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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㈠在产、术后90天之内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和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者有效期满后本人愿意继续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
㈡户籍在本县的农村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夫妻(不包括违法生育及因病施术所致节育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实行一次性现金奖励,具体标准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每例奖励50元。
2、输卵管绝育术的,每例奖励300元。
3、输精管绝育术的,每例奖励100元。
三、资金来源及管理
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从社会抚养费中列支。年初根据上一年节育手术量预拨50%的奖励金,年终根据当年实际节育手术量拨付奖励金,预拨资金若有余额,留转下年继续使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建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四、办理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在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报。由乡镇计生办指定的计生服务站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受术者进行相关检查,经该服务站确认无误并签字、盖章后(如不能确认落实了何种措施的,由乡镇申请上级计生技术部门检查确认)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将本乡镇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审批结果将奖励金下拨乡镇,由乡镇将奖励金发放到人。
五、其它规定
1、已经落实相关长效避孕措施后又擅自取消避孕措施的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追回所享受的奖励金并上交县财政。
2、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励金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