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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地方人大应该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1、围绕新农村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搞好审议决策。
决策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做出决议决定要立足于实现、维护、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是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有9亿农民,因此,地方人大行使决策权要把“三农”问题作为关注的重点。
一是要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常言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调查、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本地农业发展的各种优势和特色,了解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了解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困难和愿望,了解中央各种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以便科学地进行审议决策。
二是立足于科学发展观,从宏观上增强农业投入实效。首先,应该从财政投入上对于农业发展给与一定的保障。在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听取政府对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意见的报告时,应当把对农业的投入问题列为审议的重点。特别是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交通、义务教育、农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应该有一个整体规划,从而为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其次,要合理利用农业投入资金,保证对农业投入的资金有效地用在刀刃上。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对于农业的实际经济投入与农业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必须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农业投入资金,提高农业投入效益。近几年来,澧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时,对于农业发展基金的审议具体到每一个项目、每一项开支,有效地保证了农业投入的效益。
三是围绕农业发展问题,促进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农民增产增收的新路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其着眼点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通过行使审议决策权,促进当地政府加大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力度,积极发展品种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发展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和其他服务业,努力开拓农产品市场,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拓宽农民就业渠道,积极探索为农民增产增收的新路子。澧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县政府关于“五个百万亩”工程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情况汇报,要求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化建设,进一步开发亩产万元的葡萄、双孢蘑菇等特色农业产业,切实让农民享受到农业发展的实惠,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通过依法行使监督权,把好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关。
一是把好农业政策落实关,确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民负担问题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措施,特别是2004年中央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问题》的一号文件。地方人大应该充分认识中央关于“三农”问题一系列文件精神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关心农民的大事来抓。为了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2004年澧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县人民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实减轻农民负担。当年全县减轻农民负担4100万元,人均63.92元。
二是把好农业法律法规实施关,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地方人大应该注重开展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围绕农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执法检查,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如农民土地纠纷问题是中央实施农业发展战略后出现的热点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地方人大开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就很有必要。通过检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遏制滥占农民耕地、基本农田和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地招商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征用农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做到合法合理,较好地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很有好处。近几年,澧县人大先后开展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义务教育法》、《防洪法》、《劳动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与“三农”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通过这些检查,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了,农村中小学校的收费逐渐规范了,农村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大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农村水源污染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总而言之,农业发展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农民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得到了维护。
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地方人大应该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调动代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带头作用。要善于引导农业第一线的代表做优化和调整农业经济结构的带头人,做科技致富的典范,带领组织农民群众学习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让更多的农民群众成为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产品加工大户,加快农民致富步伐。
二、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推进村民自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推进村民自治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自治权利。”
在促进村民自治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另一方面是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协调运转。在换届选举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从澧县2005年实行的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有的地方选举过程中存在贿选、拉选票的现象,有的搞家族、宗族派别等。为此,地方人大一方面要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群众树立维权意识,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知识,并懂得如何行使维护其合法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力度,在每次选举前,地方人大应当对换届选举加强指导,并在选举过程当中对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推选村民代表、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五个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对于选举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贿选行为,应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选出村民委员会后,地方人大要对加强监督,督促搞好村务公开工作,畅通村民维权渠道。对于少数村干部忽视村民利益、以权谋私、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行为,地方人大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教育,督促整改,该查处的要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对于村民严重不满的村干部,应当通过合法方式罢免该村民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