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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也要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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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也要维护司法权威

个案监督,是近几年经常被提及的一个词,也是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有的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介入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实际上是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分工;有的人认为,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工作,而“两院”的工作就是办理具体案件,对“两院”工作的监督离不开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否则,监督就会落空;从现实情况看,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很严重,为了促进公正司法,对“两院”处理的个案开展监督是必要的。

如何加强对“两院”工作的监督?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如何确保“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了克服司法腐败,是否可以牺牲掉司法权威?这是摆在处于转折关键时期的中国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严峻问题,也是在制定监督法过程中,一直反复研究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从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上准确把握人大监督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它们分工不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是“两院”工作,不能代替、干预、干扰“两院”依法独立办理具体案件。这是一个重要界限,否则,人大常委会就会变成一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就终审不了,这不符合宪法确定的司法体制,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实行依法治国,人大监督的优势就会变成劣势。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法总结实践经验,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素质,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从具体案件归纳、抽象出来的“类案”问题,促进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样做,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督促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某一类司法不公案件的

解决,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督促“两院”完善有关内部工作制度,形成管长远的制约监督机制。因此,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作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从各地的实际做法看,有些是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是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起了积极作用。但这些做法不属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权,而是属于处理涉法涉诉的信访工作问题,今后仍可以继续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监督法没有也不必对此作出规定。

加强人大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防止和克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客观需要,同时,为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也就没有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我们决不能为了解决一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严重问题,而损害宪法确立的制度。有一个好的、有效的制度,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只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加强监督就可以解决,而一旦制度受损,要恢复起来就得付出更加艰苦、长期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