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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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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具体的、现实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客观实际出发。我国基本实现小康后,正处在一个“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时期。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复杂。必须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正确把握和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改革成果。

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诸多手段中,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决定》提出必须加紧建设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正是着眼于从制度上、法律上营造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当然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发展经济,增强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事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强和谐文化和思想道德建设,形成诚信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环境等。但是,这些方面的成果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运行,才能够转化成为社会成员具体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体现出公平正义。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必须通过制度来实现,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制度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公平正义是制度的重要价值和评判标准。加强制度建设,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

制度化的关键是法制化,制度建设的重点法制建设。通过法律使权利和利益制度化,使全体社会成员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于促进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确定权利,权利实现利益。法律的促进和保障功能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具体包括:第一,确定权利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应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二,规定权利种类和内容,包括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财产权利等,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三,规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途径,包括直接与间接、实体与程序、个体与组织、政府与社会等;第四,健全权利享有和行使的物质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涉及公共服务方面;第五,提供权利的救济和保护,使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免于妨碍和侵害;第六,确定权利和利益的边界,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重要而又有效的途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善于运用权利义务机制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善于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善于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也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的关键。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权利的广泛性、多样性,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意愿的政治集团,来团结和带领人民前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现实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我国13亿人民如何掌握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必须有一个符合国情和实际的制度架构,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营造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以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为根本,围绕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决定》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当前,应当重点完善以下方面的法律法规。

——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一是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二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三是加大人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四是不断提高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五是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六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有权利;七是加强对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现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发展社会事业的法律法规。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主要任务:(1)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2)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制定医疗法,确立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和管理运行机制。(3)制定和完善促进文化事业的法律法规,保证公益文化服务遍及全国城乡。

——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目标是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任务:一是制定社会保险法,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险的规范化、法制化;二是制定社会救助法,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三是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多元化、多样化的变化,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1)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2)制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商会和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具有公益或互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民间纠纷、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控制社会越轨或异常行为等。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是政府利用再分配手段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因此,公共财政的本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只有不断完善这项制度,才有条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缩小地区间的生活水平差距。

一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决定》提出,要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这不仅提出了完善公共财政的重点,也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二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这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决定》提出,要通过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集中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调整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以及粮食主产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推进贫困地区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要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新增的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

四是改革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能力。《决定》提出,中央政府将完善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五是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范,建立政府投资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政府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不断增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特别是服务全局和跨地区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能力。

六是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建立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制衡机制。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加强公共政策与预算的协调,发挥好预算对经济发展的调控促进作用。

按劳分配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收入分配是体现社会公平的关键环境。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决定》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一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扩大就业,这是促进低收入者增加收入的重要基础。要不断建立健全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社会保障标准,使低收入群众能不断分享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使更多的群众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要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困难地区的扶持。

二要完善多种分配方式,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是构建“两头小、中间大”的合理收入分配结构的制度保障。重点是要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能够根据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按照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同时要确立用合法方式获得的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使私有财产依法获得保护。

三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完善按劳分配制度。要规范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特别是在垄断性企业的权益得到保障。

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决定》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覆盖城乡居民是这次《决定》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的新的发展目标。

把社会保障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处在完善阶段,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窄,城镇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没有纳入进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在探索阶段;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还很多,社会救助的范围比较小;社会福利社会化面临着繁重的改革任务;全社会慈善意识还比较弱,善款捐助数量仍比较少。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要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继续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工作,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是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护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援助的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是自然灾害种类多且发生频繁的国家,每年有大量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灾民需要救助,农村有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基础还很薄弱。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补充,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组织保障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

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日益增强,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向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领域延伸,一些捐赠项目和重大捐增活动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社会影响。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慈善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慈善意识普及率低,公众特别是富裕阶层的参与意识有待增强;有效激励社会捐赠的法规制度亟待完善;慈善组织数量不多,劝募能力不强,行政色彩较浓。这些问题都影响和制约着慈善事业的发展。

依据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针对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薄弱环节,《决定》提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对慈善事业的社会捐赠实行免税政策是激励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的投入,鼓励先富帮助未富的有效手段,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组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政策措施,简化程序,为捐赠人办理减免手续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同时,要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使捐赠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知道办税程序,鼓励更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

二是加强慈善组织建设。要按照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加强慈善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创新募捐方式,提高劝募能力,建立慈善募捐的长效机制,加大善款使用的透明度,增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三是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乐善好使、扶贫济困、慈心为人、善举济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新时期新阶段,我们要将传统的慈善文化在继承中发扬,在发挥中丰富,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围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宣传新形势下慈善事业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法规,宣传新时期慈善事业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慈善不是有钱人的“专利”,而是全社会的事业。不论男女老少,不分穷人富人,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献出一点爱,我们的社会就会变成美好的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