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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混居模式 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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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混居模式 促进社会和谐

住房问题,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近年来,江西省新余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以实施混居模式为着力点,创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思路,努力使生活困难家庭有房住、住得好。

积极作用

混居模式,主要是指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各层次住房消费群体和谐相处的新型社区。

推行混居模式有利于消除生活困难群众边缘化现象。出于成本考虑,许多经济适用住房建在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城郊,小区周边医疗、卫生、公交、商业、教育等配套设施不尽完善,公共服务资源较少。地理位置边缘化,一方面增加了困难群体的生活成本,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形成低收入人群聚居区,容易导致社会对立,引发社会矛盾。实施混居模式,不仅可以改善困难群体的居住环境与条件,而且有利于各收入阶层人们加强交流和理解。

推行混居模式有利于融洽人际关系。居住小区是家庭与社会的连接点,是人们进行交流的重要平台。推行混居模式,可以促进不同收入群体平等相处,有利于融洽人际关系、促进社区和谐。

推行混居模式有利于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讲,环境改造人、提升人、塑造人。推行混居模式,实际上也是城市环境的再造工程。通过配置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使人们在享有公共服务资源的同时,在良好环境中接受文明洗礼、提高文明素质,从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基本思路

实施混居模式,应根据“以人为本、控制规模、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力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贫困家庭对住房的基本需求。

在规划布局上,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混居模式,总体上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加强规划引导,如要求开发商在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中必须提供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在供应对象上,明确保障范围和重点。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开放型城市的需要出发,把城市人均年收入低于标准线的家庭、在农村任教从医满15年的教师和医生家庭、进城务工家庭等都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其中,优先保障最急需的困难家庭住房需求,重点考虑被拆迁的城镇居民和土地被征用的失地农民家庭。这样,既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又可缓解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在政策优惠上,立足于直接帮助困难家庭。实践证明,采取划拨土地、减免规费等措施降低开发成本和售房价格的做法,往往是把补贴给了开发商。因此,在政策优惠上应立足于直接帮助困难家庭提高购房能力。如对符合规定的家庭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降低首付比例等优惠条件;对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成立专门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担保中心,支持商业银行放贷;试行货币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面积内给予一定数额的购房补贴;对确实买不起住房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手段,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

在物业管理上,建立物业费补贴机制。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是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的需要,但混居其中的困难家庭支付物业管理费有一定困难。应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维护物业公司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建立面向困难家庭的物业费补贴机制。如对困难家庭物业费按同类商品房的70%收取成本费;要求小区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车库或地下室,其经营所得主要用于弥补从困难家庭少收的物业费;建立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调节基金,对困难家庭给予物业费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