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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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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记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的作用非常重要。对此,你们是如何认识的?

肖扬: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无一不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

人民法院肩负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历史使命,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

记者: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新的历史起点上,正处在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怎样的形势?

肖扬: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先说机遇。首先,党中央对民主法治建设高度重视,去年5月3日,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这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障。

其次,社会大局整体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广大干部群众盼和谐、议和谐、谋和谐;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这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和经济基础。

第三,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司法权威日益受到尊重,这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利环境。

再说挑战。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任务十分艰巨。

记者:在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时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化解矛盾?

肖扬: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随着体制创新进入到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和触及,由此带来的民事纠纷增长的压力是很大的。全国法院每年要办理各类案件800万件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是民事商事案件。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接待处理涉诉群众来信来访83700件(人)次。2001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涉诉群众来信来访2243324件(人)次,上升了近26倍。人民法院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门,在这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是要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不论是判决,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会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

二是要增强纠纷解决的公开性。每个案子不仅要公正审理,而且要把道理说清楚;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公正的结果,而且要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三是要创新解决纠纷的方法。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最后的手段,但并非唯一的手段,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等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地节省司法资源。

记者:人民法院如何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肖扬:当前,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稍有不慎,个别纠纷就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纠纷,民事纠纷就有可能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非对抗性矛盾就有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我们要把稳定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目标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层次上来追求。

一是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根本上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最终还是要靠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要积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

二是要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坚持宽严相济。打击刑事犯罪可以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维护稳定;坚持“严打”方针可以维护稳定,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也可以维护稳定;“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惩罚。要依法严厉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决不手软,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同时,要坚持区别对待,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重罪轻判固然不对,轻罪重判一样也是错的。

记者:如何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好不同阶层、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肖扬:人民司法的各项工作,无论是化解矛盾纠纷,还是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要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一是要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每一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做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忠实践行者,宪法和法律的模范遵守者,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维护者。要坚决反对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彻底解决极少数案件程序不规范、判决不公正等问题。

二是要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人民群众有诉求才找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常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之后的选择,甚至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能够圆满解决的,要尽快拿出一个解决办法;法律范围内难以办到的,也要做好解释说明。每一名法官都必须学会做群众工作,学会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引导人民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要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凡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都要毫不犹豫去做;凡是失民心、悖民意的事,都要大刀阔斧去改。

三是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分化现象也在加剧,在广大的农村和偏远的中西部地区,诉讼当事人很多是识字不多的农村居民。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因此,我们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必要的诉讼指导和司法救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

记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要求,如何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

肖扬: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与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一是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我们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率;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缩短周期、减少讼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久拖不决。因此,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

二是要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高效和权威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是没有资格担当法官重任的。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在一定时间内,法律是一成不变的,而法律关系则千变万化。法官不应该满足于充当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

三是要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首先要慎权。一分权力一分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法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次要戒贪,贪有多种形式,有贪财的,有贪利的,有贪名的,有贪色的。无论贪财贪利,无论枉法与否,都是对法官称号的严重亵渎和玷污,都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践踏和破坏。腐败现象一再发生,固然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做人不讲道德,做事不讲操守,做官不讲原则。

四是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事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但是,把少数法官的腐败行为渲染扩大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腐败行为,把少数案件的处理不当渲染扩大为全部司法活动的不公,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舆论监督促公正、促公开、促效率,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