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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享中推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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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享中推进社会和谐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共同建设是共同享有的前提和手段,共同建设的水平越高,人民群众共同享有的条件就越充分,共同享有的成果就越多;共同享有是共同建设的结果和目的,共同享有的程度越高,人民群众共同建设的动力就越大,形成的合力就越强。

共建共享是唯物史观的创新性运用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主人,这是唯物史观的一个根本观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定位于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这不仅突出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也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事业,人民群众是建设者和享有者的统一。一方面,人民群众作为实践主体,共同参与和谐社会的创建;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作为价值主体,共同享受创建和谐社会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这一共建共享思想,从理论上讲,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原理在社会主义新的实践中的发展和运用。从实践上讲,共同建设,共同享有,人人参与,人人受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合力同心构建美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是使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富有凝聚力、向心力的“粘合剂”和“加速器”。尽管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利益诉求、就业选择等出现多样化趋势,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共同目标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坚持共建共享,就能使各党派、各阶层、各行业团结一心,朝着共同的理想和目标,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更好地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共建与共享的辩证统一

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是紧密联系、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共同统一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共同建设是共同享有的前提和手段,共同建设的水平越高,人民群众共同享有的条件就越充分,共同享有的成果就越多;共同享有是共同建设的结果和目的,共同享有的程度越高,人民群众共同建设的动力就越大,形成的合力就越强。没有共同建设,就不会有改革开放的成果,不会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不讲共同享有,就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谐社会建设也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总之,有共建才能确保共享,因共享更能促进共建,两者互为一体,不可分割。

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两者在总体上具有同步性,但也有一定的不同步性。所谓同步性,是指共同建设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共同享有的过程,社会和谐的很多阶段性成果在人民群众共同建设的过程中便可共同享有。所谓不同步性,是指有些共同建设的社会和谐成果转化为共同享有需要有一个过程,两者不可能完全同步。从党和政府的角度讲,应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努力以优质高效的工作,增强共建与共享两者的同步性,尽可能使人民群众在共建过程中多实现共享。要看到,“十一五”时期是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难免会出现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加强利益协调,增加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共享度。如果人民群众作了很多共建的努力,却享受不到应该享受的成果,那么,就难以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改革、发展和稳定就难以得到有力保障。因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使人民群众及时享受到由改革开放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带来的实惠,得到应该得到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利益,从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和参与改革开放,更加自觉主动地投身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事业中,作更多更大的共建努力。从人民群众的角度讲,应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认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理解建设向享有转化的过程性,增加对两者具有一定不同步性的思想准备,加大以共建促共享的努力。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综合国力大幅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但也要看到,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个人在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多少上是不同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也是有差异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要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小康的目标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共享不可能一步到位,而且在一定阶段内共享具有客观差异性。只有通过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成果,使可供分配的财富不断增加,国家才有可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收入的不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实现发展的成果真正惠及全体人民,做到如总书记所说的:“不断在发展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推进共建共享需要正确把握的两个问题

一是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这也就是说,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党的领导地位的统一。实践已经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之无愧的领导核心,建设和谐社会同样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共建共享才会有“主心骨”,才能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合力加强社会事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开展好和谐创建活动;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激发创造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也才能更好地发挥执政党的整合功能,健全完善利益协调的政策机制,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促进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可以说,只要坚持党的领导,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必然会不断开创新局面。诚然,作为执政党要担当起这一历史使命,需要在党的自身建设上提出更高的要求,要通过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仅应具备领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本领,而且还要具有领导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善于围绕共建共享管理社会事务,协调社会关系,开展社会工作,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除了提高本领外,还必须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政廉洁,言行一致,不拉帮结派,不独断专行,自觉接受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二是共同享有不等于平均享有。让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改革开放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因为改革与发展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事业,其成本也是由各阶层、各群体的人民群众共同承担的,所以,从总体上讲,改革与发展所带来的财富和利益应当由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权利从社会发展中受益。但是,共同享有并不等于平均享有,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每个群体所获得的成果和利益都是相等的。共同享有在事物质的规定性上体现了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而这种公平在成果享受量上并非是无差异的。正因为有差异,才更能体现社会公平,才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合理的收入差别不仅是允许存在的,也是激发社会活力所必需的。不搞平均主义、“大锅饭”,也不是听任差别无限扩大。当前,要重视解决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部门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重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和社会保障问题,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更好地把共建共享落到实处,齐心开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