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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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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有所作为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高瞻远瞩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又正式公布,进一步细化了建设新农村的具体措施,新农村建设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完成好这一重大历史任务,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长期不懈努力,地方人大常委会同样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责任感。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第一次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到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的高度来强调,充分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性。相对于以前的“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建议》包含四个新的施政理念,即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若干意见》出台了8个方面的32条重大举措,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行动纲领。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建议》和《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缓解资源约束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巩固农村改革和发展成果的迫切要求,从而增强历史责任感,自觉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神圣使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建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五项重点任务,即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围绕这五个方面的工作积极履行职责。一是要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及时听取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事项汇报,适时做出决议、决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二是要加强工作监督。利用视察、调查、听取审议汇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的监督,加强对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及农村政权建设的监督,加强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监督,多提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建议、意见,促进《若干意见》在本地的贯彻落实。三是要加强法律监督。对《农业法》、《土地承包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与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强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在监督工作中,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摸清真实情况,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认真做好代表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凝心聚力。县、乡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大部分还是村“两委”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要发挥代表的宣传、带头和引导作用。动员组织基层的代表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内容和方法,激发广大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同时,动员代表发挥带头和引导作用,带领农民群众积极学习掌握种养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共同富裕;倡树文明新风,改善村容村貌,依法有序参加自治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要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基层人大代表工作、生活在农民中间,能够听到农民群众真实的声音,随时了解群众的所愿所求。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发挥这一优势,组织代表加强与选民的联系,积极听取并反映农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三是要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抓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利用集中走访、召开座谈会、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视察、检查活动等方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及时收集代表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建议、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要加强转办、督办、催办等工作,推动建议得到办理,问题得到解决,从而畅通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民主渠道,凝聚民心,形成合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