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版权保护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数据库的两种法律概念
数据库是一种软件技术,是对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贮和传播的技术,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定义缺乏一个统一的表述。欧共体委员会(EEC)于1992年通过的《关于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中将数据库定义为:“一种作品、资料的集合,按电子形式组织、存贮、检索以及用于操作数据库所需的电子型资料,如其词表、索引或索取、提供信息的系统。”然而《伯尔尼公约》议定书专家委员会对数据库的理解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等)的编纂物,不论其是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这种对数据库的定义范围则比较广泛,依据这个定义,电话号码簿、火车时刻表、电视节目表等,也属于数据库的范畴。
我国对数据库的概念的认识可从《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学和计算机》中反映出来,即认为“数据库是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但究其性质,数据库是指按一个特定的目的收集起来的供一个或几个数据处理系统使用,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以供检索的一大批信息的集合。这种观点与欧共体委员会相同,在这里,数据库特指电子数据库,不包括印刷型的信息编纂物。但是,国内大多数人对数据库的理解是广义上的,即数据库包括印刷型和电子型两种形式。
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的有关问题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条件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而版权是版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数据库是大量信息的集合,可以看作是一种文字作品,从版权的角度来看,把数据库看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或对象,利用版权保护数据库具有合理性。美国是最早提出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数据库的国家,早在1980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就已明确地把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纳入版权的保护范围;日本、德国也是将其作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摘要】伴随软件行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容易受到复制和盗版的威胁。论文分析了成功软件版权保护方法的实现技术,并提出从法律和管理上同时发力,全方位地实现软件版权保护,切实维护好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软件;版权保护;软件加密;软件水印;机器码
1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产业也迅速崛起,成为社会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计算机软件特有的复制成本低、复制效率高的特点,使得软件产品往往成为版权侵犯的对象。软件盗版、软件非法拷贝等问题日益严峻,因此软件产品知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为了保护软件所有人的权利,必须从技术、法律、管理等各方面考虑,进行全面保护。
2技术保护
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软件保护,防止对软件产品的非法复制和使用,以及对软件产品进行的非法修改。
摘要:文章以我国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CSSCI期刊论文为研究对象,对论文来源期刊分布、机构与作者分布、相同和不同机构体系的合作、不同阶段的研究热点进行计量分析,揭示了我国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热点为版权的合理利用、数字化版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文献计量
1研究背景与现状
高校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的中心,有着丰富的纸质文献资源和电子文献资源,随着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校图书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联合《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强调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提高创新质量和效益[1],指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一般设在高校图书馆,截至目前,已经遴选了两批共60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高校图书馆馆员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相关研究更加深入。本文以我国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CSSCI期刊论文为研究对象,利用Excel,Pajek等工具对论文来源期刊分布、机构与作者分布、相同和不同机构体系的合作、不同阶段的研究热点进行计量分析,揭示了新形势下我国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态势。目前,已经有部分学者对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进行计量分析[2-4],但有些年份过早,忽略了近两年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下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的热点。目前,研究对象基本上以“图书馆”和“知识产权”等作为主题词检索相关文献,而本文是以高校图书馆作为作者单位来检索CSSCI期刊论文,研究的是高校图书馆馆员对知识产权的研究,而不是高校图书馆领域知识产权研究。另外,本文揭示了相同和不同机构体系的合作,不同阶段的研究热点也是现有研究未述及的部分。
2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2.1数据来源
电子商务论文
摘要:本文在借鉴了它国的立法模式和一系列国际公约的基础之上,旨在分析版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扩张的表现及其相应的限制。
Abstraction:Thisarticlemainlyanalyzestheexpansionand
restrictionofthecopyrightundertheinternetenvironmentbasedon
othercountries’legislationandaseriesofinternational
treaties.
“网络电影”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正确的定义,在本文中我们所说的网络电影,不仅指以网络故事为题材拍摄的影片,而且泛指网上制作或为在网上播放而制作的电影短片。而本文将从普通电影的网络发行和营销层面,进行一些设想和探讨。
如今,电影放映渠道已经进入了“扩窗(windowing)”阶段,电影的播映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影院院线。由于付费有线电视、录像机、按次计费和现在的光纤网络视频点播等技术的发展,制片厂开始展开双臂欢迎它们,并通过许多新的放映渠道,调动他们的放映顺序,以使利润价值最大化。对于现在的电影发行,发行商主要是遵从了国内和国际影院院线———碟片市场———按次付费有线电视———电视电影频道———网络的发行层次。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平台的宽广前景,打开了电影最新最广的产业前景,也为电影的后续开发提供了最广阔的平台。当网络电影在不久的以后充分运作起来以后,它很有可能会顺序前移,甚至会作为主渠道与“发射平台”的影院放映构成挑战。首先,网络电影的定价是决定其推广范围的重要因素。目前,广告运营商主要通过“三明治式”的广告插入手法,为用户提供免费的网络电影。但基于电影版权的保护和播映新渠道的开发,网络电影收费的趋势已不可避免。但是,电影作为一种独特的精神产品,在生产、流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价格歧视。
在《西方经济学》中,价格歧视是指一家厂商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产品索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那么,我们在为网络电影定价时,就应该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1、考虑发行的时效性。放映渠道之间的间隔时间将会非常重要。同时国家之间的地理间隔,防止各放映渠道之间出现盗版泄密问题也非常重要。
2、根据差价体系中提到的不同环节的价格之间以及同种商品在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规格、写作论文不同质量之间存在着差价关系,将影片分为不同的版本和层次,定制不同的价格。比如说,为了配合网络的发行,可以将一些影片重新剪辑为不同长度,不同分级的版本,让消费者进行自主选择的观看,并付之相应的价格;也可根据消费者下载的音频文件的大小来规定价格。
我们还可采取近几年来一般企业销售商品的常用武器———捆绑销售来进行网络电影的推广。捆绑销售可以降低电影的制作成本,提高服务层次,以逼近帕累托最优。我们在销售网络电影的时候,可以捆绑销售的比如说有相关的电影产品、广告商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是一些电影目标消费者能接受的产品。
对于网络电影的相关产业挖掘充分,还体现在其对电影品牌的后产品开发上。在电影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票房收入一般只占一部电影全部收入的1/3,此外的收入则为电视等版权和后电影产品的收益,这就是海外电影投入产出的所谓“三三制”。网络电影也可以依照此定律进行二级市场的开发。电影品牌可开发的商业价值极丰富:除影片的海外版权、家庭录像制品、电视播映以外,还包括与影片内容相关的图书出版、日常用品、原声音乐和主题公园等。而网站在推出这些相关产品的方面,具有着独一无二的信息优势,只要消费者点开相关的链接,就能购买到电影的DVD、音乐、玩偶、签名海报等等,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一定能快速打开市场获得收益。