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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报告非常好,好在敢于直言,敢于揭示当前存在的问题,一针见血,令人触目惊心,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切实可行。”“整个报告非常吸引人,听后心情既沉重又欣慰。说沉重,我们的环境问题确实非常严峻;说欣慰,因为执法检查能够面对现实,比较实事求是。”“这次跟踪检查是来‘真格’了,把问题的严重性和矛盾彻底揭露了出来。”“人大只要想干事、敢干事、真干事,就一定会很有权威。”“跟踪检查这种做法很好,很值得各级人大常委会借鉴。”这是听完盛华仁副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之后,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委员们发出的感想。
过去三年,常委会始终把环境保护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先后检查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等四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并多次听取国务院的有关专项报告,对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起了积极作用。在以往的执法检查中,常委会针对加强环境保护、治理污染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这些建议落实得怎样,各方面都非常关注。为此,今年上半年常委会对已经检查过的几部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跟踪检查。通过跟踪检查,发现以往提出的一些建议有些已经落实,有些并没有得到落实,环境污染问题仍然相当严重。跟踪检查报告不护短,不回避矛盾,客观尖锐地指出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实实在在的建议,因此,获得了常委们的高度评价。
执法检查是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监督形式,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展探索实践,到90年代在全国各级人大普遍推行。但以往的执法检查,往往是查完就了,重检查、轻督促,重形式、轻实效,因此,监督效果不明显。针对这种情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工作思路,提出要对执法检查开展跟踪检查。开展跟踪检查,是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抓住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一次检查不行,再次检查;再次检查不行,第三次、第四次检查,一查到底,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这是确保执法检查不流于形式重要措施。
监督法总结实践经验,对执法检查、跟踪检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听取人民群众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二是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三是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报告。四是根据情况,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五是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法颁布前,只有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作了规定。若干规定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不是法律。监督法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执法检查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标志着执法检查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法定形式。
实践证明,执法检查贵在一查到底,只要真想监督、敢真监督,真正按照监督法规定去做,抓住问题不放松,执法检查就一定能够避免“热热闹闹搞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的现象,就一定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就一定能够不断增强人大常委会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