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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机关效能建设整改措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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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机关效能建设整改措施情况的报告

机关效能建设整改措施

机关效能建设整改措施

市效能办:

按照遵义效能(2006)2号督办通知要求,我委对2005年机关效能建设民主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了认真对照检查,分析查找的原因,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予以落实,同时对一些建议和意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火电厂应适度发展,群众用煤价格昂贵,引发诸多地质灾害”建议的说明

我市拥有较为丰富的水能资源和煤炭资源,加快能源资源的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共遵义市委《关于加速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市要依托现有工业基础和能源资源条件,优先发展以火电、水电、煤炭为主的能源工业,建设“西电东送”的能源基地。

目前,我市的能源开发利用确实存在着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较低、能源开发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由于煤、电开发滞后,农村能源的不合理使用,群众生活用能特别是农村居民生活用能面临的矛盾日益显现。为此,市委、市政府按照“水火并举”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能源工业,在建设“西电东送”能源基地的进程中,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以缓解我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煤。

一是在《遵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牢固树立人与环境和谐的新发展观,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抓好农村沼气池建设,采取实施沼气、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等措施,着力解决农村燃料问题。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农村能源的投入力度,重点抓好生态能源建设,在发展能源工业的同时,注重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用能问题。首先是搞好沼气池的推广运用,在现有沼气池近10万口的基础上,到2010年全市农村规划建设50~100万口沼气池;其次是鼓励农村小水电建设;第三是积极搞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作,积极营造薪材林;第四是强化节能技术的推广运用,发展省材灶和省煤灶。

二是为推进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一方面,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把煤矿关井压产、安全专项整治、总量控制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全面淘汰工艺落后、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煤炭生产方式。另一方面,针对一些地方煤矿布局不合理及人民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根据省国土厅、省煤管局、省发改委黔国土资发〔2005〕90号文件精神,提出了我市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对非重点产煤县煤层厚度在0.7米及以下的贫煤区,依法设置采矿权,允许新办3万吨/年的煤矿,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煤炭产量,增强供给能力。

三是在火电厂的建设上,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慎之又慎,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大煤保大电”的要求,必须要在已经落实煤炭资源供应的情况下,才能核准新的火电建设项目。我市为桐梓电厂、习水二郎电厂配套的矿区建设前期工作进展顺利。黔北矿区桐梓区总体规划已于2006年2月由国家发改委批复。建设总规模暂定为720万吨/年,含花秋一、花秋二、容光、大河坝等在建煤矿8座,其中:大型矿井2座,中型矿井6座;金佛山、松坎等勘探区或井田待进一步勘察后,再确定开发方式和建设规模。习水二郎矿区总体规划受国家发改委的委托,已顺利通过了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国际咨询公司组织的专家评估,规划建设矿井10座,其中:大型矿井2座,中型矿井5座,小型矿井3座,煤炭地质钻探普查野外作业已全面结束,推荐首批开采的矿井兴隆井田(45万吨/年)、永安井田(30万吨/年)前期工作进展较好,力争年内开工建设,煤炭资源开发牵头业主徐州矿业集团已与习水县政府签订了煤炭开发协议。

在防治矿区地质灾害方面,2004年5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煤炭管理局联合下文规定,从2004年5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煤炭产品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在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除了用于平抑市场煤炭价格和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后续非煤产业发展外,主要用于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

二、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议的说明

2004年7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决定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需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规定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一)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根据国家、省的规定,需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次提交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决定》同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我委依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对建设内容单一、工程技术简单、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报批,即可研(代项目建议书)。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我委为提高办事效率,向社会作出承诺,自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申请之日起,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报批可研报告承诺办结时限不含咨询评估时间)。

(二)不需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以及《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情况进行核准和备案。

1、建设项目核准。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的投资项目;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区分项目情况分别报市、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准。

2、建设项目备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内的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的项目外,不需办理设备进出口业务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县发改部门备案,1000~5000万元的在市发改部门备案,中央、省属企业和需办理进出口业务以及其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需报省发改部门备案。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我委承诺办理时限:建设项目核准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备案5个工作日

三、关于“办事效率低下”问题的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城市建设、农业水利、社会发展事业、交通能等各领域。我委对外办理事项主要有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包括招标投标方案)和备案、投资许可证发放和机关小汽车购置计划备案等。为方便服务对象,我委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和服务承诺;同时建立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之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

通过对近年来我委对外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对照检查,凡符合要求的事项,我委均在承诺时限内尽可能提前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事项,也均进行了一次性告之或书面回复。没有发现相互推诿、吃拿卡要以及无故超时办理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我委将建立投诉举报和督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同时加大机关效能建设力度,严格规章制度的执行,努力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