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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们中国的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曾经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来看,由于青少年学生具有天然的“向师性”,又处于世界观、道德品质的形成时期,可塑性大,易受成人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因此,我们教师要能够做到严于律己,言传身教,从思想到作风,从心灵到外表,从言行到举止,在各个方面都成为学生的表率。在学生的心目中,教师就是智慧的代表,高尚人格的化身。对于学生来说,教师的言行就是道德标准,他们往往把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作为自己学习的内容,仿效的榜样。由此我认识到,作为教师的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不仅在用学识教人,而且更重要的是用自己的品格教人。作为教师应无论在思想品德、学识才能、言语习惯、生活方式和举止风度等方面都要以自己的良好形象教育和感化学生。
人们常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老师的身正,在德育中尤为重要。其身不正,何以为师?教师是文明的使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作为“授业解惑”之人,更应为人师表,以自己的高尚人格、模范行为来感染、影响并规范学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些“教书不育人”的教师因自身素质不完善,忽视了学生细小的举动。表面上看,这不过是“针头线脑”的小事,一不留意过去了。但如果站在学生的立场上,冷静地想一想,其实,这是一种“心罚”,它无意中伤害了学生的心灵。美国教育学家布鲁纳这样断言:“教师也是教育过程中最直接忍气吞声有象征意义的人物,是学生可以视为榜样并拿来同自己作比较的人物。”事实正是这样。学生对教师的说教进行认知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与教师自身的言行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和评价。如果二者一致,学生就会乐意接受,反之,就会抱鄙夷甚至抵制的态度。教师只有以自己言行统一、表里一致的美好品德为载体,才能在学生身上产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良好教育效果,使他们在对真理的信奉中也对教师产生敬仰之情。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曾说过:“教师个人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要修养到不愧人师的地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只有完善自身素质,才能让学生从高尚的人格魅力中汲取有益的营养。
“教育无小事”,己不正焉能正人。再说“小事”不小。“小事”做好了,就能拓展教育空间,缩短师生距离,赢得学生的信赖,对学生的知、情、意、行等方面将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时代变迁,学生的视野开阔了,思维活跃了,主体意识增强了。我们教育者要适应这种变化,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培养高尚人格,强化内在素养,使自身的“象征意义”更加丰富深厚,让真理更好地释放出“热能”,点燃青少年心中奋发向上的火种。
师生关系是教师在工作中所面临的主要人际关系。如果一个教师仅仅热爱教育,那么它只能是一个好教师,如果一个教师能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公正地对待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把热爱事业与热爱学生相结合,他就是个好老师。
为人师表是教育活动对教师个人言行提出的一条重要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言行对学生思想、行为和品德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它是一种重要的教育力量。教师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意自省、自察、自纠。我们作为教师其身一定要“正”,这样才能担负起未成年人心灵成长的“引路人”。总之,师德建设不仅是国家对教师个体的要求和群体的规约,也是教师自我成长的内在需要。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据媒体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要准确把握此次义务教育法“大修”的涵义和精神,必须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例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正是因为准确把握了义务教育中“义务”二字的科学内涵,此次义务教育法“大修”才亮点频现;同样,也只有正确理解这“义务”二字的涵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实践中才能确保真正贯彻落实到位。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