报告披露形式的质量放在显要的位置。

在国外认真研究的同时,国内学者也在积极探索。葛家澍、陈守德(2001)认为,在资本市场中,最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就是股东,即投资人。因此,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主要面向使用者的决策需要还是主要面向保护股东,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是,财务报告的质量首先取决于财务报表的质量,同时也决定于表外披露和其他财务报告的质量。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所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幅完整的、相互关联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的图像,它还有一个应当如何表述才能成为完整的图像的问题。

由此可见,列维特所提倡的、众多支持者共同发展的财务报告质量标准化比FASB规定的财务报告质量标准更广泛,适用面更宽,层次也更高。我们将这些质量评估模式蕴含的共同理念称为高质量会计准则理念。该理念主张财务报告质量包括两个部分:财务信息内容的质量和财务报告表述的质量,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财务信息内容的质量主要根据FASB的模式,财务报告表述的质量则主要依据SEC模式。SEC模式认为,财务报告表述质量就是透明度,具体包括中立性、清晰性、完整性、充分披露、实质重于形式以及可比性等标准(葛家澍、陈守德,2001)。也就是说,财务报告必须诚实、清晰地反映企业真实的全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图像;在反映过程中,必须不偏不倚,客观地充分披露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更重要地是在充分披露的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可比的(包括横向可比与纵向可比),其可靠性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