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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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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结构、层次和质量正逐渐从低层次向高层次转移。旅游消费需求作为一种高层次的需求,近年来呈现出不断增长、日益扩大的趋势。旅游作为一种时尚生活方式正逐步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内容。旅游服务目前已成为服务贸易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旅游消费需求可以分为精神消费需求和物质消费需求两部分。精神消费需求是旅游消费需求的核心和目的。参观、游览旅游景点、景区,欣赏自然、人文风光,从中得到心理上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及参与。欣赏旅游地文娱活动、购买旅游地特色产品是人们外出旅游的目的。也是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体现形式。物质消费需求是指满足人们外出旅游时吃、住、行等基本生理需要方面的需求。物质消费需求的满足是旅游精神消费需求或说核心消费需求得到实现的基本经济保障。旅游消费是旅游者亲身前往旅游地的异地消费。为了实现消费目的,旅游者必须首先实现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移动,并满足在移动过程产生的吃、住、行等方面的基本生理需求,以使旅游者的身心得到休息和恢复。

从旅游消费需求的构成看,旅游消费需求是一种系列性、组合性的消费需求。包括了游览、娱乐、购物、交通、住宿、餐饮六个基本要素。旅游消费需求的满足是六要素得到全部满足的完整过程。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旅游消费需求主要是通过旅游经营企业提供的旅游供给服务得到满足和实现的。在专业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企业中,旅行社(公司)处于核心和龙头地位,是满足旅游消费需求的主要供给者和组织者。旅行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设计旅游线路和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在设计旅游线路时必须把旅游消费需求涉及的各个要素有机地组织起来,生产出完整的组合系列服务产品提供给旅游者。

从旅游供给服务必须满足旅游需求的交易目的看,旅游消费需求的实现过程是通过提供供给和提出需求的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并履行方约定的合同以得到保证的实现的。或者说旅游消费需求实现的过程也就是旅游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由于旅游消费需求是系列性、组合性的消费需求,旅行社(公司)要想全面、完整地发行旅游服务合同中自己一方事先承诺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水准,必须依靠和通过其他旅游经营企业提供的一系列相关服务才能得到实现和保证。也就是说,旅游服务合同的实现实质上是一组主体有所不同、行为有所不同。程序有所不同的旅游服务合同的实现。每组旅游合同由数目不等的合同构成一个合同群。这个合同群是旅游服务的完整的法律体现,是旅游市场能否健全发展和完善的关键与核心。

旅游服务合同可以分为下列五组:

一、旅游服务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是旅游者和旅行社(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它是旅游合同的核心和其他合同的源起合同,抑或称为主合同。旅行社(公司)和旅游者就旅游线路、旅游交通、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旅游需求和供给要素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在旅游服务供给和消费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根据旅游者是否跨境旅游,旅游服务合同可分为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和国内旅游服务合同。根据旅游者是组团旅游还是单独旅游,旅游服务合同可分为组团旅游服务合同和散客旅游服务合同。

二、旅游服务采购合同

旅行社(公司)的主要业务功能是组合生产出整体旅游服务产品。它本身并不是旅游交通、餐饮、住宿、景区(点)、娱乐场所、商店的直接生产者。旅行社(公司)为了满足旅游整体消费需求,需要从交通、住宿、餐饮、景点、娱乐场所、有关旅行社(公司)、社会导游管理中心等企业和部门采购到交通、住宿、餐饮、景点游览、娱乐、旅游接待、导游服务等一系列服务产品,并加工组合成整体产品后,才能出售给旅游者。对组团旅行社(公司)来讲,至少需要签订5~7个合同,才能保证满足旅游消费需求。

