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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协调和理顺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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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协调和理顺利益关系

●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应当是畅通、广泛和充分的。同时,应把群众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长期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必须依靠制度的支撑。这就需要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有必要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节。

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利益尤其是切身的物质利益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发展状态。而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则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和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意识不断增强,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状况,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应当看到,社会利益关系如果得不到协调理顺,就会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因此,为了有效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协调和理顺社会利益关系

协调和理顺社会利益关系的主要途径,在于建立起公正、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这种利益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一方面,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应当是畅通、广泛和充分的。公共权力机构特别是政府应建立起同社会成员进行充分沟通的各种渠道,降低社会成员参与的门槛,主动为社会成员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避免由于信息的缺乏和不准确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避免社会成员基于错误判断而形成的种种错误行为。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方式应当是理性、合法的。为此,需要把群众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应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多地采用调解的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利益协商机制。和谐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恩格斯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因此,在处理对于社会成员来说至关重要的利益关系问题时,就不能由单方面决定,而应由相关各方再加上相对中立者共同参与协商。在制定法律和重要公共政策时,应让多方人员参与,使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表达意愿的机会。比如,当制定一些同工人群体、农民群体或是女性群体有关的法律政策时,应有这些群体的代表参与并表达意愿,以使制定出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现公正性。

利益保障机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长期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必须依靠制度的支撑。这就需要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同社会成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各种社会组织,为社会成员提供必不可少的支持。在现阶段,有必要特别重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如社会成员就业权利的保护、劳动安全条件的保护、劳动收入权利的保护、同工同酬权利的保护等等。

利益调节机制。由于社会成员的能力不同、面临的风险不同以及机会平等准则难以有效实施等,所以,在初次分配之后,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必定客观存在。对这种差距如果不加以调控,长此以往,差距就会越来越大,将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有必要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节。这种调节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国家应逐渐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