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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已经作为一种政治话语和政治实践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改革的关键问题。其实,和谐社会建设最核心的要务是打破原有的政府管理社会的一元化社会治理模式,建立起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社会各部门、各群体参与,民众自我约束和管理的一种多元化社会治理结构。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实现国家权力和社会团体、个人权利的和谐共生,从而促进社会整体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可协调发展。
迈向一种新社会公共性
中国社会原有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政府管理社会的一元化模式,这个模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社会传统上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本位”的社会结构,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是“差序格局”的交往纽带。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人们主要关心的是血亲关系网络,而对于血亲之外的社会公共领域内的事情缺少足够的参与。但是,一个社会的构建最需要的恰恰是这种超越了简单血亲关系的交往格局,政府便承担起了维系社会生活公共领域的职责,即政府是社会公共性的最重要的承担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成为了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领域的唯一承担者。一方面,政府财政面临巨大的压力,使得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改革面临经费不足,管理缺位等诸多难题;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些领域获得了过多的控制权,不利于相关社会组织群体充分发挥能动性,参与更为广泛的社会实践,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和针对性,甚至造成了一种政府管理越位的情况。种种情况汇集到一起,就构成了现实中不和谐的情况。
因此,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打破原有的社会一元治理模式,打破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性唯一承担者的地位,广泛吸收社会群体参与社会公共性建设,充分发挥各群体的积极潜能,使得社会公共性的主体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具体事务中,政府要主动的、有选择地逐步退出一些领域,引导相关的社会群体积极地进行自我治理。
具体而言,新公共性有以下基本的内涵:1、公共性是一种描述现代政府活动基本性质的重要分析工具。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权力的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2、公共性是一种现代行政公共精神。它包括民主的精神、法的精神、公正的精神、公共服务的精神四个方面。3、公共性是一种现代价值理念。它强调了政务公开和公民参与,强调公共部门运作要体现人民主权和政府行为合法性,克服追求私人利益和部门利益,强调政府行为的制度公正性。4、公共性是一种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理想。它要求政府尽量响应公众要求,负有社会责任感,让公民有平等的参与权与机会,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5、公共性代表着一种社会理性与法制。把公共性作为一种理性和道德,强调公共舆论的监督和批判作用。
可见,新公共性建设的核心要求是政府对自身进行准确定位,建立一种新的“政府—社会”关系格局。政府不能直接掌控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和命运,要进行合理放权。在财政权、人事权、决策权等方面给予社会更高的主体地位,政府更多的是承担起服务保障的职责,将目标集中在公共服务和社会基本建设等方面,破除原有的政治统治模式,全力打造新型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
强而小的政府模式
中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功有一个重要的基本经验: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对于提高改革效率、抵御改革带来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东欧国家在转轨过程中曾经出现了经济发展的严重滑坡,在社会领域也导致了民众生活水平的大幅下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东欧国家所实施的“休克疗法”严重损害了政府在改革中的地位,造成了社会公共性的真空,从而影响了改革的稳定进行。而中国在改革的过程中,在面对诸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3年SARS等突发事件等各种危机的挑战过程中,政府从操作层面予以强有力地了回应。而政府回应危机的最重要手段就是传统的“国家—社会”动员模式。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的行政系统被最大程度地调动起来;另一方面,作为国家与国民之间的最重要的连接点——单位社会更是发挥了关键作用,所有的单位都动员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共同应对危机给社会整体稳定和发展带来冲击。
在一个更长远的框架内来看,中国社会传统上是一种“政—商—学”一体的社会形态。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导者,拥有调动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组织资源的权力;商界是社会经济事务的行为者,为社会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维护了政治统治的稳定性;而学界则以一种入世参与的姿态成为了社会思想的源泉,同时学者还在一定程度保持了和“政—商”进行角色身份转化的通道。三者的紧密结合形成了中国社会的精英阶层,并通过引导民众而对社会发展方向产生了明显的主导作用。可以说,这样的制度框架是中国社会保持稳定与发展的基本结构之一,因此,建设和谐社会的多元治理结构仍然需要在一定程度内保持这个框架的延续性。而且,建设和谐社会的多元治理结构仍然需要维持一个强有力的主导型政府。
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建立起主导型的强政府模式并不意味着恢复原有的政府一元化治理结构。实际上,在“十一五”期间,中国政治改革最重要的方向就是要努力建立起“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政治改革框架。一方面,政府要回归公共职能本位,即全力实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四大职能;另一方面,要提升社会的主体地位,强调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义。在全球化、信息化日益深入的今天,政府主动寻求自身改革的突破,显示了政府的一种积极进取的姿态,放弃原有的那种政府统治的传统思维模式,寻求一种具备高度灵活性又能够保证稳定性和效率的新管理方式。
小政府的改革进程实际上早已启动,在经济改革领域所出现的企业股份制改革等现象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是一个“国退民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已经放弃了全权管理的大政府思维模式,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市场调节的意义,实际上就是一个建设经济领域的“小政府—大市场”过程。如今,这样的过程扩展到了更为广泛的社会领域,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改革等多领域都开始出现了改革的迹象。这样,势必会使得整个社会的治理结构发生一次深刻的改变,即由一元化治理模式转变为多元化治理模式。
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拥有强政府的支持,以政府为主导,调动社会群体和个人的主动参与,这样才能建立起多元化的社会治理结构。在这样的背景下,强政府和小政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强政府要求改革同原有的政治传统保持必要的连贯性,小政府要求改革具有足够的灵活性甚至必要的突破。
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
围绕和谐社会建设打造一个强而小的政府,凸显社会自我管理的地位,这实际上是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而又艰难的管理挑战。这需要我们从更本质的层面理解和谐社会,理解多元社会治理结构的根本意义。
多元社会治理结构最根本的意义是调整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在传统的一元化社会治理结构中,政府拥有的公权力完全控制了社会领域中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取向,最终变成了一种僵化的社会控制方式,失去了必要的灵活性。而在多元化社会治理结构下,政府充分尊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拥有各项合法权利,利用社会法的约束和道德自律完成社会的基础性整合,禁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利领域,保护社会不同主体的合法行为。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整体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社会最多数成员的自由和人权。
实现多元的社会治理结构要完成两个重要的工作。
第一,完善社会三大部门的平衡发展。三大部门包括:1、政府组织,此为第一部门,又被称作公共权力领域、政治领域;2、市场或赢利组织,这是第二部门,也叫私人领域、经济领域;3、社会公益组织或非赢利性组织是第三部门,也称社会组织、公共组织。建立多元化社会治理结构就是在政府部门外,大力发展作为市场领域的第二部门和作为狭义社会群体的第三部门,如NGO、NPO等社会组织,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和能力。
第二,要逐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在制度上减少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行为,建立起权力制衡的政治领导体制及公共权力结构体系。前现代时期,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国家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就是政治国家。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其所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分化,公民社会逐渐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公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在此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成。但是,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的掌有者,对社会其它部门和领域始终具有扩大其权力的能力和倾向,因此只有赋予社会其它领域更多的权力,对政府的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实现“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障社会其它部门的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和谐社会的多元化社会治理的道路最终需要走向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社会,而不是原有的政治权力本位社会,即最后要建立的是公民社会形态。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是公民社会的关键特征,和谐社会的多元社会治理结构为其实现提供了结构性基础。只要能够从基本结构方面理顺确定了社会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和权利,并逐步加以制度化,和谐社会的实现就指日可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