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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改革发展架起通往和谐社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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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改革发展架起通往和谐社会的桥梁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我国在经济领域要使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决定》把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这为我们逐步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指明了可行的途径。

在中外经济思想史上,公平富裕一直是人们憧憬向往的生存状态。在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之前,由于缺少一个强劲的激励机制,加上等级专制等政治因素,由统治者所制定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本背离效益激励和公正道德,进而造成经济增长乏力,社会矛盾激化,每每使其长治久安的梦想被周而复始的改朝换代所打破,而农民起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追求财富分配的结果均等,并没有触及经济体制的演进,所以往往重蹈被推翻者的覆辙。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了物质财富的迅速增长,同时也扩大了各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别。

改革开放从根本上启动了中国经济实质性增长的进程,现在,我国的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四位,市场化改革的绩效举世瞩目。就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而言,除了基本需求得到满足,贫困人口持续减少,许多原先被认为是奢侈高档的消费品,现在已经成为普通大众的日用品。但也无可否认,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特别是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公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许多事关百姓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亟需建立和健全。

现在需要明确认识的是:只有坚持改革发展,我们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历史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我们通往理想社会的必由之路。这一命题包括三个层次或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在理论认识上应清晰地判断,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贫富差别扩大等问题,并不是市场化改革所导致的,恰恰相反,它们是规范的市场经济制度尚不配套的产物。

毋庸讳言,眼下我国的收入差别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经济发达国家。考察当前社会上一部分高收入人群的经济来源,可以发现凭借资源(权力、信息)垄断获取的财富占很大的比例,由于这些财富并不是公平竞争的报酬,所以人们有理由将其视为腐败性收入分配。市场配套制度的改革滞后,导致了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金融市场等领域丑闻不断;能源、交通等行业独家经营,旱涝保收;教育、医疗等部门既占有公共财政的资源,又要到市场里去争一杯羹。不规范的制度环境只能滋生财富争夺而不是公平竞争,而争夺的结果无非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困难群体的贫困化。现在,对私营老板依靠规范经营获取利润进行责难的人已经不多了,因为他们的收益和风险是对称的。但国有企业的老总如果不需要对亏损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他们的高薪就值得质疑,因为在效益不变的条件下,他们的富裕就是下属的贫困。因此,要消除腐败和制止分配不公现象的蔓延和加剧,唯一的出路是加快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如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维护公正竞争秩序,等等。

其次,在思想观念上要鲜明地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是有差别的分配,它依据劳动者对市场要素的有效投入。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社会上个人没有刺激去从事能引起经济增长的那些活动,便会导致停滞状态”。“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个人必然受刺激的驱使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应当设计某种机制使社会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近乎相等。”规范的市场经济分配制度具备三项功能:一是通过确保那些从事高端研究工作、进行市场创新活动、投入有效经济要素的社会群体较高而又合法的收入,以达到激励和示范效应;二是限制和惩罚那些垄断收益和“寻租”收入,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三是鼓励帮助低收入群体提高技能,参与竞争,以做到机会均等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现在城市里的无业人员,解决他们的经济来源,单靠政府发放救济金是不够的。本届的诺贝尔和平奖颁给了孟加拉国的农村银行及其创始人尤努斯,他们通过向贫困人口发放小额贷款帮助穷人,使他们有了发展的起步资本。这个做法值得我们深思。如果认为构建和谐社会是简单地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甚至幻想回到计划经济时期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捧“铁饭碗”,那是十分糊涂的误解。

第三,在政策实施中要逐步地做到,政府责任明确,社会机制健全。

政府有责任并不等于什么都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加以实施。在现代社会中,只有有限的政府才是有效的政府。行政包办不仅效率低,而且难免滋生腐败,各地出现的挪用社保基金案件,即是证明。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创造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实完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政府不可能全部包下来,许多地方还得发挥市场经济和社会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如在制度健全的条件下,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基本可由市场来决定,政府财政只需在若干领域实行再分配。就业的情况也是如此,扩大就业需求依赖于经济发展,职业岗位的增减取决于市场选择,政府应做的是改善制度环境,有利于经济增长,而不是刻意地“制造”就业机会。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水平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救济关爱困难群体是“以人为本”的起码准则,但在具体的政策设计和贯彻过程中,怎样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规范、透明、可持续,还是需要慎重考虑,统筹安排的,如果单从“政绩”和好心出发,不经过科学论证和必要程序,好心就未必能办成好事,还会让坏人钻空子。事实上,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的过程,又是社会建设不断加快的过程,一种依靠政府导向和社会参与而日益完善的公共保障体系,将标志着我们正朝人类的理想社会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