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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充满活力的必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公平的收入分配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是真正的公平。
保证社会成员享有平等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实现收入分配起点公平
在社会公平中,起点的公平意味着人们在相同的基础上从事活动,或者说由此出发的社会条件是相同的。起点公平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前提,没有起点的公平,就没有真正的公平分配。
每个人不管他的出生、能力、背景如何,社会应为他的发展提供同样的机会,这就是起点公平。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对收入分配有着重要影响。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往往意味着就业能力的不同,机会的不同,也意味着将来收入的不同。特别是小学教育阶段的差异,影响到人一生的发展。中外收入分配的事实都证明,受教育越多,掌握的知识越多,一般来说发展的机遇就越多,工资收入和生活质量也就越高。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它足以影响一个人的未来发展。就我国目前情况看,虽然政府在实现教育公平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且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教育不公平还是十分明显的,突出地表现在城乡教育的差距上。教育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农村人口受教育机会少,受教育年限少,教育质量低。目前城市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3年,而农村人口还不足7年,相差近一倍。由于农村教育落后,导致农民文化科技素质偏低,在农业生产中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率低,经营方式粗放,经济效益低下。
让每个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也是实现收入分配起点公平的必要条件,为此需要完善就业制度。就业关系个人的收入状况,关乎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就业平等意味着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有平等的就业权利,这一权利不因个人性别、年龄、民族、地域、文化、经济能力及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国目前就业不平等主要表现在,能否找到理想的工作未必取决于真才实学,有些名义上是公开招聘,实际上存在暗箱操作;劳动力自由流动受到种种制约,处于就业最不利地位的是农民,尤其是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农民。要实现就业平等,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就业制度、户籍制度等。这里的关键是要确立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
完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制度,实现收入分配过程公平
如果说起点公平是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那么过程的公平就是指人们在竞争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优势,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过程公平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激发社会活力的源泉,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
实现收入分配过程公平,主要是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分配。按劳分配的依据是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它反映了劳动者的实际贡献,既体现了不同劳动岗位劳动的质的差别,又体现了同一劳动岗位劳动的量的差别,以此作为分配的依据,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按劳分配认识上的偏差或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应用中的问题,还存在诸多不公平的分配现象。如在一些单位仍然不同程度地实行着平均分配,不同岗位劳动者的收入未能充分体现岗位特点和贡献大小。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主要是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合同工和全民工之间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差别,同样的劳动岗位和劳动贡献得到的是不同的收入。有的企业经营者甚至凭借手中的权力使分配过分地向自己倾斜,与普通职工和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悬殊。这些都导致了收入分配中事实上的不公平。要正确实施按劳分配,克服按劳分配实践中的偏差,必须深入研究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现阶段的特点,改革工资制度,合理计量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加大对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科技应用和科学管理的激励力度,合理拉开贡献不同的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切实做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同时必须规范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防止一些部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和国家权力为本部门谋取私利,进而转化为干部职工的福利。另外,针对劳动者因客观条件不同而出现的收入分配中的事实上的不公平,政府要通过完善经济调节、缩小按劳分配实施对象客观条件的差异,弱化由此而导致的收入分配中事实上的不公平。
其次,要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在分配上实行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实际贡献进行分配,是实现收入分配过程公平的重要条件,也是使社会充满活力、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努力创新、创业的初衷所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无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实现公平分配。但也必须看到,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现象,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着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不完全、生产要素泛化、分配的具体衡量标准不确定、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就业压力比较大的背景下,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存在较大难度,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充分重视劳动、资本、技术、知识、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努力构建各种生产要素合理参与分配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为此,必须加强对生产要素分配的宏观调控,维护公正的分配秩序。
调节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结果公平
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还不是公平分配的全部,事实上,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即使在平等起点的基础上参与到公平的竞争过程之中,由于资质、禀赋、所处环境、对机遇的把握以及主观能动性等方面的不同,这些差异又往往会被市场机制放大或缩小,使竞争被各种随机因素和偶然因素所扭曲,从而其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不一样的,出现要么收入差异悬殊,使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要么由于外在的干预而出现收入的平均化。不管是收入差距悬殊,还是平均主义,都不是真正的公平分配。所以,在保证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前提下,有了分配结果的公平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平分配。分配结果的公平,就是社会的一切财富和利益要均衡分配于全体公民,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当然,结果的公平并不是意味着平均主义,收入差距是必然存在的,但这个差距必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持在社会各个收入阶层都能认可和接受的程度。
就我国收入分配情况来看,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目前收入差距较大是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较大;二是区域之间收入差距较大;三是行业和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较大;四是阶层之间收入差距较大。收入差距过大,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甚至危及到一部分人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就可能引起不同阶层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公平分配的基本要求就是所有人能够共享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成果,不能出现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情况,这就要求加强政府在社会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缩小这种差距,使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这里,一要完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调节收入过高者的收入,同时取缔非法收入。二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使分配倾向贫困地区,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实现城乡、区域之间协调发展。三是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这些措施,达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