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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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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档次,不断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县域经济增长质量,加快健康休闲新城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按照成都市产业和城市功能定位,结合我县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特制定以下鼓励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鼓励扶持重点

(一)大型物流市场:主要指大型生资市场、仓储市场、专业市场、汽车展销市场、物流配送中心。

(二)大型服务业载体及项目:主要指大型购物中心、商业服务业楼宇、以商业为主的中高端商住楼宇;星级酒店宾馆、大型商贸、品牌直销、连锁经营、名牌餐饮、文化创意、金融保险、知名中介等项目。

(三)大型旅游休闲项目:主要指大型旅游休闲度假景区、大型游乐设施、影视文化传媒、运动休闲营地、乡村酒店、文化产品博览交易类项目。

(四)公共服务项目:主要指公共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环境保护、市政服务、文化体育、各类非义务教育学校、卫生医疗、康复疗养托老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二、鼓励扶持政策

新引进各类服务业项目具备在我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条件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用地扶持政策。

1.服务业项目用地符合挂牌出让规定的,按基准地价或土地整理成本价挂牌出让。

2.列入市、县重点服务业项目,除优先安排用地外,土地价格在基准地价或土地整理成本价标准之内挂牌出让。

3.大型物流市场、乡村酒店、运动休闲营地、乡村旅游项目和其他非永久性建设用地,可采用村社集体组织土地流转入股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二)财政扶持政策。

1.投资市场建设和商业楼宇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

(1)鼓励投资商自建自营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自建自营的大型服务业项目,在建设环节产生的税收中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投资企业。

(2)鼓励投资商投资市场建设或开发商业楼宇自行引进商业服务业项目。对投资市场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或开发商业楼宇5万平方米以上并自行引进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在建设环节产生的税收中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投资企业;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第一至第三年分别按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三项税收总和的县级留成部分的40%、30%、20%扶持投资企业。

(3)市场和商业楼宇建设,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项目报建规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50%收取。

2.投资经营商业和服务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1)新引进各类服务业企业,年纳税总额达1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前两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分别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40%、30%、20%扶持企业。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前两年,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分别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40%、30%扶持企业。年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分别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60%、50%、40%扶持企业。

(2)鼓励购买或租赁商业楼宇兴办服务业。购买商业楼宇兴办服务业,当年缴纳税收总额中县级留成达10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购楼补贴;租赁楼宇兴办服务业,当年缴纳税收总额中县级留成达10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租赁补贴。

3.投资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扶持政策。对投资公共服务项目(公共交通运输、能源供应除外)的企业,在项目建设环节产生的税收中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投资企业;项目投运后,前五年按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总和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投资企业;第六至第八年分别按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总和的县级留成部分的80%、70%、60%扶持投资企业。

4.现有商业服务业扩大规模的财政扶持政策。现有商业服务业企业,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前三年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2%扶持企业。年纳税总额达1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前三年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3%扶持企业。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扶持企业。

(三)奖励政策。

1.设立“纳税大户”奖。各类服务性企业年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达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2%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年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达1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3%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年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4%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纳税大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设立“提档升级”奖。被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宾馆(酒店),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被列入国家、省、市文化体育产业基地,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创建5A、4A、3A级景区,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或“成都一日游”旅游线路企业、旅游服务推荐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文化产品,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6万、4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品牌餐饮店”,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3万、2万、1万元奖励。

3.设立“文明示范”奖。被评为国家、省、市文明示范规范市场,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5万元;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商业社区(企业、商场),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4万、2万元。

4.设立“中介招商”奖。鼓励中介人、中介机构、驻外办事机构引进服务业项目到我县投资发展,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中介招商”奖励:引进项目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项目建成投运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引进项目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含10000万元),项目建成投运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引进项目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运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奖励。

(四)特殊政策。

1.世界500强、大型跨国集团、国内100强、国内外行业知名品牌企业(含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投资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水电气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扶持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策”,由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专门研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执行。

2.符合“特殊政策”中第1条所指投资项目的服务产品,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县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择其服务产品。

3.符合“特殊政策”中第1条所指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人才或高级技术人才,在我县安家的,经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批准,享受每人每月500元安家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县域范围任选地点落户,配偶愿意工作的,由县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置,未成年子女入学按就近优先安排,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享受免费教育。

三、政策兑现办法

(一)符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税收年度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税票复印件,经县商务局初审后送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复审,再送县财政局确认,经确认后,由企业向县发改局或县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复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二)符合享受各种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按自然年度于当年12月底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票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商务局初审后,由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召集县财政、商务、招商等有关部门会审确认,会审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并召开专门会议兑现。

(三)符合享受中介招商奖励政策的中介机构(个人),在与企业签定投资协议的同时,由县招商部门与中介机构(个人)签订协议,并负责履行。在项目达到投资规模并投入经营后,由中介机构(个人)向县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协议、项目投资证明材料、机构(个人)有效证件,经县招商部门初审后,送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复审认定,再送县政府批准兑现。中介奖励与服务业企业奖励同步进行。

四、其他

(一)本政策措施由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