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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防腐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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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防腐的几点建议

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规划之中。

1.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是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三是以提高领导干部党的意识、群众意识、自律意识为重点开展专题教育,使领导干部在是非面前增强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增强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增强悔过能力。四是抓好典型示范教育,评选和表彰那些时刻把人民群众利益摆在头等位置的单位和个人,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2.积极慎重地推行政府体制改革,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铲除以权谋私的土壤。以现有政治资源为基础,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慎重地推行政府体制改革,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逐步淡化政府部门的“单位”特色,从源头上解决制度(体制)上的“利益冲突”矛盾,保证政府权力行使的公共性。

3.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用经济手段消除公共权力部门化的倾向。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体制改革力度,使政府职能部门真正做到吃“皇粮”办“公差”、吃“杂粮”受制裁。一是在完成中央部署的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的同时,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改革原则,公开有关部门的政策外补贴,消除因部门政策外补贴相差悬殊而导致的部门间工作人员实际收入的不平衡,铲除诱发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因素。二是统一、科学地规范部门预算。中央财政应统一改革预算科目设置、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制定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对特殊部门预算,中央财政应作出明确规定,如类似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经费等,应纳入部门预算,否则部门预算就无法体现完整、公开、透明原则。三是从修改《宪法》和《审计法》入手,改革预算监督体制,改变过去那种财政、审计同属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做法,把审计部门纳入各级人大的垂直管理,真正做到有效、客观、公正的监督。

4.理顺司法管理体制,用法律手段约束司法特权。一是约束和分割公安机关的司法特权。在确立司法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将警察权纳入司法权的控制之下。同时,对警察权实行分割,将治安管理行政权和刑事侦查权分割为两个职能机构,警察的一切刑罚处罚必须经过法院审判,一切行政性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将深化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色彩与法官职业化、流程管理等改革结合起来,制定“一揽子式”的改革方案,分步实施。同时,完善法院诉讼费管理,防止诉讼费“跑、冒、滴、漏”和由此产生的以权谋私问题。

5.加大惩处力度,施“重典”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一是把“小金库”、做假账等行为纳入《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先在省直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规定,一抓到底。三是借鉴香港《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的实施经验,制定以涉嫌利益回避、接受群众评议、回答领导质询、接受人大政协听证为主要内容的《问责制公务员守则》,并以此来规范政府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行政行为。

6.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一是把教育制度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借鉴一些国家实施《廉政教育法》的做法和经验,结合转型期反腐败斗争实际,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反腐倡廉)教育条例》,用制度保障对党员的教育,重点解决一些“特殊党员”游离于党的教育之外的问题。二是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根本性工作纳入经常化轨道。要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制度法规不少、但真正管用的制度法规不多的被动局面,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增强制度法规的权威性,使各级干部不能不廉、不敢不廉、不愿不廉。三是把监督制度建设纳入法规化轨道。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基准,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强化党内监督。四是全党动手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相互配套的惩治和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这是加强党的反腐倡廉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