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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规措施突破案情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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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规措施突破案情体会

查办违纪案件中正确运用“两规”、“两指”,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本文就运用“两规”措施谈几点体会。

“两规”措施的依据、地位和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政纪的案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习惯上我们称之为“两规”,有时也被称之为“两指”。“两规”这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政法律措施,是国家行政监察体制恢复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创立起来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在调查处理严重违纪政纪的案件实践过程中,“两规”措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逐渐趋向成熟。*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将“两规”作为一项行政法律措施作了规定,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法律对“两规”的肯定,不仅赋予了该项措施的法律意义,同时也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赋予了该项措施以强制力。*4年3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颁布,“两规”以党的纪律的形式被规定下来,作为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每一个成员的纪律,要求每一位共产党员严格遵守。无论是作为执政党的纪律规范,还是作为一项行政法律措施,“两规”的被肯定,是调查处理违纪政纪案件的客观需要,完全具有法律地位。

“两规”措施的出台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办案手段。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和发展,“两规”措施的实施为纪检监察机关突破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具有不可代替性。就一些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很多是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部门联合办案,由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措施突破的。在现阶段,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基本上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来完成的。就拿贿赂问题来说,施、受贿赂的双方当事人,在逃避法律制裁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的作案手段是一对一,其行为极为复杂和隐蔽。要有效防止双方串通,使其对贿赂问题的陈述客观、真实,就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和某种程度上限制他们的活动范围。“两规”作为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的行政监察措施,在调查违纪政纪的案件过程中,对于是防止作案人串通一气、毁匿有关证据、逃避调查等直接危害案件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问题的发生,在客观需要上是最有效的选择。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两规”措施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有本质的不同:第一,“两规”是一种党纪政纪措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并执行,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使用这项措施。第二,“两规”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有关涉案人员的活动,防止有关涉案人员进行干扰、损害案件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措施,因此它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又不像司法机关强制措施那样完全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第三,“两规”措施在期限上以涉案人员说明和讲清有关问题为量度,早讲清楚早结束,直到把问题讲清楚为止。

运用“两规”措施,要理直气壮。如何克服在办案中采取“两规”措施带来的思想顾虑呢?首先,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树立运用“两规”措施的自信心。党中央、国务院既然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了反腐败斗争使用“两规”的法律保证,我们就应该毫不动摇地运用好这个办案法宝。该用的时候就坚决用上去,不能等、不能拖,更不能犹豫不决。其次,在我们办案过程中,随时都要有采取“两规”措施的思想准备和打算,防止打无准备之仗。再次,要提高运用“两规”的责任心和操作技能,保证“两规”的成效和安全。*1年,我们在查办某公司张某和万某集体案件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依据举报人提供的具体情节,坚决果断迅速地对张某万某实行“两规”,连续三天三夜的斗智斗勇,终于使两人交待了的全部事实经过,使案情得到最终突破。

运用“两规”措施要注意把握时机。把握“两规”的时机对突破案情来说十分重要,过早会增加调查人员工作量,过迟又会贻误战机,使本应突破的案件变成夹生饭。在运用“两规”措施时也要因案而定。今年,我们在调查某单位领导接受下属单位送的礼金、物品问题时,在先摸清基本情况后,选择了先从收受礼金最少、职务最低的涉案人员入手。其理由是:这些人员不是调查的主要对象,钱又得的少,思想上没有多大的顾虑,比较容易配合调查组搞清楚问题。决定一作出,我们先找该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和科室负责人谈话,经过不到一天的时间,他们就如实地交待了接受下属站、所送礼金的全部事实。取得证据后,我们立即对局里的领导进行谈话,在谈话不能取得成效的情况下,不失时机地采取“两规”措施。在“两规”的强大压力下,通过办案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政策攻势,3名班子成员如实地交待了接受礼金问题。“两规”措施所取得的成功,为案件的最后突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运用“两规”措施措施要注意选择对象。“两规”对象必须是党纪检查的对象和行政监察的对象,党的纪律检查条例所指的“两规”,其对象面较广泛一些,而行政监察条例所指的“两指”,其对象相对面要小一些。在选择“两规”对象时,首先是违纪案件的主案人员,也就是我们要调查的主要对象,其次是与本案相关的党员。在具体确定“两规”对象时因案情而定,一般以有利于找到案件突破口为原则。先“两规”谁有利于找到案件突破口就选定谁。最近,我们在查办某单位领导干部接受下属用公款送礼问题时,就是选择送钱送物的人实行“两规”,迫使其供出向领导送钱、送物的时间、地点、数额、目的和知情人,以及领导在接受钱、物时的语言、表现、表情、态度等。证据的掌握,为该案件的查办创造了有利条件,使案件顺利告破。

