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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积极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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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积极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应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意义和根本要求,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其先进性主要表现在:

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理念,是我们党政治理想、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讲政治是其内在属性。

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以人为本,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治效果的根本标准,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孕育和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治实践又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

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反映了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具有科学性。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中

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责任。政法机关应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不断增强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紧密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反腐倡廉教育、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教育实效。通过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服务和谐、促进和谐、保障和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努力提高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每一个执法环节,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建好执法档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高度重视执法信息化建设,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从严从高要求,抓好经常性的查摆整改,认真解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最现实的执法问题,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认真落实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任务。扎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的根基。坚持执法为民,事事处处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重,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严格执法,主持公道,维护社会公正。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改进社会管理,努力减少和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