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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决定2008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公安部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公安民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公安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公安执法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公安行政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公安执法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公安执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职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公安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公安执法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公安执法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公安执法
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
在百姓的眼里,公安民警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行政和刑事执法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公安民警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公安执法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公安民警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公安民警进行行使职权的精神和灵魂。公安干警应当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
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活动。所以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公安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职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职权,才能实现行使职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正确。所以,非常有必要从端正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让大家真正弄明白、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因此,我们每一名公安干警要珍惜这个机会,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扎实地履行好权利与义务,把公安工作的每一项职能落到实处,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