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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1.国家宏观政策。
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水平。
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的、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
3.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4.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国家宏观政策。
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和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
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的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社会宣传和培训。
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教育机会。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
95%左右,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2.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75%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
3.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5.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二)策略措施。
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1.国家宏观政策。
国家的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国家的教育发展规划。
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
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的女性专业人才。
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为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教育立法要体现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受教育差距。
发挥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优势,提高内地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的比例。
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点发展县(市)、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
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
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努力创造条件,使农村妇女劳动者能普遍受到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教育。在初中教育阶段,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女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通过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等措施,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的水平。
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
3.社会教育和培训。
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4.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5.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1.国家宏观政策。
在国家的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
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
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
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
加快卫生立法,完善和落实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
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卫生服务网,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加强产科建设,创造住院分娩条件,使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提高产科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
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通过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
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1.立法。
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立法。
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司法和执法。
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国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4.法律服务和援助。
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二)策略措施。
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
1.国家宏观政策。
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妇女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促进世界和平、进步与发展。
2.法律与部门政策。
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
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提高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自来水普及率。加强农村改厕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组织与实施
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纲要》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