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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平安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人民法院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审判工作中始终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
以正确的理念指导和谐。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和谐社会对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把握方向,指导审判实践。近年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推进和谐司法为目标,确立“政治建院、审判立院、改革强院、规范治院、廉政树院、人才兴院、文化育院”的方针,在广大干警中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和谐司法观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有效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
以公正的裁判保障和谐。公正裁判既是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又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必须始终着眼于和谐,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工作,当好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近年来,滨州法院大力实施“三案”工程,努力把每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办成辨法析理、弘扬正义的“精品案”,办成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和谐案”。坚持把依法调解作为办案的首选方式,“调判”结合,“情法”并用,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使每起案件的审判都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不仅让当事人得到公正裁判,还从中感受到司法是和谐的、社会是和谐的。
以便民的服务促进和谐。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法院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有公正审判的力度,以规矩促方圆;还要在审判中真情实意地关心群众,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近年来,滨州法院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实施立案、审判、执行“一条龙”服务,开展“道一句问候、送一把椅子、端一杯热水、说一声再见”的诉讼服务“四个一”活动,并积极构建便民诉讼网络,尽可能让当事人少花一分钱、少费一份心、少跑一次腿。同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打赢官司的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以清廉的形象维护和谐。法院队伍的作风形象,直接关系着和谐司法能否取得成效。近年来,滨州法院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以及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并按照同志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为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积极开展工作“零”缺陷、程序“零”违规、办案“零”差错、服务“零”投诉活动,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和完善促使干警“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同时,引导干警比作风、比服务、比能力、比贡献,使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地位,弘扬司法正气,树立公正形象,以形象公正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以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