旅游服务采购合同包括:1.旅游交通服务采购合同。根据交通工具的不同,又分为航空交通服务采购合同、铁路交通服务采购合同。水运交通服务采购合同、公路客运服务采购合同;2.旅游住宿服务采购合同。旅行社(公司)向有关宾馆、饭店采购并订立住宿服务合同;3.旅游餐饮服务采购合同。旅行社(公司)向有关饭店、餐馆采购并订立餐饮服务合同;4.旅游景点服务采购合同。旅行社(公司)向有关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采购并订立游览景区(点)服务合同;5.旅游娱乐服务合同。旅行社(公司)向娱乐服务经营单位采购并订立娱乐服务合同;6.旅游接待服务采购合同。组团旅行社(公司)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可能在旅游线路沿途经停地点和旅游目的地的所有景点(区)均设立自己的经营服务机构,需要向旅游线路沿途有关旅行经营单位采购接待服务;特别是出境旅游服务,组团旅行社(公司)必须与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有关旅游经营企业达成接待服务协议,才能保证旅游活动的顺利完成。根据旅游接待服务采购的国别不同,旅游接待服务采购合同可分为国内旅游接待服务采购合同和分国别的国外旅游接待服务采购合同;7.导游服务采购合同。旅行社(公司)一般有隶属本单位的导游服务人员。但由于旅游服务的季节性强,当旅游需求高峰期间本单位的导游人员不能满足需求,需要聘用临时导游人员时,旅行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有关社会导游服务管理中心采购导游服务。

因此,旅游服务采购合同实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只不过它买卖的产品主要不是体现为有形产品的货物,而是无形产品的服务。

三、旅游经纪合同

旅游购物是旅游核心消费需求之一。向旅游者推荐旅游购物点,接送旅游者到旅游购物点参观购物,是旅行社(公司)获取业务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它一方面满足了旅游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又为旅游购物点提供了服务,促成了旅游者和旅游购物点之间的商品买卖交易行为。旅行社(公司)的促销行为实质上一种经纪行为,旅游购物点为此要向旅行社(公司)支付佣金。有关促销服务的内容、佣金的支付及其标准和方式,应当由双方通过经纪合同予以公开合法约定。

四、旅游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公司)对旅游者负有办理保险的业务。旅行社(公司)应当对旅行社(公司)承担的有关责任投保旅行社(公司)责任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的保险公司签订局面合同。

五、旅游服务委托合同

在现代社会服务专业化、分工化的条件下,除了少数特大型、全功能的旅游服务集团外,大部分旅行社(公司)的业务集中于某一或几个特定的领域,以发挥甚至才能发挥其比较优势。如有的专业从事旅游批发服务业务、有的专门从事旅游零售服务业务;有的专业从事组团业务,有的专门从事接待服务业务。专业化的分工必然产生业务协作的要求,产生业务之间某个环节的相互关系。从目前旅行社(公司)业务关系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旅游产品销售委托关系。旅行社(公司)委托客源地的旅游经营单位(包括境内境外的旅游经营单位)销售其旅游服务产品,代办旅游招徕和组团业务;二是旅游接待服务委托关系。旅行社(公司)委托旅游线路经停各地的旅游经营单位(包括境内和境外)组织和提供旅游接待服务;三是旅游服务采购委托关系。旅行社(公司)委托旅游线路经停各地的旅游经营单位(包括境内和境外)代自己采购各种旅游服务项目。

根据上面的分析,全功能服务型的旅行社(公司)至少要签订4组、8个单项合同(旅游服务合同、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景点游览、娱乐采购合同、旅游经纪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才能满足旅游消费的需要。其他的旅行社(公司)至少要签订5组、10个单项合同(旅游服务合同、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景点游览、娱乐、接待服务、导游服务采购合同、旅游经纪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才能满足旅游消费的需要。

从上述可以看出,第一,对于一次成功的旅游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旅行社(公司)是否具备订立上述合同群的基础或条件,来判定旅游服务的承接方是否存在实施良善服务的能力或水准,否则,就有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可能和隐患。第二,国家旅游管理部门面对旅游活动,只要把握信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多方面相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的终止,就可以理顺和把握千头万绪的旅游服务与管理工作,使之逐步地真正成为无烟工业的主要支柱。第三,其他行政监管,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通过旅游合同的分析,可以统领对旅游市场的分析、了解和掌握,从而为更好地完成对旅游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