运用“两规”措施要注意选择场所。除对案件违纪人员实行“两规”的场地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或者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外,还应注意四个方面:一是僻静,外界人员来往少,或以避开各种喧杂声。二是吃住条件比较方便,能够保证办案人员和“两规”对象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三是安全性比较好,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条件及防患措施。四是要视情变换场所,使“两规”对象心理上产生陌生感,促使他们早一点向调查组交待问题。如我们在查办一个案件时,先选择了一个单位的招待所为“两规”场所,由于这个招待所地处城区、来往人员多,“两规”对象对其环境也比较熟,“两规”效果不太显著。为使“两规”对象有一种压力感,我们又在一个僻静的单位临时布置了一个“两规”场所,当我们把“两规”对象放到这个新的场所后,“两规”对象环境不熟了,心理上产生陌生感,思想有了新的压力,不久就向组织上说清了违纪问题。

运用“两规”措施要注意安全陪护。对违纪违法人员实施“两规”,在程序上事前要进行研究,制定方案,并报领导批准。在具体操作上,要选调力量,定人定岗定责任,严格实行责任制。早、中、晚,特别是在晚上,要定人轮岗,指定专人负责看护,不能出现空档。对“两规”对象要宣布纪律,限制其活动范围,有事要向办案人员请假,要掌握“两规”对象的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在防患措施上,要注意“两规”对象携带的小刀、指甲剪、钥匙、钢笔、现金等不安全物品的收集保管。同时对“两规”场所的电源、电线、玻璃、瓷器等物品进行控制,防止“两规”对象发生意外。如今年我们对一位粮库主任采取“两规”时,此人情绪低落,几天不睡觉、饭也吃得少,提出要到外面去走一走,要和他家属通电话,我们对此非常警觉,派专人看护,寸步不离,工作人员一边做思想教育工作,一边从生活上关照他,从身体上关心他,从政策上感动他,最后他打消了顾虑,配合调查组把违纪问题调查清楚。在办理这起案件时,我们在人员少的情况下,仅用10天左右的时间先后对5名涉案人员实行“两规”,没有出现安全问题,并且顺利地突破了案情。要认真听取“两规”对象的合理要求,在不妨碍案件调查的前提下予以满足。在我们办案中,“两规”对象向检查组提出要求是正常的,但是否合理就要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对我们的办案工作有利应予以满足。如某公司副经理被解除“两规”后,提出自己马上上班,单位的人会说他出卖领导,怕别人责怪不好做人,要求我们不要向单位的领导说解除了对他的“两规”。为此,我们叫他暂不上班,在家休息,这样也有利于我们办案。又如某局副局长曾某提出,准备组织上规他三天,就会把问题讲出来,如果规一天就把问题讲出来,别人会说自己嘴巴不紧,出卖别人。对此,我们做他的工作并答应他只要把问题尽早讲清楚,主动退赃,三天内可以不上班,结果他第二天一早就找我们工作人员要求交待问题,并把违纪款交到调查组。“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权力,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的必要措施,正确运用这项措施对突破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只要我们遵守法律和党的纪律的规定,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严密组织,按程序操作,运用“两规”就一定能取得圆满成功和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